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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企业简的法律保护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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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期四年的“索爱”商标争夺战,轰动一时的“徐工”商标异议案等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声誉的简称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相径庭.实践中简称与商标权、商号权等权利的冲突日益明显.我们无须新设一个所谓“企业简称权”,而应当将其与现有法律条文相比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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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权利冲突商誉抢注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90-01

企业简称指因长期的市场宣传,消费者逐渐将该简称与特定企业稳定联系起来,从而逐渐形成的对该企业约定俗成的简要称谓,如“中石化”.

一、企业简称保护的司法实践

“索爱”商标争议案,一审法院与商评委、二审法院的观点完全相反.2003年刘建佳申请注册“索爱”商标,2004获准注册.2005年6月,索尼爱立信公司以“索爱”为其企业简称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刘建佳“索爱”商标的注册.商评委认为索尼爱立信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索爱”是其公司的简称,根据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明确裁定“索爱”商标归刘建佳所有,一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索爱”已被广大中国消费者一致认同,是索尼爱立信公认的简称,刘建佳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三十一条,因此判决商评委重新裁定,二审法院与商评委观点一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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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有“浙商”、“山起”等,这些案件的处理透露出法院在企业简称的认定和保护上存在较大分歧.

二、企业简称保护的理论探讨

学术界对是否应当给予企业简称法律保护也分为对立的两派.

(一)支持

企业简称简单明了,便于记忆,消费者很容易将其与特定企业联系起来,因此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企业简称可能比繁琐的企业名称更能标识某个企业.知名企业的简称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抢注无疑是“搭便车”,侵犯了他人辛苦建立起来的商誉,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有学者主张明确设立企业简称权,或将企业简称纳入《商标法》三十一条“在先权利”的范畴.

企业简的法律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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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对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企业简称权,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企业简称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在先权利,我们应当尊重现行立法.而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不可动摇,如果以侵犯他人企业简称为由撤销在先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实际上损害了在先申请人的权利,有违社会公平.

三、援用现行法律保护企业简称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必须保护企业简称,但是我认为无须新设一个“企业简称权”,而应将其与现有法律条文相比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寻求保护.近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该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长串的定语也大大限定了企业简称保护的范围,且只是给予了企业简称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远不足以解决目前大量的企业简称与其他权利冲突案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寻求保护:

(一)具有唯一指向性的企业简称适用商标法保护

1.《商标法》第52条:已经注册为商标的企业简称,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52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这是目前对企业简称最强有力的保护.我们鼓励企业尽快将其简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知名企业甚至需要借助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来保护其简称.

2.《商标法》第28条:上述“索爱”案件中,索尼爱立信公司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刘建佳申请注册“索爱”商标与自己在先的“SongEricsson”(索尼爱立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

3.《商标法》第31条:适用商标法31条“恶意抢注”需符合以下条件:未注册,在先使用:A.形式使用:企业将简称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宣传、交易文书上,B.实质使用:即使企业并未将简称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或者宣传、交易文书上,但由于媒体的宣传,消费者已经将该简称与该企业建立起稳定联系,该简称实际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主观恶意:申请人须有主观恶意,意图窃取知名企业的商誉.

(二)不具有唯一指向性的企业简称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不具有唯一指向性的企业简称可能同时指向两个以上的企业,不具有标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能引用商标法进行保护,只能从其他民事法律中寻求救济.综观我国民事立法,我认为可以把此类简称纳入《民法通则》法人人格利益给予保护,或者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予以保护.

(三)商家申请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官司

另一方面,商家在申请注册新商标时,应自己或者委托专门代理机构事先进行商标检索,除了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外,还应尽量避免与他人简称冲突.因为若被异议,整个商标注册程序可能长达几年,而市场瞬息万变,即使商家最后得到了该注册商标但该商标可能已经不具有市场价值了,这对企业经营管理十分不利,同时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这也耗费了大量行政、司法资源.

注释:

①陶凯元主编.冲突与平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8-226.

②冯晓青,杨利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法学论坛.2001(3).

③董炳和.商标抢注和诚实信用原则.烟台大学学报.1999(3)

④李明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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