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10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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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列为了2014年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意味着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启的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即将最终完成。从法律角度而言,利率市场化是资金定价权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重新配置,是资金使用权自由、平等、公平交易的重构,同时也是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优化。利率市场化在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将产生一系列风险问题。金融法作为对金融市场规制的法律回应,应当以金融的本质——风险为支点进行制度建构,明确金融法风险防范的作用范围和权力边界。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风险防范金融法

一、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

(一)利率市场化是资金定价权的配置

在一个资源无限丰富的经济社会中,人们不必考虑资源的配置问题,但是现实社会是一个资源有限和稀缺的社会,首先要探讨的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由谁来进行资源分配?市场经济条件下,从资源配置的主体角度来看,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政府配置和市场配置。具体到利率——资金资源价格的配置问题,就要先了解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货币是中性”的,货币只不过是覆盖于实体经济之上的一层面纱,是实体经济的“外生变量”,货币供给的增加或减少只是影响价格水平等名义变量,而不会对就业、产出等实际变量产生实质影响。?譹?訛即货币与经济发展是不相关的,经济发展是由实体经济部门决定的,与虚拟经济部门无关。所以,政府实施的货币政策对于实体经济而言都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

在生产力不发达时期,货币与经济的关系比较简单,将货币与实体经济分割开,认为货币对实体经济没有任何实质影响的古典经济学观点是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状态的。但随着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以及货币对实体经济的渗透,“货币中性”理论的缺陷越来越明显。20世纪初,瑞典学派的经济学家维克塞尔首先提出“货币非中性”论,他认为,货币与实体经济之间是有关联的。货币并不仅是实体经济的“面纱”,而是一个内生于经济的因素,如果货币的供给量与实体经济的需求不符(货币超发容易引发通货膨胀,反之,则可能会通货紧缩),都会导致实体经济的混乱。因此,政府不能将货币与其他普通商品一样对待,应对货币进行特别规制。

一般而言,政府从货币的“量”和“价”两方面对货币进行特别规制。货币的发行数量自始一直由法定货币发行机构控制,货币资产的价格——利率是由政府决定还是市场决定,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市场在货币资金价格的决定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货币资金定价权处于这样一种状态:金融市场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拥有市场利率的决定权,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拥有基准利率的定价权。

(二)利率市场化是资金使用权交易的重构

利率市场化下,市场利率是由市场主体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确定资金交易的价格。?譺?訛资金使用权是货币资金交易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率市场化是资金使用权自由、平等、公平交易的重构。

众所周知,任何市场交易行为都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交易双方能够自主选择交易对方、交易的内容和交易的条件。但是在利率管制状态下,金融机构只能按照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官方利率同政府直接或间接指定的企业(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或大企业)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不能理性的做出交易决策,即使是在明知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还不得不签订资金使用权转移的协议,因此造成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而那些没有经过正常市场竞争就获得贷款的企业,因为没有履行债务人按时还款义务的压力,利率的高低与否对他们改善经营、提高企业效益也没有实际的意义。资金价格不能由市场确定,资金市场必然不能有效发挥货币资源配置功能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资金市场交易双方的非市场化角色定位是我国资金市场扭曲的制度性原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价格发现必不可少的要素。资金使用权的公平交易不仅由金融机构和储户、投资者决定,还同时受到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的影响。一般而言,金融业属于规模经济?譻?訛行业,因此,扩张规模成为金融机构竞争的主要手段,常用的竞争手段就是以价换量的“价格战”,而在一个没有定价权的市场上,既使是这种初级的竞争行为都不可能出现,政府直接定价使得那些有国有资本背景的金融机构在资金规模上的优势显露无疑。以我国为例,国有金融机构在与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占尽了天时、地利,国有银行的垄断导致银行长期执行垄断定价策略,轻松赚取高利差,对银行行为产生逆导向激励。?譼?訛推进利率市场化可以引致倒逼机制,使银行通过创新、转型真正实现交易主体的市场化,进而使资金使用权按照市场化的要求进行交易。

