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制度及其鉴戒意义

时间:2020-09-28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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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和1.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1938年的美国迈克森。罗宾逊药材公司倒闭案震动了审计界,它充分暴露了审计师的审计质量,也说明了当时审计程序方面的缺陷。为保证审计师的质量,加强独立审计师的独立性,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独立的外部董事,例如审计委员会,任命审计师和协商有关审计事宜。1967年,美国注册师协会(AICPA)建议所有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1972年,SEC重申了它的建议,以为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可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尽管SEC、主要的证券交易所、AICPA都发表声明或报告强烈支持建立审计委员会,一些会计公司、IIA、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其他组织还发布了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指南,但这些职责均缺乏明确和可操纵性的说明,审计委员会制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1987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TreadwayCommission)就审计委员会题目发表了一份公然报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南:(1)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书面的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的规定,董事会应予批准,定期复核,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2)审计委员会应熟悉、关注并有效地监视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活动。(3)审计委员会应每年检查治理部分建立的用于监控行为准则遵循情况的规划。(4)治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内部审计师适当地参加整个财务报告过程的审计,并与独立公共会计师进行协调。(5)审计委员会应具有足够的财力和权力来履行职责,包括进行调查和聘用外部专家的权利。(6)审计委员会应就治理当局对与公共会计师独立性相关的因素的评价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和治理当局均应帮助公共会计师保持独立性。(7)在每一年度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审核治理当局拟聘请公共会计师进行治理咨询的计划,包括治理咨询的类型和用度。(8)治理部分在重大会计题目的处理上应听取审计委员会的意见。(9)审计委员会应监视季度报告的过程。至此,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在美国建立起来了。2.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审计委员会制度在美、英和加拿大等国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很多机构和组织开始关注审计委员会题目,他们的很多报告或建议都对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1993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实务公共监视委员会也发表了一份报告:《公共的利益——摆在会计职业界眼前的题目》。这份报告包括了一些关于自律及对其他题目的建议,其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部分十分具体。1994年,公共监视委员会咨询小组的报告中指出,公司治理的趋势应是董事会对股东更负责任,治理部分对董事会更负责任。为加强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独立审计师之间的关系,该小组呼吁独立审计师应将董事会当作他们的委托人,而不是公司治理部分。近年来,随着公司中贪污舞弊(包括机犯罪)、经营道德沦丧和经营失败等题目的大量涌现,立法部分也不得不密切关注公司的治理题目,同时引起的公众对财务报告的缺乏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立法人士及其他有关方面,例如股票交易所和股东,均对此做出积极反映,主动呼吁加强立法和进步标准。审计委员会本身的职责也在不断扩大,除了确定财务报告“公允而有意义”外,还关注公司的合规性及和道德题目,即努力使公司的活动遵循各种和条例,检查公司在环境、人口变动、城市和贫困阶层题目以及道德题目方面的政策和活动等。审计委员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在减少公司可能的法律责任方面所独占的谨慎。随着公司治理题目的日益突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会越来越大。1965年,加拿大皇家委员会关于大西洋承兑公司(AACL)倒闭事件的报告使加拿大政府第一次了解了审计委员会。该报告评价了当时的公司治理和财务工作状况,建议财务报表在提交董事会审批前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复核。三十多年来,审计委员会制度在加拿大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象美国一样,加拿大的审计委员会可能会扩展其职能,一些法律为审计委员会规定了具体的职责:(1)在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之前进行检查;(2)监视负责人的收进;(3)保证内部控制的适当性;(4)检查能够给单位和审计师带来不利的投资或业务;(5)与外部审计师讨论由审计师提交审计委员会留意的影响单位效益的年度报表或其他事项;(6)与内部审计主任、治理当局一道讨论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英国在70年代以前实行的主要是监事会制度,审计委员会并未几见。直到1977年,公司法才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就审计和控制中的重要题目进行协商。此后,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呼吁建立审计委员会,并为之建立应该遵循的实务准则。1992年,英国公司治理财务方面委员会(CFACG)提出著名的Cadbury报告,以为审计委员会在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采纳了这一报告,要求英国的上市公司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遵循最佳实务准则的程度。Cadbury报告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建议包括:(1)审计委员会应设在董事会下,而且必须有书面的章程或专门的条款对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职责权限等做出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2)审计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应由非执行董事担任,其成员的尽大多数应独立于公司。(3)独立会计师、内部审计主任、首席财务执行官应经常参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其他董事会的成员也应有权利参加会议。(4)审计委员会与审计师每年至少应单独召开1次没有执行董事(治理部分)参加的会议,以确保不出现未决事项。(5)审计委员会应有权利和条件调查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充分地获取信息。审计委员会应能够在必要时听取来自外部的专业化建议和邀请有经验的外部人士参加会议。(6)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公司的需要确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以下:A、就独立会计师的聘任、审计费和解聘等有关题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B、在期中和年度财务报表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核;C、就审计的性质、范围及其他审计题目与审计师进行讨论;D、复核独立会计师的治理意见书;E、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F复核各种专业调查报告。(7)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内部审计部分有充分的资金和人力,同时能够直接向公司高层治理部分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复核内部审计计划。(8)年度报告中应列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审计委员会主席要在年度大会上回答有关他们工作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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