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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文书类论文范本,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时效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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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报案、控告的情形,也因该类纠纷解决机关不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公证力债权文书纠纷解决机关,因此也无法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类时效中断事由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时效中断法定事由.理由主要是:一、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一样,都督促权利人及时履行自己权利的一种制度,只是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除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主张要求其履行义务外,权利人还可以申请仲裁、调解等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或者直接起诉讼.但在执行时效届满前,权利人由于已经取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一是不再理得原则,权利人已经无法通过仲裁、调解、起诉等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权利人要么督促义务人履行,要么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同样可以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二、债权文书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不能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司法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实的,非预置性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执行;而公证书的效力是预置性的,仅具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不能直接进入司法执行程序⑿,需要经过公证机构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将公证书上执行的预置性转化为执行上的现实性,这个程序就是公证执行证书程序.再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债权人除不能用仲裁、调解、起诉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外,也完全可以要去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人已履行的,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就应该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类时效中断事由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时效中断事由.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从诉讼的角度出发,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实际上是等同于义务人承认义务的存在,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得以重新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尽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很明确,但也需要审查该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履行了多少.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虽已明确,但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以就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达成和解协议,签订和解协议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再者,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不应对执行时效的中断事由做更多的限制.

须注意的是,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执行失效中断事由,以及可以作为何种中断事由?出具执行证书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是债权人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中预制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债权人取得有效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因此,出具执行证书是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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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证机构如何审查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如果是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后提出的,公证机构不能以超出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拒绝受理或者拒绝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应当让债权人提供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公证机构在审查确定这些证据真实有效后可以认定时效中止、中断.

(一)对执行时效中止的审查.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和“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其中除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不会发生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其余三种情形债权人只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公证机构就可以认定执行时效中止.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时效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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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执行时效中断的审查.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主要存在因债权人提出要求以及债务人同意履行二类执行时效法定事由.对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情形审查相对容易些,债权人只要提供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债务人要求宽限履行期限的声明等证据,公证机构在判定该证据的真伪后就可以认定执行时效中断.那么公证机构如何审查确定债权人的行为可以导致执行时效中断呢,笔者认为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执行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笔者认为,在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债权人为证明时效中断一般会提供以下证据:

1.公告.该种方式使用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形.由于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主张债权成本很高,手续烦琐,一般情况下,只有债务人地址变更、下落不明等以至于债权人无法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时,债权人迫不得已才会采取这种方式.因此,只要债权人提供其已经在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证据,就表明债权人在积极主张权利,公证机构没有必要要求债权人提供公告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这类证据本身就很难取得.

2、送达主张权利的文书.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核实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除非是债务人本人签收公证机构一般不宜直接认定时效中断.如果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该方式没有经公证的,公证机构也不宜直接认定送达方式有效,应当向债务人进行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时效中断的依据,如果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公证机构不应认定时效中断,公证机构应该出具不予以出具执行证书的证明,让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该邮寄送达经过公证的,在取得邮政部门的邮件送达回执后,公证机构也不应直接认定该邮件已送达当事人,此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由公证机构发函向债务人核实,除非债务人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本人未收到外,应当认定其已收到该文书或者已经知晓该文书的内容.如果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核实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进行了约定,债权人只要提供其已经主张权利的文书邮寄到约定地址,无论该邮件被签收或者被退回,都可认定为时效中断.

3、录音录像资料.债权人往往会提供其与债务人交涉、催要债权的录音和录像资料.对于这类证据,公证机构应该慎重采用.如果该证据的取证过程已经公证,那么公证机构可以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要判定该证据内容和取证过程没有涉嫌违法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利,可以认定该证据合法有效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如果该证据的取证过程未经公证,那么该类证据就不宜采用.

参考文献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

[2]《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

[3]《民事程序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4]《公证制度新论》(第二版),张文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2版.

[5]《强制执行法》,李浩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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