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注册会计师验资准则的主要变化

时间:2020-09-09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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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册师执行验资业务,保证执业质量,保护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当权益,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1年1月21日修订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一验资太原公告共5章22条,包括总则、一般原则、验资与要求、验资报告和附则。新公告共4章26条,包括总则、审计范围与程序、验资报告和附则。新公告将原公告“一般原则”的内容调整到其他各章的相关部分中往,对其他内容也有调整,使整个验资公告更合乎逻辑,层次更清楚。本文拟说明验资公告具体内容的主要变化。

一、关于验资定义和验资各方的责任

1.验资的定义。新公告所称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的主要变化在于:(1)验资依据。验资时,注册会计师除需遵循验资公告的要求以外,还应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验资业务,如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验资计划、实施审验程序等。新公告将验资依据从验资公告扩展为独立审计准则,使验资依据更加明确,也方便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执行验资业务。(2)被审验单位和验资种类。新公告所指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相应地,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分别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和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在实务中,除了设立验资以外,企业合并、分立、发行新股或转让股权等现象也很普遍,变更验资日益增多。比较而言,变更验资较设立验资复杂。原公告定位在设立验资上,已不适应的需要。新公告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并对其定义、目的、范围等进行规范。

2.验资各方的责任。新公告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正当、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第五条规定,“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需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原公告在“一般原则”和“验资报告”中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与之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对出资者出资责任的规定,而且在“总则”中即明确指出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更有夸大意味。新公告还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替换。减轻或免除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在实务中,很多验资诉讼是由于注册会计师缺乏责任感引起的,但也有些是由于公众不清楚注册会计师应负责任所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设置“验资陷阶”的情况也很多。新公告明确了验资各方应负的责任,既有利于规范验资工作,又能有效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

3.验资原则。面对日益增加的验资风险,新公告在原公告“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还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关于审验范围与程序

1.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及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新公告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这个内容是原公告所没有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视作治理当局声明,被审验单位应对其编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负责。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明细表可使被审验单位明确其应负责任。新公告第九条还提出了对被审验单位的建账要求。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指出被要求建账的是“依法应当建立会算帐簿但尚未建立的被审验单位。”增加“依法”二字不仅使表述更加严谨,也更符合验资实务中的某些情况。

2.审验范围。新公告定位在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上,规定了相应的审验范围。新公告第十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与原公告相比,新公告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而且相关规定更具体,能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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