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执行会计准则若干问题研究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0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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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
证券行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实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和透明度,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意义重大,对证券行业的发展更是影响深远。新准则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在执行准则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关于证券承销收入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前,大部分证券公司都在实际收到承销佣金时确认证券承销收入。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因此,有观点认为应将证券承销合约视为劳务合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在发行项目过会以前,承销服务的结果(是否成功以及可获得佣金收入的多少)均难以可靠地估计;其次,完工进度难以可靠地估计,工作量难以统计且和项目的进展程度缺乏必然联系、发生的成本在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且和收入基本不相关;再次,承销佣金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券商以自身的市场声誉为证券的发行作担保和承担一定的风险(包销)所支付的报酬,而不仅仅是为券商所承担的发行准备工作所支付的报酬。我们倾向的观点是,证券公司应以证券发行成功、公司将证券发行收入划入发行方账号时作为证券承销收入的确认时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证券承销收入不仅在操作上比较麻烦,而且可能影响收入确认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关于资产管理业绩分成收入的确认
目前在券商的集合理财合约和定向理财合约中,相当一部分存在业绩分成条款,即管理费收入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照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的固定比例收取,另一部分是向投资者分红时根据产品的收益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业绩报酬。在会计核算上,通常的做法是对于固定比例部分按月计提并确认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而对于业绩报酬部分则根据谨慎性原则只有在向投资者宣告了分红才予以确认。但这一做法的恰当性并不确定。一方面,既然金融资产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那么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依据计算的收入也应该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如果收入的确认以分红为前提,那么资产管理人有可能出于盈余管理的目的而改变分红的时间和数量,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产生其它不良的经济后果。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产品净值和相应的业绩分成条款予以确认资产管理业绩分成收入。
三、关于营业收入的界定和营业税的计提
新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同时,新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指出,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不应算作营业收入,但根据准则指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子项目列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代表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可以视同企业的营业收入。
如果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代表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者可以视同营业收入,那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对应的营业税就应当确认为负债或预计负债,因为在“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同时伴随着相应的纳税义务。但是根据税法,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用缴纳营业税,只有在卖出金融资产形成实际的差价收入后才缴纳营业税,因此,在会计核算实务当中,据了解证券公司均没有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计相应的应交营业税负债。由于准则条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较难确定这一做法是否恰当。我们更倾向于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预计应交营业税负债。因为卖出金融资产只是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加以实现,总体上并未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在卖出金融资产时计提营业税,可能出现营业收入很大时不用承担税负(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未实际卖出)、而在没有营业收入却要承担很大税负的情况(卖出后,公允价值和投资收益此增彼减,但合计营业收入为0或很少),从而导致收入和支出不配比,使利润指标失真。
四、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
新准则在金融资产的计量上广泛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上不同的公司在具体做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限售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及权证公允价值的确定。
1、限售股票的公允价值
目前对于大部分证券公司来说,参与网下新股申购是一项重要的投资业务,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在证券公司中也比较常见。无论是网下新股申购还是参与定向增发,其认购的股票都有一定的限售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对于这部分限售的股票,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上,有的观点认为其公允价值等于其流通市价;有的观点认为应在流通市价上作一定折扣;有的观点认为:对于限售期较短的股票,限制流通对其价值的影响微乎其微,这类股票直接以市值计价应该是较好的选择;对于限售期较长的股票(比如说一年以上),则不应忽视限制流通对股票价值的影响。相关的研究表明,长时间限售的股票其折价可高达50%以上。比较而言,我们趋向根据股票的风险程度和限售期的长短确定一定的折扣比例。
2、权证的公允价值
有观点认为应以权证的市价作为权证的公允价值,理由是目前我国的权证交易非常活跃,权证的市价能够合理地反映投资者出售权证所能获得的现金或回购注销创设权证所需支付的现金,而且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的优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B-S估价或根据其它估值模型确定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理由是权证不同于一般的证券,其价格具有收敛性,无论其当前市价是多少,最终价格将向理论价格收敛。我们认为,对于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因该权证最终价格将收敛到理论价格,作为证券公司,可以选择B-S等方法进行估价。
五、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分类和核算
对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如果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是应该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还是按金融工具准则进行核算,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对于此类直投资产,可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迫使证券公司对直投资产的价值进行持续的、动态的评价,并及时决定项目的取舍及后续投资策略;二是可以使直接投资收益能够得到及时反映,从而有利于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另一种观点认为,从直接投资的长期性和公允价值确定的可靠性程度来看,直投资产应归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否则,若将直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带来公允价值计价的问题,比如说是根据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还是根据估值模型自行确定?如何解决证券公司和报表审计人之间在估值技术上的意见分歧?我们认为,考虑到直投业务的长期性、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和计价的困难,不宜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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