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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逐渐产生,很多矛盾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信访可以将这类无法纳入诉讼和仲裁的案件,在法律程序外给予一定的补救.

在新修改的《信访条例》出台以前,信访部门的地位一直处于尴尬状态,这与人们对信访的功能认识不清有很大的关系.不少人常误解信访部门是万能的,人民内部矛盾皆可通过信访化解,这不仅混淆了信访部门与司法系统的职责,同时也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量,人们将不是由信访来接受的案件,都走进了信访程序,并视其为唯一的救济途径.因此要规范信访工作,首先要明确信访的概念和范围,其二,也是更重要的,就是只有信访制度法制化,才能最终实现信访的目的和价值.

“信访”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产物.在我国,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然而,信访部门并不是万能的,《信访条例》在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部分,明确对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作了进一步解释,对于一些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信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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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治的前提是良好的法制.目前中国社会的法制环境尚不完善亦缺乏民意反映的渠道,当老百姓在遇到问题时,存在有冤无处诉、有苦无处吐的情况.因此,需要这样一个部门处理那些游离于司法系统以外的问题.

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信访制度无疑成为司法或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补充.然而信访作为一种低廉的救济途径,使得许多信访人对有些应当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转而投向信访渠道;或者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未得到化解的问题,信访人希望通过信访途径来获得问题的最终化解,这便使得信访部门处于游离于司法系统之外却又似乎凌驾于司法系统之上的地位.同时有些官员往往受清官包青天的影响,喜欢“为民做主”,而老百姓往往相信告“御状”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信访制度被认为是扰乱正常司法系统运作的手段.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逐渐产生,很多矛盾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信访作为一种补充救济方式,出于更合理妥善解决纠纷的目的,就可以将这类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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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诉讼和仲裁的案件,在法律程序外给予一定的补救.

我国信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不可否认,信访制度法制化的道路还很漫长.这主要表现在:

一,信访部门的定位尚不明晰.作为一个为人民办实事的部门,信访部门究竟是一个职能部门还是行政部门并未明晰.在我国,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委办局与公检法部门都设有信访办公室,这其中信访办公室的性质就有差别.一是受理信访的主体问题.人民政府与各委办局之间的身份不同,人民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事务,而各委办局则有其明确的职能针对性.譬如信访中比较常见的房屋拆迁相关问题,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向区房地局或者某街道办事处的信访部门申请处理,《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代表一级政府行使权力,作为房地产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无可厚非,属于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而街道办事处能否有权处理,是否有代替职能部门之嫌,就存有争议.二是对信访部门的性质的认识究竟是法治手段还是人治手段存有争议.如今,我们一直倡导依法治国,以法律为准绳.而当人们受到冤屈、不公对待,或认为自己受到冤屈及不公正的对待时,则会转投信访要求翻案,其中不乏已经由司法系统定案,并被法院作出判决的.如果信访部门对于这种案件再介入其中,那么信访则发展成为人治的一种手段,从一定程度上挑战法律的权威性,而靠信访部门翻案的案件也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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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零散,难以领导.目前,信访部门的设置,并不单纯存在于行政机关中,在企、事业单位中同样也有.这些信访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非独立于企业和个人,信访效果难以实现.出于基层管理有效性以及信访工作权威性的考虑,可以将信访部门逐步从企、事业单位中抽离,逐步由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处理所管辖区的事项,最终取代企、事业中的信访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的信访部门可逐步将职能转入到客户服务、公共关系事务及工会等相关部门来处理.

三,重复信访比重过大.由于信访途径相对较多,就同一事项,信访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信访的不同职能部门提出信访诉求.就目前信访的登记程序仍处于半人工的记录,对于一些不同人就同一事项提出的上访,仍然是束手无策.同时,一方面信访人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切,也有出于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反复来电、来信或来访已成为信访工作的一大负担.

四,关于信访制度举证责任问题上法规的缺失.信访事项有其复杂性,在《信访条例》中并未明确谁有举证责任的问题.但就目前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更倾向于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法,基本是以要求信访人提供的相关的证据材料为主.由于信访事项涉及很多方面,其中包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也有非信访部门所能查阅的资料.因此,出于对个体利益的自身维护,就需要信访人在举证责任上负担更多的义务.但是,从信访本身的性质看,信访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要求信访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就显得有失公平.

最后,关于处理信访的期限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信访条例中未对一些日期做明确定义,究竟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以及如何计算信访事项收到之日的方法等,这些问题对信访人或是信访部门有着相当的差别,直接关系到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关于信访制度法制化发展的

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如下信访制度法制化的完善措施:

首先要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是一个核查、梳理、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客观中立的判断,核清事实,作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兼备的处理意见,不但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文字功底和政治素质高,更需要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政策,善于从事信访工作.

其二,要完善信访部门机构的设置.对于信访部门来说,办案需要严格的审查过程,以及与各部门的相互协调和沟通.如果缺少专职人员,从程序看就难以进行严格审核,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损害了信访人的权益.因此,对于信访部门的机构设置就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执行.

将信访部门设立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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