(三)利率市场化是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优化

上个世纪70年代,爱德华·肖和罗纳德·麦金农等经济学家针对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金融抑制”现象,提出了金融自由化的解决策略,即要实现经济迅速增长,就必须取消政府的一切金融管制和干预,因为金融自由化可以促进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在最初的制度设计中,金融自由化的重点在于放松管制,弱化监管,但各国实践证明:政府过度放松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会加大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强了金融体系运作的风险。?譽?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是建立一个市场化的金融制度体系的过程,并不是全面否认和摒弃政府金融监管。没有任何约束的金融自由化和完全严格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制度体系的两种极端模式,这两种极端模式都有各自严重的缺陷,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是能够在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的“黄金分割点”,这个点本质上就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自治的分界点。在不同的经济周期,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之间的平衡点需要移动和调整,利率市场化所要求的金融监管不是简单的回到原来的点位上去,而是要既能够发挥市场的竞争机制,又能够减少或者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通过调整国民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包括量与结构两方面),间接引导微观市场主体的行为。现代市场经济中主要存在两种货币供给调控模式?譾?訛:一是内生性货币供给模式,二是外生性货币供给模式。外生性货币供应是指货币供给量并不是由经济体系内部因素,而是由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确定货币政策操作目标,选择货币政策工具,进而影响均衡的货币供给量或市场利率水平,最终实现经济增长和稳定。内生性货币供给是指政府无法控制货币供给量的变动,而是由市场主体根据经济体系内部的因素如收入、储蓄、消费、投资等来自行。这两种货币供给模式都是形成逆周期货币供给的机制,但是存在以下不同:1.中央银行的目标不同。外生性货币供给模式下,中央银行的目标是“货币供给量”和“总需求”;内生性货币供给模式下,中央银行的目标是“货币需求量”和“总供给”。2.中央银行的作用不同。外生性货币供给模式遵循凯恩斯“有效需求决定供给”的理论,强调中央银行管理和决策的主动性;内生性货币供给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调,主张政府放弃过多的干预,将货币资金定价权和使用赋予权市场主体,中央银行只需适应其衍生的货币需求而提供货币供给即可。3.制度背景不同。外生性货币供给模式往往以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制度背景。在这种环境下,金融市场不完善,政府的职能定位不科学,国家信用是金融市场信用的基础,市场化主体的信用约束还未形成。内生性货币供给模式以高度市场化的经济金融体制和成熟的政府职能分工为制度背景。由于金融机构是真正的市场主体,能够进行自主决策和自我调节,从而市场自发地形成其内生秩序,确保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这一模式强调的是常态的“规则”与特殊时期的“相机抉择”结合。?譿?訛显然,市场经济越完善,信用制度越成熟,货币供给越表现为内生性。利率市场化与内生性货币供给的制度背景和作用机理是相同的,因此,利率市场化需要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优化升级。

二、利率市场化与风险相伴而随

(一)利率市场化风险的发生机制

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在某一时间段内,利率不再是一成不变的定值,市场利率会时刻随市场变化而发生波动。这种“自由”对金融机构、客户、政府都是一个新的挑战。金融机构虽然获得了资金定价权,但是如果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在市场竞争中运用资金定价权获得利润,就好像一个不会走路的孩子突然没了父母的呵护,随时都可能摔倒;对客户而言,利率的波动是个双刃剑。利率上升,有利于存款客户,但需要注意的是,存款利率不能一味高走,因为高利率往往伴随高风险,储户如果仅仅依利率高低来选择交易对手,最后很可能面临本金都收不回来的窘境。贷款客户在高利率环境下的利益更难以保障。反之,利率下降,存款客户的储蓄意愿下降,银行的融资来源受到严重影响,银行作为资金融通中介的作用不能发挥,就好像人体血液流动受阻,形成“血栓”,影响实体经济的顺利运行。低利率会极大刺激客户的贷款需求,在资金供给有限的条件下,贷款的取得往往依靠行政行性资金配置或者寻租,我国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们与银行没有“裙带关系”,很难得到信贷配给,寻租又会加大资金成本,事实上抵消了低利率的优惠,徒劳无益。对政府而言,利率波动,增加了利率管理的成本,进一步,如果管理措施不力,还会减弱货币政策的效果,使其声誉下降。总而言之,利率市场化必然造成市场利率的变动,利率变化的不确定性是利率市场化风险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利率市场化风险的传导机制

