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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农业”就是农业领域的契约合同,主要有农产品预约生产收购合同和农业服务合同两大类.订单农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深入剖析“订单农业”与工商企业合同的特点和差别,剖析“订单农业”合同双方的优劣势比较,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掌握规律,进而理清思路,做好工商监管、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订单农业”与工商企业合同的比较

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化进程中,工商企业合同从种类到条款、从签约方式到履约形式、从解决合同争议途径到建立诚信体系等,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法规体系.而契约合同在我国农业领域的应用仅十几年,因而,“订单农业”尚处在发育期.将两者进行多视角比较,对于我们深化“订单农业”认识是很有价值的.

(一)风险上的差异.“订单农业”有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的双重风险,而且两者之间呈反相关系,即自然灾害大时农产品减产、价格上扬、市场风险相对变小;反之,农产品丰收、价格下跌、市场风险变大.农业灾害给合同的执行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工商企业合同主要是市场风险.因风险的差异,工商企业合同因故影响履约时,可以在室内或人工可控条件下,通过加班加点赶工时来弥补,而农业若因灾损失,当季、当年难以弥补,只有待来年或下一生产周期才能重新开始.

(二)标的物数量、质量上的差异.工商企业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在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详尽的约定,并都有国家统一标准所遵循.因而合同标的物的约定非常细致、严密、严格;而“订单农业”所约定的农产品标的物则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一是数量上的不确定性.因受多种自然灾害的制约,农产品数量只能根据近年平均水平约定一个基本数量,这就形成“订单农业”所特有的“保证收购(销售)数量合同条款,同时还要约定因灾减产数量不足时或丰收增产时多余产品的解决办法.二是质量标准的不确定性.由于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起步很晚,多数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不严密,从规格尺寸到外观形状色泽、从内在品质到风味口感、从新鲜程度到保鲜方式、从有害物质的限制指标到检测标准,都存在很多不够明确、不严密之处,特别是农产品有害物质含量,如农药、重金属残留量,检测标准高、费用大,难以在合同中普遍应用.三是质价不对应.“优质优价”是市场交易中的普遍价值观念,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农产品购销往往会出现丰年量大质优价不高、灾年减产质差而高价抢购的现象,这是“订单农业”特有的双重风险市场供求变化的集中反映.

(三)外力影响上的差异.在市场机制日臻完善的环境下,工商企业合同的签约、履约完全属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极少受到外部力量的干预:而“订单农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往往需要引入第三方提供必要的保障,如农作物茬口布局的统一调整、抗灾、灌溉、技术指导、隔离区设立、保渔水位线划定、农民履约矛盾纠纷调解、农产品合同兑现、购销点的设置、交易秩序维护等诸多方面和环节,绝非合同双方所能独立完成,需要基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涉农部门、技术部门等提供必要的保障,有的还要另定附加保障条款或合同.

(四)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差异.工商企业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除自行协商和解外,主要是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通过法院裁判,并在合同订立时就约定好解决途径,因而争议的解决已纳入法制化轨道;而“订单农业”在出现难以履约的争议时,吃小亏时农民往往是自认倒霉,出现龙头企业拒收或压级压价时,农民常采取集体上访或向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有时甚至采取一些非理性的极端行动.这说明“订单农业”合同争议解决机制还不成熟.

(五)合同规范程度的差异.经过市场主体之间的长期博弈,工商企业合同的约定十分详细、条款订得非常严密,各类合同都有严格的示范文本,一般合同文本都有几十条至上百条条款,一些重要领域(如建筑、房地产)合同,则是厚厚的一本书;而笔者所见数十种“订单农业”合同大多是一两页纸、十几条条款,且多为格式合同,如面积几亩、种子几斤、出售产品数多少、质量标准几等几级、价格多少等,非常简单,对一些重要条款如质量标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均含糊不清或没有约定,同时“订单农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大多没有成型,这也是亟待我们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订单农业”双方优劣势比较

订立“订单农业”的一方是广大农民,另一方则多是龙头企业或是涉农服务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从市场博弈的视角对其双方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可以更深入地透视“订单农业”的真实状态:

(一)从市场主体身份和实力来看.农民都是自然人,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很弱,而龙头企业和涉农企事业单位多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法人企业,其市场主体身份和经济实力、承责能力均比农户强很多倍,有的甚至是资产市值超亿元的上市公司,因而“订单农业”从签约到合同兑现,农民一方就处在事实不对称、不平等的弱势状态.

(二)从产业位置来看.“订单农业”所涉及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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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物主要是农产品生产这个环节,农民处在提供原料的产业低端,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营销的龙头企业,处在产业链条的中高端,独占农产品加工后的升值.农民从事的是第一产业,龙头企业和涉农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则分属二、三产业,如果农民不能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参与到二、三产业并分享农产品加工后的升值,就只能长期停留在原料提供者的弱势地位上.

(三)从“订单农业”所涉及的标的物生产、购销的各个环节来看.农民拥有优势主要是土地、水资源、人力资源,多属资源性优势,但就农民个体而言,其特有独占性不强,这里的农民有,周围的农民也有,因而龙头企业在与农民谈判时与哪些农民订合同、订什么品种、订多少数量、价格多少、质量标准等,优势和主导权在龙头企业一方,农民的可选择性很小,如果农民不愿订合同,很难找到另一家公司,只能自产自销或卖给小贩,其结果更吃亏.

三、深化认识.做好工商监管服务

从上述两个层次的比较中,可以得到很多有益的启示,帮助我们深化对“订单农业”的认识,主要有三点:

第一、“订单农业”作为一类合同,既有一般合同的共性,更有农业产业特征的个性.我们对“订单农业”的共性较关注,但对“订单农业”的个性,则研究不够深透,因而难以开展针对性的监管与服务.

第二、“订单农业”尚处于发育期,这是与整个农村市场化进程滞后相对应的.“订单”作为农户家庭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相连接的载体,要使长期受小农经济观念束缚的农民,树立重信用、守合同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理念,真正走上规范的法制化正轨,还要有很长的路程.

第三、深刻认识农民在“订单农业”中的弱势地位.农民在市场博弈中的弱势地位,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原因:1.农业是弱质产业,这是全世界的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农业现代化程度高,政府仍给大量补贴,我国虽已进入“以工补农、城市反哺农村”的历史新阶段,但由于国力有限、农民众多,很长时期内难以大量补贴农业;2.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处在弱势地位,这是体制之痛;3.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大市场难以对接,交易成本高,因而赢利能力很低;4.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率低,因而信息不灵,在市场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5.农民的思想观念、遵守市场游戏规则、树立诚信等理念还有待提高.我们必需清醒地看到,农民弱势地位的形成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而要改变它亦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本的出路是在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参与市场搏弈的能力,这是工商机关在“订单农业”帮扶服务中要着力解决的深层问题.

首先要帮助农民解决市场主体身份问题.单个农户势单力薄,难以形成市场搏弈的优势,而组成各类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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