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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流通,不利学术发展.其实,面对有经验又专业之国际期刊或资料库业者,学者绝无能力对抗,惟赖业者为形象与声誉考量之自我节制.学者发动「知识的代价」仅是发表论文之园地,要求首刊权或禁止一稿二投固属合理,要求学者专属授权则合理要求,形势比人强,优质期刊以其市场强势地位作此要求,学者难抗拒.要求学者必须让与论文之着作财产权刊登时,资料库要求学者专属授权,不合理.资料库论文发表之原始期刊,非专属授权相同内容出现不同资料库,不同资料库间以服务,功能及价格相互竞争,而专属授权将知识垄断,规避竞争对知识传播有利,对学者也较公平.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於2016年9月中旬已完成学术论文非专属授权范例,由教育部函转各公私立大专校院,请各校转知师生,宣导推广适用,至於这项范例在各校如何发挥功效,则有待观察.但如果学校自己发行之学术期刊都不能重视这议题而有所调整,也无法对商业性专业杂志有更大期待了.

四、「适当利益分配」为数位网路时代着作授权之核心

数位网路时代,智慧型手机,电子阅读设备及无所不在之宽频网路,均仅系接触资讯之工具,必须有丰富而充实之内容,始能使该等工具发挥真正效用,而欲取得该等内容之利用,必须善待着作人,取得其参与之意愿.只有「适当利益分配」满足着作权人之「利益分配权」,方得促使着作权人释放「利用控制权」.书籍与新闻纸,杂志或期刊个别内容,虽在性质上有别,其均源自於着作人之呕心沥血,则无分轩轾.纸本书籍或电子书之出版发行,系以一定收益之比例与着作人分享利益,新闻纸,杂志或期刊亦应与个别内容之着作人分享适当之利益.新闻纸,杂志,期刊或资料库业者,无论系以内容点阅率计算广告费收入,或是依订户之浏览,下载或列印计算收入,均有技术与能力,以此相同基础与着作权人分享利益.当「二次利用」之经济价值已超越「首刊权」之经济价值时,着作权产业在「首刊权」之稿费之外,对於「二次利用」之收入,应再与着作权人适当分享利益,始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也更容易获得着作权人之支持与配合,提供更多丰富而充实之内容.

玖,结论

着作权法之立法目的非仅在保护着作权,而系在「保障着作人着作权益」与「公众利用着作之利益」间,作适当之均衡.数位网路时代,欲使着作被广泛合法利用,达到着作权法终极目标之「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着作权人之「利用控制权」与「利益分配权」应被尊重与重新调整.由美国,加拿大,中国大陆与台湾之着作权法规定,草案与实务综合观察,引进「法定授权条文」新闻纸,期刊,杂志等定期出版品中之投稿着作第条第项「授权」(「着作权笔记」(copyrightnote.)公益网站主持人,国立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博士,国立台湾科技大学专利研究所兼任副教授级专家,国立交通大学科技管理研究所,逢甲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及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级专业技术教师,曾任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着作权组简任督导,教育部专门委员,目前担任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着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委员.又本文系依作者发表於2016年数位网路时代着作授权实务年第二届着作权法制学术研讨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颁「专利侵害监定要点」上篇第二章第一节称:「专利权为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或授权实施(包括制造,为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及为上述目的而进口)专利说明书中之申请专利范围所载之发明或新型(新式样专利则为图面所揭露之新式样及近似之新式样)之权利.排他权之意涵在於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後,专有排除他人实施其专利权,但并不当然享有实施其专利权之权利.若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权会抵触他人之专利权范围,则不得实施,否则即有侵害他人专利权之虞.94年度智字第5号民事判决:「按专利权系一种『排他』权利而非『专有』权利,故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之要约,贩卖,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因此一取得专利权人仍可能造成对他人专利之侵害.」

着作权法第1条前段规定:「为保障着作人着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文化发展,特制定本法.」

着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3款规定:「着作权: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依同法第15条至第17条及第22条至第29条规定,着作人格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不当修改权,着作财产权则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播送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编辑权,出租权,散布权等.

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为编制依法令应经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教科用书,或教育行政机关编制教科用书者,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改作或编辑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前项规定,於编制附随於该教科用书且专供教学之人教学用之辅助用品,准用之.但以由该教科用书编制者编制为限.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公开播送他人已公开发表之着作.前三项情形,利用人应将利用情形通知着作财产权人并支付使用报酬.使用报酬率,由主管机关定之.」

民法第242条及第243条规定:「」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1118号判例:「解释契约,固需探求当事人立约时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约之文字,但契约文字业已表示当事人真意,无需别事探求者,即不得反舍契约文字而更为曲解.」可知着作利用之授权范围,首先仍应依契约文义加以解释,必於文义约定不明时,方得探求当事人立约时之真意.

