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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学位办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申请.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二)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不授予学位.

(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不授予学位.

(四)有其他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学位评定委员会盖章有效.表决结果填入《学位申请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学位办负责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已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硕士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在名单公布后由学位办办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硕士学位,学位办办理相应事宜:

(一)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作弊,伪造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二)在学位论文中弄虚作假,

(三)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着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条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审核通过,如本人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学位办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已授予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送交学校档案室,校图书馆和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存档.

第三十三条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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