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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方面论文范例,与我国《公司法》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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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为公司法一般指导性原则,以彰显立法者对公司职工权利保护的决心与力度.

3.2《公司法》应恢复法定公益金条款

新《公司法》应当恢复提取法定公益金条款,使公司职工福利权得到法律保障.笔者认为新加条款可以设计为:“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税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是不得低于5%”.

3.3提高工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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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明文规定公司应当为工会提高必要的活动条件.但是现实中工会的活动并没有有效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工会并不是独立的运作,它并没有发挥其应该有的四大监管职能.通过对国内外工会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应取长补短,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工会在保护职工权利方面的作用:首先应规定工会独立于企业的管理部门;其次在《公司法》中规定具体的资金来开展工会运动,最后应当充分发挥工会的四大职能,有效的维护职工权益,使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有更好的保障.

3.4完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国外历来被视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德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任免董事会成员并对董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这两种机关,职工与股东原则上都有平等的参与权.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有职工董事”,并明确规定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二是提高职工监事的比例,如将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从不得低于“1/3”,改为与股东代表各占一半.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利构造.北

关于我国《公司法》对职工权利的保护的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关于公司法方面论文范例
京法律出版社,1999,175

[2]卢宏业.论公司法视野下的职工权利.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200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

[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270

[6]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26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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