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刑事诉讼类论文例文,与简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定位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本论文是一篇刑事诉讼类毕业论文范文,关于简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定位相关函授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刑事诉讼及民事及事实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刑事诉讼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本文出处:http://www.sxsky.net/jingji/0628663.html

一般认为,赋予在先审理案件判决认定事实以预决力,是出于多种价值因素的考虑,这些因素包括避免出现有矛盾的判决而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减轻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节省司法资源等.但是,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方面毕竟存在很大不同,以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认定事实来约束刑事诉讼中的犯罪事实认定是不妥当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中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民事诉讼中采用的却是“优势证据”原则,民事案件的这种证明标准明显是低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上述差异也就决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能代替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所证明出来的事实也不能替代刑事诉讼中的事实.

有学者指出:就同一事实,民事裁判在先,刑事裁判在后,刑事裁决中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裁决,但不受民事裁决的约束,如果刑事裁判在先,民事裁判在后,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所以,在先的民事裁决对于之后的刑事判决,仅可供作“参考”而不必然被采信.对事实认定相对更为薄弱的民事调解书特别是庭前调解形成的调解书,其地位充其量也只能是供作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参考而已,即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对刑事诉讼活动并不具有预决力.

本案中的生效民事调解书虽然将王某的诈骗行为错误定性为民事违约行为,但该项认定并不能左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其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结果.

五、并存:民事调解后的刑事追诉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然该原则却是一项国际司法准则.依据我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国际公约性法律文件来看,尽管“一事不再理”原则被不同程度地采纳、吸收,但该原则应当仅适用于同一性质的诉讼.如对同一事实,已经有生效的民事裁判在先了,就不能再次进行重复的民事评判,同样,对于同一犯罪事实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也就不能再次重复就同一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适用不同性质的裁判程序,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这并不影响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当是针对同一个法律事实,然在同一行为中有可能存在几个法律事实,如本案中就存有“王某从沈某处诈骗1万元构成犯罪”的法律事实和“王某因对沈某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侵权之债”的两个法律事实.针对不同法律事实的不同裁判,显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发现民事调解书确实存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另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刑事部分则无须中断或延期审理,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行为虽然前面已经有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但该等民事调解与刑事追诉针对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民事调解并不能产生阻碍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法律后果.

注释:

2005年、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陈光中,陈桂明.是否“先刑后民”要酌情而定.检察日报.2003年8月6日第3版,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下).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26日第B2版.

1 2

刑事诉讼类论文例文,与简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定位相关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法学论文范文

经济政治论文

旅游经济论文

新经济论文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网

关于体育经济论文

经济学专业论文选题

经济学专业本科

经济论文

农业经济学论文

简刑事诉讼中民事调解书的法律定位(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