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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类论文范例,与法官职业道德与大众观念的冲突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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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职业道德,是对于法律职业者,也就是以从事法律为职业的人所要遵循的道德.而作为法律人在现实的法律工作中,特别是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对于聚焦大量的民意关注的案件,其审判过程,裁判结果都会与其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之间产生微妙的关系.应对大量的,未经筛选的民意,使其得当地发挥作用,是对于审判工作的现实的要求.

关 键 词法律职业道德大众观念民意审判

作者简介:韦薇,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侯佳妮,贵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8-02

法律职业道德,是对于以从事法律为职业的人所要遵循的道德.可以简称为“法律人”,法律人这个概念,通常所指是精通法律并运用法律的人,具体到生活中的个人就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等.法律人实际上是“法律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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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大厦”的重要支柱,其职业道德素养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司法公正及法治国家的建立.从而扩及到法律人职业道德,是指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法律职业也不例外,法律人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中的具体化.在法律职业道德中,由于法律职业的性质不同,如检查官,法官,警察,律师,他们所对于各自的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有所区别.本篇论文主要阐述的是关于法官在执业过程中的法律职业道德与大众观念(民意)问题.

一、民意聚焦事件的分类

要讨论法律职业道德,特别是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大众观念的冲突,从近几年看来,频繁地出现了大量聚焦民意的热点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官民冲突案件.如邓玉娇案,政府拆迁事件等,这类案件明显的体现出一个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

2.权贵事件.这样的案件多带有公权力与金钱的这个因素出现,当这样的案件被大众所关注时,往往会对被告产生不利,如“我爸是李刚”事件,杭州飚车案.

3.现代道德或是公共道德的困惑事件.泸州遗产案,遗产所有人明确地将自己的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给女朋友而不给妻子,法官的判决是遗嘱无效.

4.事情超出人类的容忍度的事件.这类事件又分为两种,一是道德底线突破的案件,如湖北崔英杰,抢劫高中女生,将其强奸后欲溺死在河中,后因其主动投案,交代案件,加上政法委书记的指示,判处死缓.二是政治底线案件,如上海钓鱼执法事件,执法人员利用相对人的良心,以生病为由搭顺风车去医院,遇到检查说是司机非法营运,利用相对人的良心来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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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社会民生事件.这类事件多是关于人本人权的,如医院签字才手术,否则不手术.在如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

6.事实迷离案件.这类案件多半是由于公权力机关不透明造成的.如湖南中学女老师死亡,男友于5年后无罪释放.这些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是因为未及时告知社会所致.

这些就是近年来的大众关注度较高的事件,这其中的“大众”主体多包括以下的几类人:民众、传媒、法律职业者、不署名的发表者、唯政者,其中唯政者对于司法机关的影响最大,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以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为原则下的审判模式中,类似“严肃处理”,“依法”,“慎重”等字眼会对审判以及判决产生很大影响.

二、民意审判逻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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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整理出来的热点案件和事件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民意的审判逻辑的特点是乱,无依据,凭直觉,凭感觉的,它对于一个案件的定性,多是从一些鸡毛蒜皮上的细节就为整个案件定性.特别是在碰到带有妇女、儿童、手段残忍、犯罪主体身份特殊等的这些因素的案件时,其民意审判逻辑的特点尤为明显.并且,这些因素是民意判案的主要依据,主要逻辑.民意审判的弱点体现在:

首先,朴素的义愤,对于身份,权力等本身的反感,而对于弱者,妇女,儿童带有天生的好感.其次,随波的,盲从的,未经过自己的独立的思考的.然后是,群体化的,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人群中,所产生的评论和结果会完全不同.再次,碎片化,民意逻辑往往会用词语来代替,如“该死”,“千刀万剐”,而这些词是没有任何原因的逻辑,只是用一个词来表达心情,而不是经过激烈地思想斗争,严格考证的结果.最后是价值观在不断地分裂,会因为周边的人或是较为激烈的说辞而轻易地改变自己看法,没有坚定的立场和理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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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意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一)民意对于司法工作的负面影响

这样具有明显特点和缺点的民意,参与到或是渗透到司法工作,使得司法机关的工作在民意下会产生一些副效果,对其工作起到了不正确的引导.而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来说,又不可以以司法独立来排斥民意与传媒;若不排斥,则会导致案件的过度曝光,对于过度曝光的案件,在其审判以及判决的过程中,最容易受到不利影响的是被告人,被告的权利无从说起,更不用说保护.法官的思维平民化,迎合了民意,但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来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来体现我国司法制度对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力在民意中无法体现,因为民意认为,被告人是无任何合法权利的.

民意是可以言论自由的,是可以审判监督的,但是这样的权利的实现已经影响到了被告人的公平受审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出,无限制、无根据的言论自由,实质上影响的是被告人的权利而不是法官的独立审判.审判完全可以在言论自由的情况下继续依法进行,只是担心因完全坚持中立后得出的裁判结果超出人们的承受范围,继而担心后续的言论压力,放弃了本应该作为中立的审判机关保护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利.因为毕竟民意不可违,而且唾沫还可以淹死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的职业道德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在适用司法自由裁量的区域,存在一些控制司法行为的自由.在这种情形中,司法行为的方向有时完全取决于法官个人的正确感和公正感②.而道德与法律之间呈现着一种双向流动的样态:一些道德规范正向“流动”到法律规范之中,是谓道德转化为法律,一些法律规范又逆向“流动”到道德规范之中,是谓法律还原为道德.这种双向的“流动”说明了道德与法律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③,不仅形成了一种耐人寻味的文化现象,它也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把握道德与自己执业的法律的一个重要界限.并且,要在审判中体现正义,则正是需要法官保证其手中的正义,是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实际就是在审判中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机会与权利来接受审判④.我们可以在德国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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