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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用表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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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9)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0)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1)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8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的30%.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如初验报告,终验报告)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被监理的建设项目终验合格或合同到期,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三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三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三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一份,监理人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1-2005)

第二条委托监理人的报酬为:$xxx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xxxx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xxxxx年xx月xx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条件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中标人完成需求调研阶段工作,招标人确认需求规格说明书后,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中标服务商开发的软件上线试运行后,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监理项目全部完工,通过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财政部门审定后,招标人支付其余款即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无息).

上述款项如按相关规定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和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的,待财政部门和审计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合同条款格式为参考,具体根据招标人要求,协商确定.

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

项目需求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大连仲裁委员会办案及办公管理软件系统建设工程监理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及特点: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万元人民币.

三,工程监理周期:

四,监理方式:全过程监理

五,监理范围:大连仲裁委员会办案及办公管理软件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六,监理工作内容:

七,监理工作要求:

监理交底会

例会

监理协调会

专题讨论会

专家论证会

阶段工作总结会

问题通报会

分项的阶段验收及最终验收会

7,监理服务准则要求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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