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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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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12-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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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的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物权法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不动产是有其必要性的.确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将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关 键 词 :不动产;善意取得;必要性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将该动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时,善意的受让人自取得物的占有之时起,即取得物的所有权.可见,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而不适用于不动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有关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充分体现了所有人权益与社会商品流转秩序两种利益权衡后的取舍,更充分体现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

一、 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结婚时共同购买一栋房屋, 但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了刘某的名字,2008年5 月,张某与刘某签订了买卖该房屋的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6 月李某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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