利率市场化下,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以利率为中介目标,一个有效的利率传导机制至少包含两个核心环节:第一,中央银行确定基准利率,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起基准利率的变化并且引起市场利率等变量发生变化;第二,各微观市场主体将对市场利率的变化做出不同的判断和行为,引起实体经济总需求的变化。这两个环节都有可能引发风险。首先,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决策存在风险。虽然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选择通常都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但是法律无法对基准利率确定的正确与否预先做出判断,最多只能事后追究责任,而事后救济是无法弥补宏观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的。?讀?訛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制定、调整利率的专业性,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是决定利率传导效果的先决条件。如果央行的决策出现偏差,就会从源头上引起市场动荡,从市场“守护者”变成“破坏者”。其次,利率的传导需要一个畅通、有效的“管道”。只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才能存在一个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如果市场中存在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与市场机制自由、平等、公平的本质要求不相符的情形,市场的价格信号就会扭曲,发挥不了无形之手配置资源的功能。完善的金融市场包括:合格的市场主体、有序的市场环境、合适的金融产品。所谓合格的市场主体是指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主体能够自由从事市场活动并独立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以金融机构为例,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金融机构要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不能一味冒险追求高收益,赌赢了,自己赚得盆满钵满,赌输了,就以“大而不能倒”为由要求政府(其实质是全体纳税人)为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买单。有序的市场环境是指一个有效率的公平竞争环境。在这个市场中,市场主体完全凭借自己的竞争实力获得利益,真正实现优胜劣汰。合适的金融产品是指金融市场中交易的产品种类丰富,能够满足不同市场需求,并且结构合理,能够互相补充,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市场,能够给市场主体提供足够的交易工具和规避风险的手段。

(三)利率市场化风险的路径选择机制

从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是一个伴随风险的制度变迁过程。各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有渐进式和激进式两种,成功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多是渐进式的,如美国、日本等。阿根廷等拉美国家采取的激进式改革路径,遭遇到重大挫折甚至失败。?讁?訛制度金融学理论认为成功的制度变迁路径有两种:市场推动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美国属于前者,日本是后者。诱导性和强制性的区别在于政府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态度是主动还是被动,而政府的态度取决于改革的“成本——效益”分析。如果政府认为进行改革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则其会积极主导的需求新的制度安排,当然,市场本身的推动也是政府考虑的成本之一。所以说,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质上是各利益集团的博弈过程。市场推动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和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是绝对分开的,实践中的制度变迁往往是二者的结合,只是看哪种力量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已。例如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起因于金融市场主体为摆脱“金融脱媒”而进行金融创新,从而倒逼政府做出改革的决定,而日本属于中央集权国家,政府主动推动了改革的发生和发展。?輥?輮?訛麦金农主张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时应先进行财政体制改革,使国家能够控制财政,预防通货膨胀的发生,给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一个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就利率市场化本身而言,也存在一个改革时间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利率市场化的次序需要有清楚的规划,如果次序颠倒或模糊不清,将会产生严重的金融风险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三、风险与金融法相互依存

(一)风险是金融法的核心概念范畴

风险?輥?輯?訛是可能发生的利益损失,未来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輥?輰?訛,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一个以设计精妙的通过制度化的解决方法预防不可预见事情的反思程序”。?輥?輱?訛在风险社会中,不确定性是唯一可以确定的事情。“作为一种确定性的价值存在,法律在风险社会的运作中充当着最佳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化解风险、吸纳风险,在此基础上将风险社会的秩序构造寓于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中。”?輥?輲?訛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了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创新的活跃在极大的丰富了金融产品的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在市场中迅速传递,例如2008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就是“两房”通过第一次资产证券化,将次贷转化为次债,华尔街又第二次证券化,将次债转化为各种金融衍生品,当房地产泡沫破灭后,银行贷款还不了,风险传导效应就开始了。历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已经充分证明:金融风险越来越成为影响广泛的社会风险。金融业是金融法规范的对象,金融业高风险所引起的后果,特别是金融危机的控制必然成为金融法规制的核心领域。

(二)金融法是风险管理法

关于金融法的性质和体系,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金融法是规制与监管之法?輥?輳?訛,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法具有二元性,既包括金融监管法,还包括金融交易法和金融组织法。?輥?輴?訛显然,无论持何种观点,大家一致认为金融监管法是金融法的核心。金融业之所以需要受到特别监管,主要在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业产生之初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为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提供中介服务;在中央银行从银行中分离出来后,商业银行通过信贷功能向社会提供信用创造;现代社会中商业银行的功能又有了新的扩充,不仅提供金融服务,更重要的是通过竞争力和经营能力的提高,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以良好的风险定价策略获得利润。?輥?輵?訛可见,现代金融的核心是配置风险,发展趋势就是从过去的风险沉淀型向风险转移型转变。?輥?輶?訛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仅要承担风险、配置风险还要转移风险,金融法回应这一金融发展新趋势的方法,即将风险管理作为金融法的核心内容。

