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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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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师队伍,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2,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兼职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同意.

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结构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

四,办学经费

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出资信用的凭证(如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公正部门的公正书等).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城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

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以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适用,严禁使用危房.

3,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要求的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

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

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6,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本设置标准适用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级中学,成人中专学校.

(五)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除高等教育以外的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

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许可,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举办者应当具有满足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需要的固定场地和教学用房,房屋产权明晰,周边环境,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办学要求.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教学面积不低于80%.

以自有办学场地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

禁止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当在同一办学场所,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三)举办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含高考辅导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高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员就业管理人员.

(四)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每个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管理人员,每个专业(课程)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到本机构兼职,聘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教师或者其他职务的,应当取得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

(五)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举办卫生,体育,艺术和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非学历教育机构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为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按照《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合教〔2016〕232号)执行.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办学层次,类别(办学内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的,应当修改学校章程,并及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未经批准,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因业务发展确需设立教学点的,举办者应当持原许可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材料,向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具备场地,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的,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方可核准.教学点实行非学历教育机构登记地与教学点所在地双重管理,以教学点所在地管理为主.

本市以外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本市设立教学点的,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租赁房屋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所审批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方可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学历教育机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条件,办学内容,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到普通中小学校园内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广告和其他推介材料.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的标准,由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机构学员退学或者转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正式开学前退(转)学的,学费,住宿费全部退还.

(二)正式开学后退(转)学的,按照未完成(剩余)学习时间与全部学习时间的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最高退费额度不超过所收费用的80%.

(三)学员退(转)学时,非学历教育机构代收代管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书本资料费的退还由双方协商.

学员在学期间因受到刑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被非学历教育机构开除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学员的退费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无故或者借故拖延退费时间.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内容),办学地点,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的,

(二)擅自将办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四)拒不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或者在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印章刻制,使用管理规定的,

(六)未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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