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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专题小组;

3.2完善程序:制定必要的城市设计编制程序(内容、层次、深度)及审批管理程序;

3.3法规保障:通过必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法令等确定城市设计的法律地位及实施保障;

3.4控制引导:将设计成果转化为可操作的政策导则等,通过控制与引导相结合的方法管理城市建设;

3.5设计审查:建立城市设计审查体制,使城市设计要求成为项目开发建设的许可条件;

3.6公众参与:确保市民对城市设计的广泛参与,确保城市设计能体现和维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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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设计评价体系,让专家、公众、利益集团等多方共同参与设计的评价、审定以及实施、监督.

结合这些理论探索,深圳、广州等城市还开展了相应的探索性实践.但事实证明,要将这些建议变成现实总因要面对市场、体制、程序、人员等诸多方面的阻力而鲜见成效,许多方法策略在现阶段实现尚存在很大的难度.可见,逐步推行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变革和完善,还必须充分认识考察我国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考察国内外城市设计运作的环境差异,在制度环境的约束中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及其阶段步骤.

4制度环境下的中美英城市设计管理体制对比研究

梁鹤年曾经指出,借鉴国外经验时需要考虑“背景迁移(shift-of-context)”,把甲地的经验做法转移到乙地的时候,必须考察其运行背景的吻合程度及经验改进的可能性(梁鹤年,2005).也有学者指出,“探讨都市设计的实施制度与应用都必须回归到各国对土地利用与开发管制的基本体制不同,以及各国国情与社会环境发展背景的不尽然一致上,以至发展出各自不同的都市设计实施方式(林钦荣,1995).”如果将影响城市设计运作的各种相关要素简要归纳成“技术性因素”与“制度性因素”两方面,其中各国制度环境的差异及约束对城市设计如何运作实施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制度是从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规范人行为的规则和准则(North,1994).而“制度环境”则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整体框架,其实质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它的约束力具有普遍性特征(Davis,1994)(见图2).具体来讲,决定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制度环境约束主要有国家政治体制,经济法律环境,城市管理制度,城市规划体制,土地开发方式乃至所有权等多个方面,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建立必须与这些环境规则相适应.对比中英美三国城市设计运作的制度环境如表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地方分权、土地私有、权利制衡的美国,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主要依托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划得以实现,可以称之为城市设计的规范性管理;而在以中央集权、土地开发权国有为主的英国,城市设计的整体策略依赖于设计审查,通过管理过程中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逐步贯彻、落实、实施,对此也可以称之为城市设计策略指导下的个案管理.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经济正处在逐步市场化的转型阶段,规划管理主要依赖行政审批,通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管理城市建设.由于城市设计在城市美学、空间关系认识和理解等方面有很高的专业要求,对于习惯通过颁发“一书两证”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管理模式来说,其要求已远远超出现有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素质,所以编制相应的规划、制定有关的标准,成立一定的委员会等来辅助城市设计的实施似乎已成为必要的选择.因此,我国城市规划改革的一个当务之急就是要研究如何使得城市设计获得良好的运作实施机制,使之既适应于我国目前的制度环境,又不游离于现行规划管理制度之外.

5制度环境约束下我国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建设思路

约束和管理具体建设行为的城市设计制度是一种公共干预,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对“市场力量决定城市未来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秩序”的过程设定限制条件.由于缺乏积极有效的城市设计管理机制,目前我国城市设计的定义以及实践内容还处于一种随意、自发、混沌的状态中.而制度环境的差别使得他国的城市设计经验无法直接应用到我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运作管理机制,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管理环境、政治经济状况及城市设计本身的特点从以下几点着手:

5.1处理好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相互关系.在我国,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始终不够明确,两者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交叉、重叠或分离的现象,导致城市设计乃至城市规划管理的失效.因此只有明确两者关系才能具体深入探讨城市设计的运作方式以及城市设计的地方化、规范化等诸多问题.从现阶段来看,城市规划从法律、规划编制程序到审批管理等制度都已基本成形,是城市设计运作的基础.就成本与收益关系来看,城市设计应当在《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制度体制内运作实施,而不是另起炉灶建立一套全新的城市设计管理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新制度需要的高昂成本④.因此,发展城市设计管理体系是完善我国城市规划体制的重要内容,城市设计管理须从属或依托于已有城市规划体系.

5.2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走地方化道路,体现地方特色.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不均衡,东中西部城市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城市建设状况各不相同,城市设计的任务和阶段目标也不相同,因此现阶段城市设计管理体制的建立应当在国家总体发展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制度关系,从区域到地段、从政策指导到法律约束、从方案竞赛到建筑设计,由弱及强地确定从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到详细规划不同层次规划管理中城市设计的约束作用.据此,我们应从地方出发,积极鼓励地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各地的城市特点和具体发展需求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及办法,而非期望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科学严谨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以及“国家――省――地方”不同层次的城市设计政策(或导则)体系.走地方化道路可以有效借鉴美国的城市设计运作经验,整个国家不囿于统一模式,各地相互取经,反而衍生出许多机动灵活、可操作性强的实施运作方法,更好地体现出城市设计灵活丰富,集艺术性、创造性、科学性于一体的个性特征.

5.3探索“非正式”途径结合“正式”途径的城市设计管理体制创新⑤.面对我国城市设计的混乱局面,很多人呼吁城市设计要像法定规划一样,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来明确城市设计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以及审批程序等,将城市设计制度化以保证其有效实施.这种通过法律途径将城市设计完全固化的做法固然简单明了,但城市设计也会因此失去艺术的优势;加之空间质量难于科学度量而僵化,患上同总体规划一样难缠的部分顽症.故而我们需要探索在现行管理制度下,借助“非正式”与“正式”两种途径来实现城市设计策略的贯彻实施.较好的做法是通过国家法规等“正式”途径,落实好不同层次城市设计的审批程序以及与不同层次城市规划的法律关系,使得城市设计切实成为提高城市空间环境品质的规划管理手段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而城市设计方案编制的灵活性(诸如竞赛、竞标、概念设计等)与多层次性(包括城市设计总图、外部空间设计等)应当视为“非正式”规划或设计研究的一部分予以保持,不做过于硬性的规定;在成果形成、达成共识之后,可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层次的法定规划进行管理.这与英国结合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城市设计的做法类似.此外,也可借鉴美国的区划经验,各城市在城市设计总图、局部地段城市设计及相应技术方法中加强定量研究,增进城市设计实施管理依据的科学性,以降低城市规划管理中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难度,辅助规划决策及实施.


5.4完善城市设计作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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