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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主要论述了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及怎样在电子商务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20-02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连串新的矛盾和冲突.互联网是开放、自由、不受约束的,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无法适应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里,传统的知识产权遭遇到了新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从电子商务的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商务.网上购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商品交易,一类是无形商品交易.网上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也包括金融服务等.网上洽谈商务包括询价、报价、发布商业信息、签订合同、结算等,也包括知识产权贸易.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一)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知识产权属于一种“信息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于专有领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护.

(二)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活动

特别是国际间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广义的理解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并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发展虚拟化的主要方式.

(三)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在有形商品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产权的价值,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在无形商品贸易中,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版权产业的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

(四)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

(五)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交知识产权确权申请.以电子申请形式获得专利权、商标权,从其实质内容来看,是获得知识产权的一种新途径,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有版权授权、域名纠纷、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及网上法律合同问题等.

域名和商标权保护

由于域名在Inter上是唯一的,一个域名一经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了,所以大部分机构、企业等单位都采用自己单位名称的缩写或自己的商标来定义自己的域名.于是,域名实际上就成为企业、商标或其他标识物的代名词.在电字商务时代,域名不仅仅是一个网络地址,而且还牵涉到无限的商机.直接根据商家商号或者产品商标来命名域名,域名在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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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体现了它特有的商业价值.由于域名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又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受到了保护,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商标法允许同样的商标可以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使用,只要这些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不会引起混淆.而与此相反,因特网由于其全球性的特点,仅仅允许一个主体使用一个特定的域名.因此,当使用同一商标的不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在申请域名时,都希望以这一商标作为自己域名的名称,这样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对于所谓的“域名盗版者”可以通过商标法或者其他商业标志法来制止和反对,从而保护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如今却很少有法律对使用同一标记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人,想利用标记作为自己域名名称的争议提出妥当的解决办法.我们可以考虑通过制定域名的多级设计规则来缓解冲突.例如,“多个标记所有人,一个域名”的问题,在以字母代码为基础设置高阶域名的国家,将不会显得特别严重.最后,如果域名仍在不同所有人之间有冲突,就只能按照域名的登记规则――“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来解决问题了.

版权保护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

由于数字化后的作品具有“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等特征,因而已有作品数字化应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将作品数字化本身就是一种“复制”行为,应受“复制权”的制约.因此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财产权中的第(一)项“复制权”应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转换等数字化或者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的网络传播,既不完全是作品的发行,也不完全是作品的播放,它是一种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因此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出发,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络上向公众发送是对作品的使用,它属于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建议在第十条财产权中,增加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网络上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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