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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中“零和效应”之内部均衡(下)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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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法官进行强制侦查的案件只有8%左右.法国警察在侦查过程中之所以能够得到相对人的“自愿”配合,有时时因为嫌疑人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有时则是因为相对人“不愿意拒绝回答问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警察的侦查,以免引起或增加对自己的怀疑”.

(四)初查监督

孟德斯鸠曾言:“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也就是说,在只要有权力存在的时空范围内就应有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否则零和效应内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将极度失衡,倒向前者.不同的国家在权力制约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同.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分权制衡作为普遍的权力制约方式,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是民主集中制或监督制度作为权力运行的手段.

前文已述,中国的立案程序实质上应包含三个阶段:受理、初查、决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其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监督起点是侦查机关决定立案的程序.也就是说,先前的受理或发现及初查程序没有纳入司法监督的视野范围内,从而出现了不破不立,破而不立等法律监督的盲区.在“零和效应”理论下,很清楚地可以看到,当权力膨胀时,公民的权利必然大大减少.建构科学的初查程序,初查监督机制必不可少.

监督的目的时保障侦查权的合法运用,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即使受到侵犯后也及时得以弥补维护.司法实践中,监督起点为立案决定程序,然而在初查阶段,侦查机关有初查措施的运用权限,即国家权力已对公民权利产生影响.当承认了其为一种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地位后,将监督起点挪至初查起始成为了必然.

此外,需构建一动态监督体制.在中国,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是在侦查终结之后,具体表现为对所有从立案至侦查终结的卷宗审查与对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无疑这种监督始终是滞后的.权力的行使讲究时效,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亦要注重时效.在意大利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中,司法警察在48小时内的初期侦查阶段需向检察官提出报告,并且将初步侦查所获得的材料移送检察官.虽然,之后意大利是由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活动,而中国检察官的职能是监督侦查活动,但从其程序转接的模式中,结合中国的司法现状,受到启发.依笔者之见,根据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操作流程,在侦查终结前的诉讼活动人为地将其划分为几个阶段,使得监督与侦查几近同步进行.在公安机关启动初查后(第一次使用初查措施后),向检察院进行刑事案件初查登记,此时即将初查纳入了监督视野中,零和效应的内部均衡得以保障.初查结束后,将立案报告书或不立案理由报告书及初查期间的进程报告亦交至检察院.作为一个诉讼阶段的完成,由检察官监督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成立与否及期间内采用初查措施的合法与否,从而保障权利与权力的均衡及避免一些侦查人员错误以逮捕或侦查终结条件来把握初查终结条件的诸多违法行为.

注释:

[美]赫尔曼著.梁冶平译.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页.

叶青.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

任学强.论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改革的宏观走向和具体方案.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5).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CriminalProcedureSystemsintheEuropeanCommunity,Chapter4-France(byProf.JeanPradel),ChristineVandenWyngaert,ed.,Butterworths1993.125.

[英]丹宁著.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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