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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但要注意风险

有人要说了,既然其他遗嘱这么麻烦,我又不是不认识字,遗嘱我自己写好了!

没错,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你一个人就可以写.

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的订立最简便易行,而且保护了遗嘱人的隐私,是很多人愿意采用的方式.

但自书遗嘱的风险有两个:一是表述不准确,例如毛主席在写给华国锋的最后遗书中写道:“按过去方针办.”到底什么是“过去方针”是现在这些年来的方针,还是“文革”以前的过去方针对此“四人帮”与华国锋有不同的理解.第二个风险是说不清楚自书遗嘱的签字是否真实.例如下面的亚洲女首富百亿遗产纠纷.

相关案例:香港“世纪争产案”

香港富婆龚如心是1990年遭绑而失踪的香港地产商王德辉之妻.1997年7月,王德辉之父王廷歆要求法院确认王德辉死亡,并确认其在1968年3月所立遗嘱有效,该遗嘱指明其父为遗产唯一继承人.但龚如心同时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据称是王德辉从未公开的遗嘱.遗嘱显示,王德辉将所有财产留给龚如心.不过.该遗嘱见证人谢炳炎因病早逝.无法出庭作证.

2000年4月,王廷歆和龚如心就遗产继承问题开始在香港高等法院接受聆讯,庭审辩论聚焦在对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王廷歆特地从美国请来3位笔迹专家,认定龚提交的遗嘱中谢炳炎签名系伪造,王德辉亦有很大伪造嫌疑.龚如心则聘请内地专家鉴证,认为遗嘱签名真实可信.

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判决,双方有关遗嘱真实性的举证各有各理,且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鉴于王德辉对父母孝顺,并无原因突然憎恨父亲,修改遗嘱将父亲排除在受益人以外,所以裁定1990年遗嘱系伪造.龚遭败诉.

2003年9月,龚如心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2005年9月16日,法庭最终作出一致裁决,判龚如心上诉成功,其所持1990年遗嘱为王德辉最终遗嘱.上诉法庭法官指出,王德辉孝顺父母等证供均属环境证供,但环境证供的疑点与遗嘱真伪无关.在遗嘱真伪并无定论的情况下,原审法官不应对龚如心作出不利揣测,而为王廷歆作供的笔迹专家是外籍人士,不谙中国书法.最终.历时8年的华懋翁媳争产案,以龚如心胜诉而告终.龚如心成为亡夫王德辉400亿港元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作者解读:自书遗嘱使用存悬疑

从“世纪争产案”可以看出,自书遗嘱最大的问题在于谁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由于自书遗嘱往往不安排其他人在场见证,如果有人质疑自书遗嘱是否是遗嘱人亲笔所写时,往往引发很多纠纷和矛盾.

现在不是都有“笔迹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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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有的时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解决.但我们知道,随着年龄的增长,每个人的笔迹均会发生变化,不同时期的笔迹可能差别比较大.法院往往会要求提取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文件进行笔迹鉴定,但如何确认该文件和订立遗嘱属于同一时期,以及在当事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笔迹鉴定是否能顺利作出,都存在问题.我就接触过一些案件,最终笔迹专家的结论是“无法鉴定”!

那么“按手印”怎样呢

有人认为,遗嘱人在遗嘱上加印了指纹,应当是万无一失了.这要看情况,一般发生纠纷时,遗嘱人遗体可能已经火化.难以进行指纹比对.此时.如果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件上有遗嘱人的指纹.才可以将二者进行比对.如果没有,那指纹也就无法鉴定了.

核心提示:自书遗嘱也可以有见证人

虽然法律并不要求自书遗嘱有见证人在场,但有见证人的自书遗嘱,仍然是有效的.自书遗嘱的真实性确认问题,可以通过安排见证人来解决.

代书遗嘱最可行见证人是关键

代书遗嘱就是别人替你写的遗嘱.

