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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馆》,第18页)

这样的变迁似乎可以说明血统政治的惰性,很多法律人是新贵出身,比起世系久远的诺曼底贵族,他们大多出身微贱.但是王室法院的权力系统赋予他们地位,作为直属英王的官僚阶层,时间的魔力也慢慢赋予他们新的血统尊贵.失土(Lackland)王约翰在位期间,诺曼底被法国人夺回去了,诺曼底的失去,使得很多老贵族家道中落.百年战争期间,又有大批老贵族丧生,而在随后继起的玫瑰战争中,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的、老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导致双方同归于尽,恩格斯说:“英国由于玫瑰战争消灭了上层贵族而统一起来了.”就这样,老贵族会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新贵会随着时间推移变成新的老贵族,而在他们之下,则会萌生新一代的新贵,血统政治就这样一代一代延续下去.到都铎王朝时期,贵族豢养家兵的制度已被彻底取缔,贵族丧失了对武装和人口的直接控制(参见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126~127页).英格兰已经成为中央集权的王国,绅士和官僚成为社会的中坚,他们开始提倡新的门第和等级,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都不是世袭的勋爵(Lord)而是新封的爵士(sir).律师会馆昂贵的学费,把寒微人家的弟子拒之门外,詹姆斯一世甚至签发了一个法令,宣布皇室不允许没有绅士血统的人进入会馆.

在弗兰西斯培根和爱德华科克的时代,英国的法律人曾因司法腐败横行而声名狼藉,培根爵士亦不能洗脱收受贿赂的嫌疑.然而这个时代却是旧体制要发生革命性变化、现代法治的精神要从旧体制中滥觞的时代,法律人则要在这种革命性变化中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光荣革命前夕,英王詹姆斯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滥用皇室法庭推行个人专制,将普通法法庭的令状弃置不顾,引发了衡平法院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冲突.王室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Coke,1552-1634)提出了著名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reason)说,主张普通法的权威高于王权.1608年,英王詹姆斯一世与王室法院的法官会晤,其间詹姆斯一世提出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而国王与法官同样具有理性,法院也应服从国王的命令.科克回答说:“完全正确,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它的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因为涉及臣民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那些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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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克法官出身于法律世家,他的父亲罗伯特科克即是林肯律师会馆的一名主管(bencher).21岁那年,科克从剑桥大学转到伦敦的克利福德律师会馆修习法律,次年(1572)转入著名的内殿会馆.27岁时,他就获得了律师资格,被誉为会馆的精英――通常,学生要在会馆学习八到九年才可能获得律师资格.他在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期间就任总检查长,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则先后任王室法院高等民事诉讼法庭和王座法庭的首席法官,查理一世统治期间,他成为英国国会的领导人,参与了国会同斯图亚特王朝专制王权的斗争,并于1621年因此身陷囹圄.1628年,他参与起草了英国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文件《权利请愿书》(PetitionofRight).科克于1634年去世,此后,查理一世下令查封他的所有手稿,认为它们包含了对国王权威的偏见,直到1641年长期国会才将他的手稿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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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起始就主张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君权,詹姆斯一世曾经在对国会的演讲中说:“君主政体是世上最崇高的事情等上帝有创造与毁灭的能力,做与不做全视其喜好.给人生命或置之死地,审判所有人类而不接受任何人之审判,握有相同权力者即为君主.他们对其子民有役使或不役使,擢升或贬谪及操生杀之大权,审判所有子民及所有讼事之权,除上帝外不对任何人负责”.(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理性开始时代》(上),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即便在当时的英国,这也是一种开倒车的论调.因为在英格兰的传统中,贵族一直是能够约束王权的力量.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国王即同贵族达成协定,未经贵族同意不得擅自征税.失土王约翰在位时穷兵黩武,滥行暴政,1215年各地贵族群集伦敦,逼迫约翰同他们签订了《大宪章》,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提出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然而历代的英王,一方面削弱老贵族势力,一方面也都希望摆脱这些条款对王权的限制,为此展开同国会的明争暗斗.

都铎王朝从法制上根本地削弱了土地贵族的势力,也摆脱了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新贵族羽翼尚未丰满,童贞女王伊丽莎白死后无嗣,詹姆斯一世作为苏格兰君主入主英伦,开始了斯图亚特王朝.作为一个外来人,詹姆斯一世急于为自己创立万世基业,难免就要下猛药了.面对咄咄逼人的英王,科克法官为英国宪政的古老法治原则作了杰出的辩护:法律是一种“人为理性”,是必须经历长期的研习和训练才可以掌握的思维方法,它不同于辨别善恶、美丑、真假这些无需演练、仅凭常识即可以获得的“自然理性”,即便贵为国王,没有经过长期的职业训练,也不可能获得公平裁断诉讼的“人为理性”,而法律是千百代法律人智慧的结晶,它的可靠性要远胜于任何个人的智慧,“没有人能比法律更为睿智贤明”.就这样,出身于内殿会馆的科克法官,创造了法律贵族的新意识形态.法律人所受的严格职业训练,是可以对抗王权的独立的力量.正是律师会馆中一丝不苟的普通法教育,让法律人可以自豪地向国王主张,理性的权威要高于神授的君权.受过严格职业训练的法律人,只要保持不受制于任何个人权威的独立地位,就可以在王权与各阶层之间的冲突中充当超然的公断人.

正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所言,法治秩序在近代的形成,就像生命保险一样,其实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它的成就归因于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多元的政治势力,二是超验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个意义上讲,贵族势力的存在,是对专制政治的一种有效制约.在英国,普通法一直是历代贵族用来制约王权的工具,在这个复杂漫长的政治斗争的过程中,普通法日渐演变为维护人民权利的坚强壁垒.“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听到他的诉讼,而且在英国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最好保障”.(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3页)

在近代英法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贵族同市民阶级的联盟,终结了古老的君主制.而随着王权的覆灭,血统政治和贵族阶级作为君主制的附生产品,也势必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然而一个社会里是需要一定程度的贵族精神的,贵族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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