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有关论文范本,与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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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其固有弊端也不可避免的展现出来.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频繁出现,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利益.我国旅游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旅游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第二,旅游经营者减轻自己义务,并不合理地扩大自己权利的条款;第三,强调旅游者义务,限制或排除旅游者权利的条款.
如何判断旅游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呢?由于我国目前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立法严重落后于蓬勃发展的旅游经济,笔者转换角度,从旅游格式合同的行业特征入手进行法律分析.
(一)旅游格式合同是一种综合性服务合同
旅游经营者往往不能直接提供综合性服务,而是将分属不同行业的多个旅游服务者的服务综合起来,自己向旅游者提供完整的旅游计划和全陪服务.因为涉及多方第三人提供服务,旅游经营者在合同中常常对无法控制的第三人违约情形约定免除己方责任.例如,“在旅游过程中,非因旅游经营者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追究相对方责任,但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此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非因旅游经营者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失”应当分成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当事人是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选定的旅游服务供应商.此时,旅游经营者不能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第二种,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当事人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自己选择的,此时旅游经营者可以免除自己对旅游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旅游格式合同强调时效性
时效对旅游合同有非同一般的意义.旅游经营者的服务报价是最近一段时间的报价,旅游者出游也是最近一段时间的安排.因此,时效性对于旅游格式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旅游经营者为了强化自身利益,在旅游格式合同中常约定,己方违反时效规定的情况下,减轻自己义务;在时效方面强调旅游者义务,限制或排除旅游者的权利.例如,“旅游者可以在旅游开始前通知旅游经营者解除合同,但应当承担旅游经营者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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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游格式合同中,旅游者主要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享受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浏览各地风光,感受风土人情,这个过程需要物质保障,但在旅游中旅游者主要追求的仍然是一种精神愉悦.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中不但靠收取旅游费赚取利润,还常常与一些商业公司签订购物点协议,收取旅游者购物提成.在旅游格式合同中,或明或隐都会有购物条款的规定.这些购物条款常常以参观、游览某某展馆的名义出现.在旅游过程适当的购物是不违反旅游者旅游目的的,反而可以增加旅游者旅游的乐趣.旅游过程中安排少量特产购买环节会让旅游者得到更大的愉悦.
由于旅游经营者可以从游客购物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线路安排上旅游经营者就倾向于更多的购物.繁多的购物点安排占用了有限的旅游时间,重复的购物点安排让旅游者精神享受的愿望落空.
综上所述,由于旅游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可能以各种不同形式出现.无论是在旅游业实务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要针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适当的行业防范与法律规制.只有平衡了旅游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最终实现旅游格式合同双方共赢,促进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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