四、构筑利率市场化风险的金融法防范机制

(一)风险、金融与金融法的共振:一个理论命题与分析框架

现代金融不是简单的跨时空资金融通,而是实现跨时空的风险定价、分散和转移。金融市场通过创造各种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规避和负担风险,力图实现风险偏好与风险收益的匹配。金融内在的不确定、复杂性和脆弱性决定了风险与金融如影随形,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金融是风险的制度化,即金融是发现风险、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一系列制度的集合。金融承担风险管理功能的同时,也给整体经济发展带来了风险。现代市场经济的市场调节机制往往无法吸纳金融业产生的风险,所以我们就经常看到“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传递轨迹。金融法作为规范金融关系的社会控制工具,通过规范金融三要素(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确保金融管理风险功能的实现。具体而言,私法性质的金融交易法通过产权制度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合同制度赋予交易主体自由进行交易的权利(核心的是交易定价权),信用制度规范金融市场存在的基础,促使交易双方明确交易的最基本规则——自由交易、自担风险,即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实质就是利用市场约束机制,让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谨慎预期交易的风险,充分发挥每一个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的自我保护本能,使其理性地做出交易判断和选择,顺利实现契约目的。“自由交易、自担风险”的市场规则的实现前提是市场能够真正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公法性质的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法就是要创造、满足这样一个前提条件。一方面通过规范金融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金融交易主体创造一个有效率、讲公平的市场环境,让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优先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金融调控保持宏观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防止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渗透和蔓延,所谓金融法与风险的关系,就是“风险共识,公私各表”?輥?輷?訛。总之,风险与金融是相生相伴的一对孪生体,金融法作为对金融市场的法律回应,应当以金融的本质——风险为支点进行制度建构,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的三角平衡。

(二)利率市场化风险的金融法防范:作用范围与权力边界

从利率管制到利率市场化的制度变迁,表面上是利率形成机制的管制与放松,深层次上反映地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演变逻辑。

无论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还是以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都坚持有效市场假设,主张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反对国家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工商业一般事务。国家干预主义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市场有内生的缺陷,“看不见的手”不能自发调解市场失灵,国家应当改变“守夜人”的角色,积极干预经济。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关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理论争论从未间断过,争议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需不需要国家干预?第二,如果需要,国家应当怎样进行干预?具体到金融领域,问题就表现为:第一,需不需要金融监管和金融宏观调控?第二,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和金融宏观调控?对于第一个问题,鉴于金融业不同于一般工商业的高风险性,理论上基本都认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輦?輮?訛,特别是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被称为美国“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新自由主义主导美国金融监管历史的终结。实践已反复证明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存在的根本必要性,进一步,问题的关键的是如何进行金融监管,换言之,国家干预金融领域的边界在哪里?国家干预金融领域的边界包括“合法性”边界和“合理性”边界。

“合法性”边界是指国家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而对金融领域进行干预的科学依据和法理依据。科学依据就是要尊重市场的客观规律,凡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国家的有形之手都不应介入,金融市场失灵大多是由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引起的,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是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私权基础上,符合市场客观需要的有限国家干预。法理依据是指法律需要对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进行授权和限权。为了弥补市场失灵,需要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权利的限制,这只是国家权力介入市场经济的客观基础而不是法理基础。经济法语境下的现代国家是有限理性的,国家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所以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授权和限权,严守国家干预的权力边界,即遵循前述科学依据的边界。简言之,“合法性”边界是指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之“自然法则”和法律自身内在逻辑的“法理”。

如果说“合法性”边界是风险的金融法防范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合理性”边界就是风险的金融法防范的“量”的规定性,也就是说,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合理性”在于金融监管和调控的“主体-行为-责任”法律制度范式能够促进而不是阻碍自由市场机制的发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资源的合理配置要符合资源配置目标(效率、安全、公平)的实现,利率管制下的资源配置模式实质上是国家通过低利率政策将民间资本转化为国家控制的资产,并将其投入国有经济部门?輦?輯?訛,这种将资金从高效率部门转向低效率部门的行为不符合效率原则,而且大量的国家投资对民间投资事实上形成了“挤出效应”,不利于经济公平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利率市场化有利于资源配置目标的实现,但是利率市场化也有各种内生性和外生性的风险,国内外的经济实践说明:单纯的国家干预或者自由市场机制都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的目标,必须融合国家干预和自由市场机制,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两方面进行规范。金融法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建构中,重点应当重塑具有独立市场地位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机制和完善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注释

?譹?訛对此,经济学家还进行了形象的比喻,配第认为:“货币不过是国家的脂肪,如其过多,就会使国家不那么灵活行事;如果其过少,也会使国家发生毛病。”配第:《献给英明人士》,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8页。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货币在经济中的作用描述为“货币是流通的大轮毂,是商业的大工具,有了它,社会上的生活必需品、便利品、娱乐品,才得以适当的比例,经常地分配给社会上各个人”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67页。