台湾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287号刑事判决:「按着作权法第37条第1项固规定:『着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着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惟民法第98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辞句.』是以在认定着作权契约之授权范围时,首先应检视授权契约之约定,倘契约『无明文』或『文字漏未规定』或『文字不清』时,再探求契约之真意或目的,或推究是否有默示合意之存在,又着作权法所谓『目的让与理论』系源自WenzelGoldbum於1911年出版有关着作权逐条释义一书中,就着作权契约所提出之解释原则,并经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63号民事判决所肯认.该原则乃指着作权人授与权利时,就该权利之利用方式约定不明或约定方式与契约目的相矛盾时,此时该权利之授权范围,应依授权契约所欲达成之目的定之.是故,着作权之授权契约中所授与之权利及其利用方式须依授权契约之目的定之,而不应拘泥於契约所使用之文字.故若双方当事人之真意不明,又无默示合意存在时,应再考量契约目的让与理论.惟有当契约真意不明,又无默示合意存在,或无法适用契约目的让与理论,方可认系属着作权法第37条第1项所称之约定不明,进而推定为未授权,合先叙明.」

罗明通教授亦主张,应先探求契约真意,惟有契约真意无法探求,且无目的让与理论之适用时,方有权利保留之适用.着作权法论,2016年9月,第七版,第43页及第74页.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64号判决意旨:「惟查着作财产权之让与与着作财产权之授权利用,其权利内容不同,着作财产权之让与,系着作财产权之拥有者因之而移转,原着作财产权人之着作财产权移属於受让人,而着作财产权之授权利用,则系着作财产权仍属於原着作财产权人所有,被授权人仅取得利用之权限,而非变成着作财产权人.简言之,着作财产权之让与具有类似物权移转之性质,着作财产权之授权利用,原则上仅有债的关系.」

张懿云,「着作权法民事责任」,智慧财产专业法官培训课程讲义,第7页,94年5月3日,谢铭洋,「智慧财产权之基础理论」,第69页,84年7月,赖文智则认为专属授权契约或非专属授权契约均属於智慧财产权用益权之移转,具有类似物权之效力,「台大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智慧财产权与民法的互动—以专利授权契约为主」,第42页,89年6月.

中国大陆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0条.

中国大陆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

张平,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及授权模式探讨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经济部智慧财产局88年12月23日(八八)智着字第88011973号编辑着作所保护者为具有创作性之部分,尚不及於其所收编之着作,亦即编辑着作与其所收编之着作各自独立,分别决定其受着作权法保护之情形.原着作权主管机关内政部着作权委员会84年09月20日台(84)内着会发字第8417382号(二)又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如具有编辑之表达方式时,可以独立取得编辑着作之保护(参照着作权法第七条第一项).但是对於该编辑着作所收编着作之着作权则不生影响(参照着作权法第七条第二项).(三)因此,台端前函所称之资料,如系属前述着作权法保护之着作,则杂志社将该资料刊登於杂志系属着作权法所定重制之行之(参照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款),原则上应徵得该等着作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又杂志社对所刊登之资料如有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享有编辑着作之着作权,但是对所收编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亦即所收编着作之着作权仍属原作者(受让着作财产权之人)所有.经济部智慧财产局98年09月25日电子邮件980925d一,按着作权法(下称本法)规定,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着作,以独立之着作保护之(请参考本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此,所询厂商为某期刊排版印刷,如该厂商未实际参与期刊之文章选择及编排,或纵有实际参与排版印刷之行为,但对期刊文章并未加以选择者,均无法主张编辑着作之着作权.二,又本法第7条第2项复规定:「编辑着作之保护,对其所收编着作之着作权不生影响.」因此,即使该排版印刷的厂商就所印刷之期刊,有选择及编排之行为而享有编辑着作之着作权,惟该编辑着作内文章之着作财产权,仍属原着作财产权人所享有.故贵公司如仅利用期刊内所刊登之文章自行制作成电子资料库,并未利用到该排版印刷之厂商所编排之版面,亦不生侵害他人编辑着作的问题.92年修正前之着作权法第61条规定:「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但经注明不许转载或公开播送者,不在此限.」

此与图书馆依第条第款「基於保存资料之必要」,自行将新闻纸,杂志制作成微缩影版,系属二事.关於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24条「孤儿着作」cci.cult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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