“我不是老得动不了,为什么要别人替我写呢”

我们建议,一般情况下,由懂法律的人协助代书并进行见证,是最好的遗嘱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应当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相关案例:遗嘱无效,单独继承的房产被四姐妹瓜分

据报道,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四姐妹之间围绕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而发生的继承案件引起了普遍关注.

在该案中,二姐因一直陪伴老人居住,所以老人的房产,在两位老人去世后仍由二姐夫妇继续居住使用.其他姐妹对这事也没意见,多年来,她们也没有提出分房的要求.

但2009年底,二姐患上绝症后忽然委托丈夫刘强将其他姐妹告上法院,要求独自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二姐夫妇提供了父母亲订立于2001年的遗嘱,遗嘱上写明该房由二姐一人继承.这份遗嘱是由二姐夫的外甥女代为书写的,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的签名.

针对这份遗嘱,被告席上的三姐妹坚持认为遗嘱无效.她们认为,代书人是二姐夫的外甥女,跟二姐有明显的利益关系,由她的遗嘱,很难让人信服.虽说有两个见证人,但其中一个并不在立遗嘱现场,是事后补签的名字;另一个虽是在立遗嘱现场,但她是二姐的好朋友.两人显然有利益关系.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订立要求.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法官组织了多次庭审.最终,法院对遗嘱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

作者解读:代书遗嘱要选好见证人

本案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关键是见证人有问题.

见证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谨慎的态度见证了遗嘱的代书过程,而且不能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就是自己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与遗产分配的过程或结果存在联系.

选择懂法律的人担任见证人,则更为稳妥.

核心提示:哪些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录音遗嘱并不简单

某学校来了一位新教师,姓卞.由于住房紧张,被安排在平房暂住.一天中午,领导为表示对新同事的关心,特来看望.不巧.那位新来的教师刚洗完头,正好到门外倒水,领导一闪身,问:“是小卞吗”新教师赶紧回答:“不是小便,是洗头水.”

另外一则故事来自刘墉刘罗锅和和珅和大人,这哥儿俩都想在嘴皮子上占便宜.当时刘墉官至侍郎,和珅级别高一点:尚书.一次这哥儿俩看见一只狗,和珅想着,平时老是你损我,今天我也讨回个便宜,于是问刘墉:“此物是狼(侍郎)是狗”刘墉说:“你得看尾巴,上竖(尚书)是狼,下垂是狗.”和大人立马跌倒.

正是:听音不认字,误会由此生,同音不同字,十万八千里啊!

录音遗嘱是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对于一些无法自己书写或请他人的遗嘱,录音遗嘱比较简便.按照法律规定,这种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但由于录音遗嘱是口述的,难免有指向不明确、口误,或者语气、口音等问题,订立时要注意避免歧义.

相关案例:录音遗嘱含糊不清.被法院认定无效

据报道,北京市海淀区的张某生前曾与五个子女讨论自己的房产归属问题,子女们为此还录音保留证据,但张某去世后,五个儿女为了这套房产还是闹上了公堂.

经查,法院发现所谓的录音遗嘱是分多天、多次录制而成.且录音内容杂乱不清.并且.在录音前张某没有明确声明要开始立录音遗嘱.更没有提前找明确的人选作为见证人.录音的时间也无法确认.所谓的录音遗嘱只是张某在和儿女的谈话中,提到的对房产继承的意见.

经审理,海淀法院认为录音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有缺陷,不能证明张某在生前立过录音遗嘱.据此.海淀法院判决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作者解读:录音遗嘱窍门多

本案的录音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很多.法院所说“从形式到内容上均有缺陷”,是很有道理的.

首先,这份录音并没有表明当事人是为了订立遗嘱而进行的录音.因此,也就无法确认是一份录音遗嘱.

其次,这份录音进行了剪辑和拼凑,并不完整连贯,没有上下文、没有起始的说话,不一定能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再次,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录音录制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最后,没有见证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些问题,恰恰是录音遗嘱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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