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6-30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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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循环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配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存在着诸多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这就需要不断的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节能环保
循环经济通常提到的三个原则就是减量化、再使用和循环利用。其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的全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种资源,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1]。在循环经济发展理念下,我国税收政策也相应的做出了一些调整,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税收政策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是有限的,如何进步一步制订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是当前应着重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税收政策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
1.循环经济的发展里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推动。
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经济体现,主要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间和谐发展,正确处理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公益性,它需要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的共同努力。政府必须要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利用各种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手段之一的税收政策,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无疑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税收的特征和职能也决定了税收政策在循环经济的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而,在实现由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向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过程中,是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的。
2.税收政策能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激励。
第一、利用税收政策鼓励节能投资。一般来说,政府对企业的鼓励政策主要是作用于资本使用者成本之上,即企业拥有资产时所承受的成本[2]。一个企业的使用成本越低,企业所持有的资本量就越多,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也会越大,而所得税就是资本使用者成本之一。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资本使用者成本的高低。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资本的使用成本,激励企业使用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设备,提高投资项目的收益。因此政府通过税收政策鼓励节能投资不仅是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税收政策能够降低循环经济发展企业的生产成本。税收政策始终贯穿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循环经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使用再次利用的原料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增值空间。但是在流转环节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较重,并且购买节能设备的成本高、技术要求严格就必然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制约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运用差别税率、税收返还等税收手段,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激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其使用环保、节能产品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3.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税收规范消费行为。
消费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追求的是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消费决策中产品的价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产品的价只包括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成本而不包含资源消耗、环境破坏所产生的生态成本。如果一种消费品或是消费行为对环境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是没有为这些消极影响支付应有的费用的,由此造成的环境问题要么是政府出资治理,要么就任由了环境继续恶化。出于效用最大化的考虑,大多数的消费者通常都不会选择那些使用成本高、价格贵的节能、环保产品。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除了那些明显会危害社会和人们健康的产品会由政府严令禁止消费外,一般人们所需的消费品都会由市场供给。因此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来管制消费行为显然是无效的。而利用经济杠杆提高产品的价格或是劳务价格来达到限制消费的目的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即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产品的价格,引导消费者向有利于循环经济模式的消费结构发展。
二、我国目前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课税的征收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税法中资源课税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资源税的征收一方面是因开采资源的差异而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个人形成级差收益课税,即级差资源税;另一方面在资源国有的基础上对使用资源的个人和单位,获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并征收一般资源税。我国资源税的功能定位于着重调节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这一定位并不能正确的反映出资源的价值,也就达不到遏制浪费资源的效果,不利于资环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的征收范围还比较狭窄,还仅限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盐,而像水、地热、森林、草地等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大部分非矿产资源都长期的处于资源课税税收调节范围之外。不仅造成了企业和个人对非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和利用。并且现行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或是自用数量,这就意味着那些已经开采了的但是没有销售或是使用的资源是不征税的,企业对开采而没有销售的资源不用承担任何税收。直接导致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不合理开采,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完全有悖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
目前我国有关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还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严密的调控机制也就无法形成[3]。并且目前资源税单位税额过低,也影响了税收作用效果。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的控制下实行低价销售,虽然近年放松了对资源的管制允许其大量进入市场,但是资源的价格依然处于低价位,由此所确定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必然会比正常水平要低。过低的资源单位税额使资源税的作用空间极为有限,对税收在节约资源中的作用效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发展循环经济所需要的设备科技要求含量高,因而其价格也必然会超出一般的设备。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生产型增值税下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计入生产成本,并且对循环经济设备的购入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致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负担,增加发展循环经济的成本,影响企业购进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积极性。
现行的增值税是按照产品产品增值部分缴纳税收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增值部分所占的比重较高,因而所负担的税收比例也更高,例如济南钢铁集团通过炉体冷却水、燃气发电外排水、转炉煤气电除尘循环水回收以及利用高炉、转炉煤气发电,这些技术的使用不仅节约了资源而且减少了污染的排放,但是该企业由于这些节能技术而导致了近年来增值税税收负担增长了15.72%左右[4]。并且现行增势税对利用废旧物为主要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进项税额的要求严格,对从居民和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当前增值税半收半减、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只集中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电力和水泥这几个方面,仅涉及油母页岩、煤矸石、炉渣、石煤、粉煤灰等几项,很多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和活动没有涉及其中。
3.企业所得税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循环生产限制过于严格、缺乏灵活性。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鼓励节能环保的优惠政策主要有: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是减免所得税;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新开发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税收优惠方式仅限于减免税款,而缺乏国际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相关优惠形式,欠缺灵活性和针对性。
4.消费税调解作用不明显。
其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目太少。一些容易造成环境破坏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如一次性电池、一次性餐盒及筷子、塑料袋等,没有纳入征税的范围。其二、税率结构不合理。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的税率仅为5%,含铅汽油的消费税为每升1.4元。产品的税率过低,起不到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作用。其三是计税价格选择不科学。消费税消费税由消费者负担,应当实行价外税[5]。这样可以使消费者更加清楚自己为自己的消费行为付出的代价,有利于减少对环境污染等消费行为。
三、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建议
1.完善资源税。
要完善资源税首先就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在现有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等,特别是那些不可再生资源或是再生能力已经明显受到损害的资源应该尽快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其二、要调整计税依据,现行的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可以将计税的依据改为按开采数量或是使用数量,有效控制盲目开采、资源浪费的行为。
2.加快增值税转型。
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的增值税实现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适应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迫切需要。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提高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优惠税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第二条中规定,我们目前的增值税税率分为17%和13%两种,对于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可以按照优惠税率13%进行征收,而对像化肥、农药这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则可以按基本税率17%进行征税。并且允许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率。
3.充分发挥所得税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的扶持力度。增加税收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对那些有利于资源回收再利用的投资项目采用降低税率、减免税额、加大税前比例等方式[6]。对那些开发高效经济能源、积极推广和使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的企业适当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年限并且扩大税收的优惠范围。
4.发挥消费税的调解功能。
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电池、一次性碗筷等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的范围。适当调整税率结构,如提高含铅汽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发挥消费税的调解功能。对符合节能环保的产品,可以适当的减免消费税的税额,扩大消费税的优惠范围。

参考文献:
[1]王明远.“循环经济”概念辨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06):13~18
[2]郭晓红.论可持续发展与我国资源税完善[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6):37~41
[3]潘宏,史正保,张春晓.试析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构想[J].财会研究,2010,(09):22~25
[4]康运河.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收税政策[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09):90~92
[5]郝佳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7,(05):24~30
[6]朱克强,夏才源.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08):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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