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若干题目的思考

时间:2020-09-1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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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既是民营企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回属。内部审计本来就是近代西方企业为了适应“两权分离”后加强对企业内部活动的监视,满足经营治理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产生动因直接源于企业经营治理的内在需要。但是,我国从1983年开始建立的内部审计制度是极具特色的,首先,其范围包括各级政府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分为部分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大种别,不包括非国有经济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第二,内部审计具有双重职能,同时对内(本单位)对外(国家及各级政府)负责;第三,国家对国有大中型经济组织强制要求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当然,这一切都是与我们的国情、与我国主流经济的体制结构相符合的。但由于我们所定义的内部审计“内部性”不足,不少企业或者囿于熟悉不足或者由于体制原因缺乏开展内部审计的内在动力,导致我国内部审计的18年发展历程上布满了坎坷,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也是一片空缺。

笔者拟对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点肤浅思考进行简单先容,旨在引起审计界的留意,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定义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第58届年会上通过的内部审计的新定义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公正的、并能提出指导性建议的行为,以使企业能创造更多的价值,并进步其运作能力。它通过采用一套系统严谨的对风险进行估量,并进步风险治理、控制与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终极帮助企业达到预定的目标。此定义夸大的是内部审计帮助企业“增值”的目的,不要求内部审计代行外部监视的职责,完全适合我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最新定位。

二、关于组织结构

内部审计的组织结构不应该有同一的模式,应该与企业的形式、经营规模、内部组织结构、治理体系等相适应。结合我国民营企业的现状,大体上有如下几种形式可以作为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时:

1、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总审计师对具体的审计部分实施领导。总审计师是审计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则由董事会成员、高级治理职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同时,还可以在其下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置基层审计组织或专兼职岗位。该形式适合规模较大、治理规范的公司制企业。

2、直接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审计工作部。一些规模较小的、尚未建立规范的公司制的民营企业,往往就是“老板”自任总经理,为了加强对内部各部分的监视,需要设立适当规模的内部审计组织。该形式比较适合这类企业。

3、在总经理办公室里设置2至3名专职内部审计职员,业务上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该形式适合规模甚小、经营单一、业务单纯、审计工作量不太多的企业。设置专职职员而不设置专门机构,既可以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又可以节约经费。当然,也可以挂靠在其它综合性强的治理部分。

4、只设兼职审计岗位,由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财务、治理或职员兼任,但其兼任的审计工作直接对公司最高层负责,不受所在部分约束。这是针对极个别的小公司而言,可视为“打基础”,待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建立相应的内部独立审计部分。

“不重形式、只重实效”是笔者提出上述设想的基本思路。鉴于民营企业基本具备产权清楚、权责明确的特点,其内部审计机构即使组织形式上暂时不独立但职责明确、分工清楚,也能实现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三、关于地位及其独立性

一般来说,地位及其独立性是与内部审计的组织形式相关的,领导层次高、机构独立,其地位高,工作独立性就强。但正如上述关于组织结构的,笔者以为,民营企业较传统国有企业所特有的体制上、治理制度上的优越性决定了其内部审计的地位和工作独立性一般能够得到保证。换句话说,即使领导层次不够高,组织机构不够独立,但实在质性的审计地位及工作独立性同样能够得到保证。由于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有效地解决了“为谁服务、对谁负责”的,企业内部部分之间的利害冲突固然同样存在但不足以对审计工作造成实质性,究竟大家都是对一个共同的、实实在在的“老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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