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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概念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愈来愈多的新型家庭模式,如单亲家庭、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继父母子女家庭等.在这些特殊的家庭模式下所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生理与心理的伤害,不亚于一般家庭,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豍本文对家庭暴力犯罪略作分析.

关 键 词 家庭 暴力 婚姻 犯罪

作者简介:许晓君,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家庭暴力”作了限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司法解释以列举式的形式规定了“家庭暴力”一些较为典型的行为方式,但仍然没有厘清“家庭”的范畴以及“暴力”的外延,更没有衔接其与“家庭暴力犯罪”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要科学界定“家庭暴力犯罪”的含义,必须弄清以上三个问题.

(一)“家庭暴力犯罪”与“家庭暴力”的关系

“家庭暴力犯罪”与“家庭暴力”是两个看似相近但存在实质差异的概念,前者的内涵相对较窄,而后者的范围较为宽泛,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所有的家庭暴力犯罪都可称之为家庭暴力,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暴力都是家庭暴力犯罪,只有那些符合刑法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家庭暴力行为,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换句话说,“家庭暴力犯罪”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犯罪行为类型,而“家庭暴力”是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本文所探讨的,是刑法层面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家庭”的范畴

笔者认为,对“家庭”的认定,关键在于把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这一实质性条件,适当扩大“家庭”的范畴,不再固守于正常的婚姻家庭成员,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家庭成员,还应包括被“视为”家庭成员的成员,如前配偶、同居者、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恋人)等.

(三)“暴力”的外延

从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暴力”中的“暴力”主要针对的是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折磨,但从国际惯例上看,早在1993年,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就已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该宣言第二条将暴力行为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心理及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可见,此处的暴力行为包括了身体、心理和性三个方面.再从司法实践中看,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抢劫等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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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相对扩充“暴力”的外延,除了传统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还应将性暴力和财产、经济方面的暴力囊括进来.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主体“特定化”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发生于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暴力实施者与受害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且受害者多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妇女、儿童、老人.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上看,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发生于夫妻之间、(准、继)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夫、妻与第三者之间,分别约占总数的三成,另有12.5%的案件发生于姻亲关系之间.其中,一半以上受害者是妇女、儿童、老人.

(二)犯罪行为“隐蔽化”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本身发生在家庭生活领域、家庭成员之间,外人一般难以发现,且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受害者掩饰开脱不想给外人知道,即使外人知晓了,一般也会认为是私事而不愿过多地介入.如邓某过失致人死亡案,邓某经常以殴打、水浸等方式对其儿子进行变相体罚,学校老师和邻居虽有所发现,但都没有过问,直至在某次惯常的浴缸浸水体罚中,年仅11岁的儿子被溺死而案发.

(三)犯罪形式“多样化”

在家庭暴力犯罪中,施暴者手段残忍,行为各异,有杀人、伤害、强奸、抢劫、遗弃等,且造成的后果严重.从其侵犯的客体上看,侵害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受害家庭成员的生命、身体健康权,近八成案件即是属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遗弃等杀亲犯罪,造成11人死亡、9人重伤,还出现了侵害风化、财产等新类型犯罪,如强奸、强制猥亵儿童案、重婚案、抢劫案等.

(四)犯罪时间“持续化”

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对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得不到社会的监督调控,施暴者在家庭中长期肆无忌惮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黄某等二人故意伤害案,自2010年初,黄某夫妇将8岁的女儿从老家接到自己身边管教,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打骂女儿,7月初又因怀疑女儿偷窃家中钱财而持竹棍殴打,并将其捆绑在铁窗和木梁上,在五个小时内不间断地殴打直至女儿完全失去意识.

(五)案发原因“集中化”

家庭暴力犯罪诱发的原因相对比较集中,多数是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出现第三者、婚外恋,争吵继而相互动手、持械打斗,甚至花钱雇凶报复.如熊某等二人抢劫、故意杀人案,熊某因要求前夫复合遭拒绝,即雇凶回家抢劫前夫财物,挑断脚跟致其昏迷后,还关闭门窗打开煤气罐试图同归于尽.此外,为满足性欲引发的强奸案,因小孩的抚养、教育问题及金钱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亦事有发生.

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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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证难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有很大的隐秘性,通常发生在家庭中,没有证人或只有子女、父母及亲属在场,而子女、父母及亲属因与施暴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司法机关取证时,他们往往拒绝为受害者作证;其他人如邻居、同事、朋友等,大都不知暴力实施的细节,即使知晓,也碍于“劝和不劝离”的情面而不愿配合.公诉案件取证难,自诉案件取证更难.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受害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受害者大多数是弱势群体,仅凭其个人力量根本就无法搜集到证据,在其对刑事诉求举证困难时,法律却没有为其设置申请公安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途径,导致大量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处罚.

(二)定性难

我国现行的刑法条文中尚无专门的家庭暴力罪,也没有特别的条款定义家庭暴力犯罪,此类犯罪主要参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等相关罪名来定罪量刑.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上述罪名尚能覆盖,但对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致使轻伤等暴力犯罪却得不到刑法的规制.虐待、遗弃均要求情节恶劣或造成重伤、死亡后果才构成犯罪,然而,何为“情节恶劣”,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务对其犯罪情节及证据标准亦把握不一,导致难以将此类行为入罪.

(三)处理难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等家庭暴力行为,刑法将其纳入“告诉才处理”的范畴.换句话说,如果受害者不向法院提出控告,司法机关一般不主动干预,除非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在“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下,司法机关无法主动介入,被害人不知道提出控告,或忍气吞声不愿意提出告诉,或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最终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如,近期媒体广为关注的邢羽童受虐案,7岁的小女孩饿成皮包骨,被迫跳楼觅食,疑是长期遭其父亲、继母虐待所致.该事件一经曝光,以朴实的价值评判标准,大众一致将矛头指向邢父及其继母,无奈邢羽童的亲生母亲表示不追究,司法机关根本无法介入,进而引发诸多争议,司法机关陷入尴尬境地.

四、规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对策

一是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区三大阵地开展家庭文化建设活动,预防家庭暴力的事件的发生.如,基层妇联组织深入社区组织家庭开展插花、歌咏等活动,倡导新型的家庭道德,营造家庭和睦团结的良好氛围;团委联合教育部门,在学校中以图片展示、法制宣传等多种方式,将家庭伦理道德融入德育课程中,帮助学生从小树立正确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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