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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教育论文范例,与英语专业生文提纲西安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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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于当年十月或次年三月向我校教务处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有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

①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②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③被推荐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单,毕业论文),并注明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学位课程.

④被推荐者的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⑤大专起点的本科学生还应提供本人的大专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教务处初审.教务处对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通知有关办学单位.

4,组织学位课抽查考试.考试仅限于学位申请初审合格者.教务处宜在抽考之前,将确定考试的学位课程通知办学单位.学位课程考试实行考教分离.对于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生,其学位课程考试可与其期末考试同步进行.对申请参加学位课考试的学生,收取考试成本费.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课抽查考试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对申请学员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教务处将其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结果,将被授者的学位证书交由成人教育学院或主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的办学单位,向本人颁发.对向我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申请,评审材料,要一式两份,一份由我校教务处负责存档,一份通过申请者所在单位转送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应的部门.

第七条在申请,评审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秉公办理.凡违反文件规定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除撤销所授学位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纪者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八条凡外校学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须交纳申请费450元,本校成人教育计划招生的学生交纳申请费250元.

第九条经审核不合格或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申请费不退.

第十条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废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管理及相应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校教字[2002]38号,2002年9月4日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处理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委(88)教学司字057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1,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由本人向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开具证明,登报挂失后,经学院审核,查有实据,则可开具"毕业证明书",不予补发毕业证书.

2,补证人按要求备齐以下各材料:

(1)要求出具毕业证明的个人申请,

(2)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的证明,

(3)网上学历查询证明(复印件),

(4)声明毕业证书作废的登报启示,

(5)免冠彩色两寸照片两张.

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内容,格式,大小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有原毕业证书编号和签发日期,有学历证明书编号及签发日期,并加盖兰州大学印章.

3,"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与毕业证书效用等同.

4,毕业证明书集中受理,每年6月份,12月份办理.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国家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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