?譺?訛朱大旗、沈小旭:《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载《法学家》2004年第2期,第88页。

?譻?訛大规模生产导致的经济效益简称“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企业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形成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

?譼?訛王弟海:《银行垄断、利率管制与民企融资难》,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2期,第38页。

?譽?訛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实施了金融自由化的国家,金融危机频繁出现。不说拉美国家和那些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的国家,就是美国这样一个各种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金融自由期间,财务危机,金融市场不景气也成了非常突出的现象。在美国大萧条后的金融管制时期,银行倒闭的事情很少发生,1955年至1981年平均每年银行倒闭数只有5.3家,而进入80年代以后,倒闭银行数(或资不抵债银行数)逐年大幅增加(如表1),而且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更为严重,如1987至1990年平均每年达189家。从全球金融大背景看,80年代以来,区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出现的频率显然加快,89年日本经济泡沫爆炸,92年的英镑危机,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97年至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等等就是典例。参见李社环、余光、周蓉:《论金融自由化、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载《世界经济文汇》1999年第6期,第29页。

?譾?訛所谓货币供给调控模式,是指中央银行在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必须具有明确的最终目标,采取有效的政策工具,选择具体的调控对象(或中间目标),运用合适的调控形式。简言之,即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的程序和方式。货币供给模式对货币供给过程的特点具有决定性影响。

?譿?訛王玉平:《中美货币供给调控模式与货币供给的内外生性》,载《成人管教学刊》2006年第3期,第30-31页。

?讀?訛例如,在次贷危机爆发后,2008年10月23日,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国会作证时公开为其长期执行低利率政策导致流动性泛滥的错误道歉,但其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讁?訛虽然渐进改革节奏明确、稳重,并且大多数都取得了成功,但是,渐进路径也存在久拖不决可能会坐失时机,从而影响公众信心的风险。

?輥?輮?訛万荃、孙彬:《利率市场化改革:比较与借鉴》,载《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5期,第72页。

?輥?輯?訛“风险”一词最早源于希腊语“risa”,意为危岩;传至英国后演变为“risk”,意为航行于绝岩峭壁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风险不完全等同于危险。德语中风险(risiko)是指损失的可能性,是特指经济生活中的经济损失可能性和收益可能性,它具有损失和收益的两面性。而危险(gefahr)则特指威胁人们生活且只带来人们生命与财产损失、损害的可能性。风险也不等同于损失,它只是损失的可能性,是潜在损失。参见官学清:《现代商业银行新趋势:把风险作为产品来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第71-72页。

?輥?輰?訛1986年,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使用了“风险社会”的概念,用以描述当今充满风险的后工业社会,区别工业社会,进而描述了未来风险社会的种种图景。有学者归纳出三种风险社会理论:第一种是现实主义上的,以劳(C.Lau)为代表的“新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风险社会出现时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如极权主义增长、种族歧视等等;第二种是文化意义上的,以范·普里特威茨(Von.Prittwitz)的”灾难悖论“理论和斯科特·拉什(ScottLash)的“风险文化”理论。该理论认为风险作为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解释话语,不同的群体对于风险的应对都有自己的理想图景,因此风险在当代社会的凸显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第三种理论是制度主义上的,以贝克、吉登斯为代表,认为他们是“制度主义者”,制度最重要的是责任。参见杨雪冬等:《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7-29页。

?輥?輱?訛[德]乌尔里希·贝克等著,路国林译:《自由与资本主义——与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对话》,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4页。

?輥?輲?訛管斌:《论金融法的风险维度》,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50页。

?輥?輳?訛韩龙:《金融法为何是规制与监管之法?》,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第1页。

?輥?輴?訛王保树:《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载《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74页。

?輥?輵?訛官学清:《现代商业银行新趋势:把风险作为产品来经营》,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第17-19页。

?輥?輶?訛管斌:《论金融法的风险维度》,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52页。

?輥?輷?訛管斌:《论金融法的风险维度》,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56页。

?輦?輮?訛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理论有:金融脆弱性理论、金融风险理论、社会成本理论、动机理论、保护债权论、法律不完备论、安全原则论、自律效应论等。参见朱大旗:《金融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121页;朱崇实:《金融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7页。

?輦?輯?訛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政府发行了6600亿元的特别国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又提出4万亿的国家投资,这些投资大多进入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或者是国家和地方的建设项目。

参考文献

[1][美]约翰·G·格利、爱德华·肖.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

[3][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次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4][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

[5]朱大旗、沈小旭.论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意蕴.法学家,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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