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题目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0-09-1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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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审计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审计制度。在1985年前后,黑龙江、辽宁等省审计部分鉴于“工厂搞垮厂长提拔”的深刻教训,对工商开展了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后,各省市在开展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的同时,又试行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引起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地区党政领导和国务院各部分领导的重视,逐渐形成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5月24日,发布了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上述两种审计制度的依据,被审计对象、审查的、进行审计的时间、审计执行机构和组织形式等作了全面地规定。几年来,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视,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不断进步治理水平和遵纪遵法意识以及自我约束能力,推动党风和廉政建设,促进主义市场经济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基础和发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传统审计在新形势下的继续和发展。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的基础和演变规律,经济责任审计也是如此。要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其产生的基础和发展规律。经济责任审计在萌芽时期,它是与宫廷、寺院、庄园、乃至企业财政审计或财务审计融为一体的。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又集中在王朝统治者、奴隶主、庄园主、寺院以及大商人手中。当财产所有者不能直接治理或经营其拥有的财产物资的时候,就需要委任官吏、专家进行治理或经营的时候,就产生了委托和受托代理经济责任关系。为了查明受托治理和经营者是否忠实地履行了其受托经济责任,有无侵欺***弊行为和虚报账目现象,就需要委任官吏、委托专家通过审计对受托治理或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价,作为赏优罚劣的依据。评价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是审计产生的基础,已为中外审计界所共叫。由于传统的财政、财务审计,多以部分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对象,然后落实到受托者的经济责任,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融于财政财务审计之中,没有单独作为审计项目提出。由于审计要评价受托经济责任者的业绩,有无弊端,所以必须独立于受托经济责任者及其有关活动之外,须要具有一定独立性、因而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客观、公正的经济监视。在《周礼》宰夫的职掌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掌治法以考有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进,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治家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即对造成财产损失、账实不符、弄虚作假者应当受到刑罚;而治理有方,效果突出者,应当受到奖赏。筒言之,宰夫的职掌就是“考其出进,以定刑赏。”我国周代的、审计、财务治理和内部控制,当时在世界居于领先地位,为此受到中外会计、审计学家和学者的赞许。周代的会计、审计等制度对历代王朝有很大。我国历代审计,不仅以被审计单位为主体,查事,而且也对人。特别是对经营财物的官员离任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有时审计由监察御史实施。在明代的《明会典》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郎中等官,遇有升迁及吏役满日,一应经手钱粮等卷,本部委司务共同清查明白,方许离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项***弊,听部参究。”(引自《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国用部》)以上足以证实,我国传统审计,在查明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正当性的同时,还要查明经营财物的负责职员工作中有无***弊行为。因此,1949年新成立之后,在“一边倒,学苏联”口号的影响下,把审计与资本主义挂钩,延续了战争时期一些“战时***主义”作法,党政部分和企业单位领导干部调动,仅凭一纸调令,既不检查评价其在任期间业绩的好坏,也不查明有无经济违法行为,结果造成“工厂搞垮,厂长提拔”的恶果,助长了官僚主义和***作风,为继任者埋下很多隐患,长期积累,造成很大危害。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试行企业制度过程中,由于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治理的原则,在建立责任制度,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清查财产时,对上述隐患有了深刻地熟悉。因此,一些省市审计机关在组织部分和人事部分的支持下于20世纪80年代试行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取得了明显成绩,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和认可。中办、国办的两个《暂行规定》,把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又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占有关部分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分、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正当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查评价,共查出食污、受贿、挪用等个人经济犯罪,金额达5.9亿元,审查后被革职200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470人,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的1010人。各级干部治理部分参照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平调25500多人,提3300多人,免职、降职3800多人。由此可见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业绩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查鉴证,并不是“有罪推定”,而是评价受托经济责任所必须。它应当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加不断发展,逐步得到健全和完善,这就是它发展的必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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