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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这就表明有过错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具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行为,即:(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网络婚姻的行为除了发展成现实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外,并不承担损害赔偿.网络婚姻只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并未对另一方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此种情况下,网络婚姻不能成为受害方损害赔偿的依据.在现实操作中,无过错方想通过诉讼的手段来得到损害赔偿的概率也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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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不能因此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对受害者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网络婚姻中有过错方往往会对另一方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有些精神伤害远比物理伤害严重的多,如果不对有过错方作出相应的惩罚和约束,则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我们在处理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在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该法律的立法精神,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问题.

四、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

网络婚姻是一种虚拟的婚姻,但它却确实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而且它的存在正在弱化婚姻中的责任感和家庭观,导致了一些家庭的破裂.目前,道德规范的引导和预防已不能有力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法律的调控才能真正有效地规制网络婚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完善婚姻性空间的注册实名制

网络婚姻虽然够不上法律定义上的重婚,但它的危害性有过之而不及,由其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不在少数,因此我们要正视网络婚姻对社会的危害性,具体而言,网站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禁止网络上的各种刺激性和诱惑性的语言,在对婚姻性或者两性空间的准入标准上应尽快完善注册实名制,网络经营者应加强监管力度,屏蔽不健康的内容.在这方面,有些网站做得很出色,如天涯社区就于2002年发布了“天涯婚姻法”,对规范网络婚姻秩序就起到很好的作用.

(二)通过司法解释将网络婚姻列入离婚依据的兜底条款

对于一方因沉迷于网络婚姻而导致离婚的,应准与其离婚,虽然网络婚姻不构成重婚,但它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因此可将网络婚姻作为《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来看待.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网络婚姻列入离婚依据中的“其他情况”.

(三)完善关于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的规定

对于一方因沉溺网络婚姻而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讲,可在《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中写入一条兜底条款,即“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现行《婚姻法》第46条只有4项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文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参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在46条补充一款兜底条款,这在法理上也是符合逻辑的.或者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加入这一条款,以便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灵活的作出决定,只有真正的照顾了无过错方,保护婚姻中的受害者,才能做到真正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持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吴小璐.我国目前有十多万人在网上“结为夫妻”.法制早报.2005年6月25日.

[2]魏武林.“网络婚姻”法律评述.1ccelaws1/int/artpage/12/art_745811.

[3]张科.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比较分析.社科纵横.2005(6).

[4]张贤钰.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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