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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大学生实习专门立法不足以及现有其他法律适用困难,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频受侵害.为此,应该完善保障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制度,包括:出台实习专门立法,完善实习法律体系;实行实习协议制度,明确权利义务;运用多种途径,完善实习权益救济制度;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合理的激励、约束和合作制度.

关 键 词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徐芳,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胡丽云,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2007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82-02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的现实状况

(一)大学生无法获取多途径的公平的实习机会

目前实习职位难求,严重损害了大学生正常获取实习机会的权利.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困难,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从社会而言,我国高校连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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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扩招导致毕业生人数骤增,而现有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社会没能及时创造更多更好的大学生实习机会.二是就学校而言,学校没有建立充分的实习信息平台,大学生不能及时获取实习信息;学校没有组织有效的实习指导,影响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学校没有安排合适的实习时间,大部分学校把实习安排在大四,而大四是找工作最忙的时期,与实习期冲突,因而出现只盖章不实习的情况.三是从实习单位来看,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实习生制度,大多不愿接受缺乏经验的实习生;政府和事业单位也没有提供足够的机会和平台,让大学生到某些岗位上实习.四是就个人来看,大学生对学校存在依赖性,希望学校能够直接为其提供实习机会;况且,大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人际关系网络不够宽广,这也加大了其寻找实习单位的困难.

(二)实习单位与大学生未签订实习协议或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尽规范

据笔者进行的《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问卷调查显示,只有66.7%的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而大学实习生没有签订协议主要是因为实习单位没有要求(66.7%),自己也没有提出(76%),也有部分是有签协议的想法,但不敢主动向实习单位提出(16%),还有小部分是向实习单位提出了,但遭到拒绝(2%)以及其他情况(6%).即使实习单位与大学生签订有实习协议的,协议内容有时也不尽规范,仅主要包括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实习单位免责事由和违约处理等规定,而没有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益的内容说明.另外,不少实习单位只有单联的实习协议,签订后要求大学生留在单位存档,因此,实习产生纠纷后,大学生往往失去有力证据,从而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实习单位未给大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合适的实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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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部分单位没有认识到人才储备的重要性,认为对实习生培训是增加成本的,因此不愿意为大学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或者岗前培训仅仅是“走过场”.此外,据笔者调查结果显示,61.3%的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被安排一些打杂性质的工作,还有4%被安排完成工作以外的私人要求,比如买盒饭等.这体现实习单位对实习生没有足够重视.

(四)大学生没有获得应有的实习报酬和补助

由于国家没有对实习人员是否应该获取报酬作出硬性规定,因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单位愿意提供实习生一定的报酬作为补贴,但这种报酬远差于工资;有些单位是无报酬实习,仅承担对实习生的教育培训义务;甚至有单位对前来实习的大学生收取实习费用.根据2010年我国首部大学生实习地方条例――《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28条的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得拖欠、克扣.但该条例仅是地方法规,效力范围有限,且对于“一定比例”没有详细解释,实践中难以执行.

(五)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解决不理想

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侵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向实习单位进行工伤损害求偿.因为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但是由于大学与实习单位之间经常被认为未形成劳动关系(后文有详细分析),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仅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实习单位或者责任人赔偿,而不能先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障的不足

(一)专门的立法不足

当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立法在国家层面为空白,虽然个别地方有颁布专门的条例,但也不尽完善.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不足包括:第一,没有就大学生的特殊劳动者身份作出明确定位.如今,高校实习不再是单一传统的教学实习方式,还包括顶岗实习等新模式.即大学实习生可能被实习单位如同正式员工安排在一线岗位,或者成为实习单位的试用期员工.因此,大学实习生应是实习单位劳动力的组成部分,而《条例》没有规定实习大学生的此种特殊劳动者身份,可能导致权利受侵时找不到保护依据.第二,没有明确规定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的保护途径和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主要规定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第6条),确定实习单位应当履行的管理及培训等职责(第21条),但是忽视了实习过程中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对此也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所以,《条例》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实习期间侵权案件的出现,也不能完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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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现有其他法律困难

针对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的状况,虽然从理论上我国现有的其他法律可以作为保障大学生权益的依据,但仔细分析,也很难有所作为.

1.适用劳动法的障碍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般是以大学生毕业为前提,而实习的大学生尚未毕业,与学校仍存在教学关系,所以难以认定大学生实习期间已经和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存有障碍.另外,实习生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因此也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济.

2.适用合同法等法律的困难

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实习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即把实习关系视为民事关系.但这样的定位可能导致两个问题:一是合同法强调平等自愿.但是从现状来看,大学生在实习中往往是弱者,他们为了学分必须到单位实习,而签订的协议往往是单位早就准备好的格式化协议,大学生没有话语权.这说明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并非均等抗衡的关系,也体现了适用合同法也不能根本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二是大学生实习期间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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