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防范招商引资中金融诈骗的若干思考——以临沧市“泛华林业”案为例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10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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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贫困地区为了引进大型项目往往大开绿灯,在贷款及相关政策方面给予较大的支持。然而,诸如“泛华林业”式金融诈骗案件的发生,给当地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本文通过分析这一典型案件为贫困地区避免招商引资骗局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骗贷招商引资反思

一、案件概述

近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公司利用虚假担保骗取金融机构巨额贷款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目前尚未得到官方定性,通过分析,该案的发生可能会造成数亿元的银行不良贷款。

泛华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是闽商入滇的重点企业,公司注册资本达4.5亿元。该公司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仅用六百万元的代价,就获得了三十万多亩的林权证和五百多亩的土地证,套取各种机构巨额资金几亿元。

二、案件基本模式及特征

其基本模式和程序是:1.声称巨额投资办企业,缴纳巨额注册资本金,骗取当地政策支持;2.打着政府支持旗号,以极低代价获得林权证、土地证;3.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4.先投资板材生产线不久即宣称因资金不足停产,相关贷款不翼而飞。

“泛华林业”式金融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欺骗性强。先是利用贫困地区急于发展经济引进大企业的心理,对外塑造了财大气粗的企业形象,项目竣工时邀请省、市重要领导出席进一步提高其声望和影响。其次向工商部门缴纳巨额注册资本金不久后即撤走;再次是利用贷款资本修建工厂购买土地制造发展实业的假象。二是专业化程度高。此类公司深谙企业贷款之道,从最初向工商部门缴纳巨额注册资本金到林业权证、土地权证的获取,为达到骗取当地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其所有的企业行为在初期均身披合法外衣。其对商业贷款所需的各种抵押凭证的获取手段包括收据的伪造均比较专业,在后期对贷款资金的快速转移反应其对骗取贷款预谋已久。三是造成的损失大,追缴难度大。泛华林业从成立初至今,共向临沧各家金融机构贷款共9亿元,仅工商银行临沧分行一家即贷款4.8亿元。其所有开支共计3亿元左右,因此估计卷走的银行贷款高达6亿元左右,占临沧市2015年全年新增贷款(54.8亿元)的11%。由于企业用于抵押的土地权证取得不合法,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账上资金已被全部转移,追缴回来的可能性较小,如企业最后破产,必将影响抵押权利的行使,为当地金融机构增加巨额不良贷款。

三、案件发生原因反思

反观此类因招商引资带来的骗贷案件,当地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均难咎其责。临沧等云南内陆贫困地区由于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容量等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有相当差距,当地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往往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急于引进旗舰企业,在项目审批、金融信贷方面一味的开绿灯,疏于对引进企业的监管,且缺少应对此类骗局的远见和经验,导致明知企业已经有骗贷嫌疑仍然反应迟钝甚至不知所措。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不良贷款飙升导致经营压力持续增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急于寻求大型企业合作以追求利润改善存贷款结构。在贷款过程中对所谓的大企业只看是否符合信贷政策、贷款所需材料是否完整,在贷款发放前缺少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和抵押物及权利凭证的综合评估,在贷款发放后疏于对企业资金流水的实时监测和管理,客观上为企业骗贷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相关建议

反思此案,对云南贫困地区政府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对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维护贷款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商业银行至少应在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应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制度。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贷前慎查企业经营状况、贷中严查贷款申请资料、贷后跟踪实际用途的“三查”制度。具体来说,在贷款发放前,应进一步加强对抵押贷款所需资料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核实,对金额较大的贷款应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并全面评估抵押物及抵押权利的实际价值,防止贷款对象利用真伪相间的资料蒙混过关。该案中,泛华林业公司向银行贷款时提供的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共两份合计4100多万元,其中一张3600万元的单据即为伪造。在贷款发放后,应进一步加强对贷款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一级分行,对贷款对象的监督管理主要由贷款地州市一级分行执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完善对贷款企业资金流水的实时监测和管理,在发现存在资金大量转移等可疑问题时应及时约见企业负责人,并向上级行汇报,若有必要应同时向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报告。

二是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共享平台建设和利用。贫困地区由于信息相对闭塞,构建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显得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建成的信用查询相关系统主要有: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行的云南工商红盾信息网、人民银行运行的征信系统等。充分利用好征信系统共享平台,并加以整合实现信息互通,可为加强商业银行贷款审核和风险把控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本案中,临沧工商局在泛华公司抽逃注册资本初期即已知悉相关事宜,但并未与相关商业银行分享这一关键信息,信息共享上的延缓客观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对泛华公司真实经营情况的判断。

三是应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并加强执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在贷款风险管理上承担首要责任,因此在贷款审批和后续管理过程中,除严格遵守相关内控制度外,应加强与上级行的反馈,使内控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传导到制度的制定者。要结合以往发生的风险损失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发现贷款审批和管理中的薄弱点,将其作为重要的风险控制点在后续的内控制度修订中重点注明。通过对泛华林业等类似金融诈骗案件的专题教育,培养员工特别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进一步完善商业贷款风险防控体系。

该案的发生,除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外,还会严重损害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互信关系。特别是在各商业银行收紧信贷规模、提高抵押信贷标准的当下,巨额不良贷款会严重影响案发地区商业银行在全省的排名,从而进一步影响以后的商业信贷支持规模。这将严重破坏当地金融生态,成为影响当地金融稳定的不确定因素。作为金融稳定的管理部门,案发地人民银行应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处理后续事宜,统计可能发生的不良贷款金额并对案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加强对辖区内金融舆情的监测和把握,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尽可能挽回损失。同时省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向辖内各金融机构发布风险提示函,对“泛华林业”式案件及其特征、运行模式等进行通报,提醒商业银行对重点贷款客户资质的排查,尽可能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段正伟.北京某商业银行骗贷案例分析及启示[J].中国外资,2013年第3期.

[2]县莉.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巨额骗贷案”浅析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法律对策[D].兰州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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