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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一种风靡于网络的虚拟婚姻形式――网络婚姻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亲睐,由此引发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因此,采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势在必行.本文通过阐明网络婚姻的性质,比较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分析网络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出了一系列调整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

关 键 词网络婚姻重婚过错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83-02

网络婚姻源于21世纪初我国台湾一家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传入内地受到了网络用户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传播开来.据业内人士称,目前约有几十家国内网站,如“联众游戏网络”、“九天之城”等都陆续开通了网络婚姻的社区游戏.同时,据《中国妇女报》统计,目前参加网络婚姻的中国人已超过十万.网络婚姻已逐渐成为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

对网络婚姻的定义,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网络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网上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育女”.有的认为网络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笔者认为,网络婚姻其实就是指双方依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作为交往媒介,虚拟现实中的婚姻家庭生活.它避开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只充斥着甜言蜜语和海誓山盟.概括来说,网络婚姻具有以下特性:

(一)虚拟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虚拟,使得网络的另一端变的神秘而隐蔽.网络婚姻中的双方无须见面,而是通过网络相连的两台电脑互诉衷肠.双方的“男欢女爱”、“生儿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图文之上,彼此看不见对方的缺点,完全生活在想象的空间里.这就增添了网络主体的个人魅力,使双方都能体验到现实生活中不曾有刺激.但由于网络双方过于隐蔽,往往会使网络婚姻趋于戏剧性.

(二)戏剧性

由于网络双方都以匿名的形式进行联络,而且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平台,这使得网络婚姻出现了不少闹剧,如现实生活中的直系亲属,甚至是同性在网络上也能结成夫妻.这在现实中很荒谬,但在网络中这种“乱伦”、“同性恋”的情形却极易发生.

(三)非理性

在网络婚姻中,结婚、离婚的条件都相当宽松,手续也十分便利,双方你情我愿,好聚好散,不用负任何道德或法律的责任,看起来洒脱之极.但这种简单而又不负责任的婚姻很容易使网络婚姻的主体对婚姻产生错误的认识,对待现实中的婚姻家庭变得冷漠、不负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他们的责任感和家庭道德观.

二、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

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例如:二者皆是婚姻主体的自主行为;双方的婚姻旨在建立亲密的情感交流方式;婚姻的选择过程存在不确定因素等.但本文重点要探讨的是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之间的差异.

(一)结婚条件

现实婚姻需要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其中必备条件为: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目前我国规定,男的结婚年龄22岁,女的法定婚龄20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等.禁止条件为:某些血亲关系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而网络婚姻的结婚条件则因网站不同而各异,但概括来说,无非是结婚主体通过某种形式成为“网络成年人”,并且双方自愿结合.如:某个虚拟社区规定,凡发帖超过一定数量的用户,即可视为已成年,就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对象结婚.

(二)结婚程序

现实婚姻中结婚程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才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其中审查环节是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最显著区别,因为现实婚姻须通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查,而网络婚姻则不用.网络婚姻的登记程序非常简易,大体而言,只要双方分别向登记中心发送一份注明双方昵称的结婚申请,登记中心接到申请后,于公告栏刊出双方昵称,就算登记完成.

(三)婚姻的社会功能

在现实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担负着实现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家庭教育的社会功能,从而使人类得以进化发展.然而网络婚姻只是虚拟的,绝大多数网络婚姻的主体都不愿在网络外见面,因而难以有机会真正同居,更不用说实现婚姻中的生儿育女,赡养父母的社会功能了.

通过对网络婚姻和现实婚姻从结婚条件、结婚程序以及婚姻的社会功能三个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差异甚大,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二者大相径庭.

三、网络婚姻引发的法律思考

(一)网络婚姻可否作为离婚的依据

目前,一部分已婚者由于沉溺于网络婚姻而冷落了现实婚姻中的配偶,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甚至发展到诉诸法院请求离婚的地步.当事人将网络婚姻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向法院提出离婚.那么,网络婚姻能否成为离婚的依据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地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那么可以把网络婚姻视为重婚而作为法定事由请求离婚吗?要想证明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首先要明确重婚的含义.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具体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指的是前一个婚姻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事实重婚是指前一婚姻尚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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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我们再看网络婚姻,“夫妻双方”只是在虚拟的网络中“谈情说爱”,期间并未有事实的同居生活,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因此,网络婚姻并不构成重婚.但倘若网络婚姻的双方由网络中的同居行为转变成现实生活中的同居行为时,这种情况就可以适用《婚姻法》第32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而准予其离婚.因为其违反了夫妻生活中的忠实义务,当夫妻双方调解无效时,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由此可见,网络婚姻在这点上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离婚的法定依据的.另外应须注意的是第五条这个兜底条款,法律设定兜底条款就是为了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形囊括在内.它的作用是弥补法律的漏洞,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才能确定下来,而网络婚姻造成的夫妻感情破裂就可能属于“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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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的受害方能否提出赔偿请求

既然网络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离婚的法定依据,那么网络婚姻的受害方是否可以因此获得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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