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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司法实践为向导的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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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止,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Z第七版现实生活中的佘祥林案件[,便是刑讯逼供的典型案例.确立于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以揣测当事人心理、探求当事人内心活动为基础获取证据.“五听”审判方式的运用,有效地防止了因刑讯逼供导致的证据的非真实性,使获取的证据更具真实性,为后世中国所借鉴.今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案件难以侦破时,依然会从探求犯罪嫌疑人心理活动的角度出发,发现线索,抓获真凶.最早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制的心理测试仪,以及由之而来的以“心理测试”为侦破手段的案件侦破技术被成功地运用于司法实践,对提高案件侦破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五听”审判方式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依然有着十分深刻的影响.中国古代,早在秦朝,就已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非常完善的物证收集技术.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秦朝已经有了自杀与他杀,胎儿、麻疯病患者的司法鉴定技术.两宋时期,物证勘验技术更加完善.传统中,虽然社会发展落后,但是物证勘验制度已经十分完善.对我们今天的司法实践,亦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司法实践为向导的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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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制度之古今比对

古代中国,尽管处于奴隶制、封建制发展的落后阶段.但是在早期民本思想影响下,依然创立出诸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的审判制度.我们在法律史课程设计过程中,应当对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做出客观评价,既要否认其糟粕,又要肯定其精华.同时要与今天的审判制度进行比对,发现传统审判制度的内在价值.中国古代,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早在西周时期便已创立直诉制度,允许当事人有冤情时直诉中央朝廷.发端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登闻鼓制度进一步确立了当事人提起直诉的方式.隋唐时期,直诉制度进一步发展,直诉方式多元化.两宋时期,随着儒家“仁者爱人”理念的深化,加上直诉经验的长期总结.直诉机关开始形成,三级三审的直诉审判制度确立.今天,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终审结案后,如当事人认为有冤情的,司法机关可以启动再审程序.除此以外,尚有信访制度做为补充,没有专门受理直诉案件的直诉机关.笔者以为,信访机构由于没有司法审判权,其建议权也常常难以落实.因此,以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传统中国直诉制度,特别是两宋时期形成的以三级三审为核心的直诉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中国古代,有类似于今天审判委员会的会审制度.汉景帝年间,大鸿胪、丞相长史,御史丞,廷尉正杂治巨鹿诏狱],开创了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先河.会审制度,是在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中央三个重要机构,隋唐以后称作“三法司”共同审理案件.目的有二,首先,制约廷尉做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对疑难案件的审判权限,强化中央其他部门对廷尉权利的制约.其次,当遇有重大疑难案件,中央司法审判机关自身难以解决时,中央其他部门派出官员与中央司法审判官员共同审理案件,帮助寻找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同时防止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今天,在法院组织内部有以院长、各庭庭长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对疑难案件发表意见,寻求最佳解决路径.这种案件审理运作模式从根上看是为了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审判目标,与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联合审理案件,行政监督司法的产物,而审判委员会则是法院的内部机构,当然也有院长、庭长(行政人员)监督法官办案的效果.笔者以为,中国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偿试重大疑难案件由政府官员参与审理类似于古代会审制度的案件审判机制.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可以采用与现今司法相比对的方式,取长短补.

总之,“教育研究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此,教育研究如果不和教育实践相联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研究的创新.”^做为法学教师,我们有责任探寻崭新的教学手段,更新落后的教学理念.中国法律史的课程设计也应坚持以司法实践为向导,通过以实践为向导的中国法律史教学改革,发挥理论法学博大精深,站得高、看得远的学科优势.用灵活的教学方式,适当拓展教材内容,注意古今社会的有序衔接.以现实司法环境为出发点,寻找其传统司法理念及司法制度产生的乡土文化基石,为现实司法审判制度提供借鉴.马小红教授指出,中传统法对今天仍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珍惜它,并有意识地改造和更新,将会使传统变成根基稳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可以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创新能力,可从中寻找到最适合我们自己的发展途径.”_我们应当在中国法律史课程设计过程中,从法律学的角度,将传统法律与今天中国的司法实践紧密相合,为培养了解司法环境,能够贯通古今的社会主义新时期法学创新人材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注释:

P金良年.论语译著.论语颜渊第十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Q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R王胜俊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2日.

S《名公书判清明集》收集了两宋时期的民事判例,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具有简单明了的特点,一般判决书的判词常在五、六百字.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2002年版.从现存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六个判例看,均有判词简短的特点,判词常在百字左右.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春秋决狱.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61-162页.

T以判例为核心的英美法糸国家,以英国为例,判决书,常常连篇累牍.一个案件的判决常常达数百页.体现了判例法国家的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简约主义理念差别巨大.

U律璞.从春秋决狱看两汉司法官员的价值追求.理论界.2008(3).第133页.

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死刑,法律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很大的弹性空间,以便司法官员综合各种因素进行裁量,当然也包括情节轻重等人情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有灵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以上规定都有传统中国人情社会的痕迹.

W游伟.“重刑”政策思想及其成因与危害.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第559页

X谭永多.更新刑罚观念――纠正司法中的重刑思想.北京:人民司法.1998(4).第26页.

Y[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202页.

Z沈荣.司法活动应更注重以人为本.人民法院报.2010年3月10日.

[佘详林案件,“1994年1月20日,佘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同年4月11日,30公里之外的水塘发现一具女尸,张在玉亲属辩认为张在玉(身高、身上的疤痕、门牙特征与张在玉相符)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日28日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后几经重审、补侦、退查.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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