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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类有关论文范文文献,与格式条款无效问题的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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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事由的一般规定均适用于格式条款.

二是违反法律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职条款无效:其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其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表明行为人过错程度的严重性,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允许格式条款免除此种责任,无异于纵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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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排除合同当事人应履行基本义务的.在法律上,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这是现代民法乃至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将导致该条款无效.


如何写合同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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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式条款相对无效情形

格式条款相对无效情形,主要是涉及是否可变更和可撤销的问题,主要的情形是显失公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为显失公平:

一是违反平等互惠原则,可以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相当性、危险分配的合理性、赔偿责任的相当性几方面加以衡量.

二是任意规定的立法意旨相违背.

三是合同内容中所规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因为受到条款的限制而致使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理论上讲,只要上述情形出现,格式条款就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实践中,有时候宣告无效,并不利于解决纠纷和真正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为大多数消费者宁愿选择通过变更合同条款,也不愿意不愿意宣告合同无效,以便其目的得以较好的实现.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可以考虑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变更或撤销,更为合理.

四、结论

法律理性区别于常识理性,有其自身的逻辑展开.司法过程中,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应严格按照法律理性进行.判断本文讨论的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当然也应如此.格式条款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能因为格式条款可能涉及到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这一现代法律的敏感神经,就舍弃法律理性的判断,而代之以常识理性或者情感的判断.更不能因为合同格式条款的诸多弊端而取消其的存在.随着格式条款的日益广泛应用,应从理论上界定和明晰格式条款的效力,对其清晰的司法解释,以减少实际适用当中所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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