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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考核(完工)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考核(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考核(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考核记分和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五条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违规50位5位,,责令予以更换若企业书面说明并提交认真职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记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业列为季度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考核.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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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八条动态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考核管理工作举报,投诉为0591-87561509.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16〕39号)同时废止.

附表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表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序号类别记分

项目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对应的抽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条文1一,质量安全行为1.1管理人员到位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分.(注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1.1.2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5)分.2)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GB50300-2016第6.0.6条(强条)1.1.3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GB50300-2016第6.0.3条

DBJ/T13-56-2016第4.9.7条

DBJ/T13-135-2016第4.11.7条21.2日常管理检查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2.2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2.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一,质量安全行为1.2日常管理检查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2.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2.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8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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