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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指纹鉴定结论在日常办理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却并非绝对科学可靠,仍应经过细致的审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文从指纹鉴定的特点论起,重点论述了审查指纹鉴定结论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对指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一方面是对指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采信指纹鉴定结论.

关 键 词 审查 指纹 鉴定结论

作者简介:王婵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27-03

指纹所具有的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两大基本特性,构成了指纹鉴定结论“证据之王”地位不可动摇的基石.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指纹 鉴定结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证明在现场遗留指纹的人曾经到过现场,而且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现场的活动过程事实,在有些案件中还可直接证明遗留指纹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基于以上原因,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对于指纹鉴定结论的理解产生了偏差,认为指纹鉴定结论是绝对科学可靠的,无需审查或只需简单审查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指纹鉴定结论并非绝对地科学可靠,指纹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难免有局限性,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明其客观、真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指纹鉴定的特点

(一)指纹的特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

指纹的特性是指纹鉴定的理论基础. “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是有生理学、遗传学、数学依据的,并且已为近2000年以来全世界的指纹鉴定和100余年的指纹档案管理历史得到证实” .笔者认为,指纹的两大特性具有相对性,可以分成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局部、残缺指纹并不是人各不同的.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每一枚指纹平均有75-175个细节特征 ,这些细节特征所构成的特征体系,不可能在自身的其他手指和其他人的手指上重复出现.“然而现场提取到的指纹多是局部或残缺指纹,面积平均仅占整个指纹大小的1/15” .局部或残缺指纹人各不同这一点在理论上尚未证实,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十多个特征点相同,却不是同一人所留的错误鉴定案例. 如果通过局部特征相符而推出整体同一的结论,无异于仅仅依据身高和年龄认定人身同一,这种推理过程在逻辑上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在实践中就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二是指纹终身不变具有相对性.胎儿在母体三、四个月时出现指纹,六个月基本形成,出生以后至生命终结,在尸体腐败前其指纹结构、形态和特征体系始终不变 .这种不变指的是指纹的特征总体不变,但是“纹线粗细、疏密程度和个别细节特征是可能变化的. ”引起这种变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生理因素、病理因素、外伤因素等都会引起个别细节纹线特征的变化从而造成特征点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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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纹鉴定具有主观性

指纹鉴定过程是典型的同一认定过程.同一认定是在诉讼进程中,由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通过对客体特征的分析比较,对客体是否同一的问题所作出的科学判断 .从逻辑学角度看,同一认定既不是归纳,也不是分析或综合过程,更不是主观臆测,而是建立在逻辑“同一律”基础之上的演绎推理过程.但在鉴定实践中,指纹鉴定人员做出的同一认定或者否定结论,大多是凭借经验作出的判断而非逻辑推理,这就使指纹鉴定结论带有很大的主观性.1995年由国际鉴定协会(IAI)授权进行的一次指纹鉴定人员“熟练程度测试” 的结果,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大部分犯罪现场遗留指纹都是残缺或模糊的,同一认定结论所依据的特征也仅仅是一枚完整指纹中的一部分,甚至只有极少数特征,但所出具的却是“现场指纹是嫌疑人讇讇椎膧资謤字杆簟钡木酝唤崧邸U庵志匀范ㄐ缘耐蝗隙ń崧鄞星苛业闹鞴凵剩思ㄈ嗽敝鞴弁撇獾某煞荩⒚挥锌蒲У钠琅斜曜肌R虼耍肝萍ń崧劭煽坑敕裼爰ㄈ耸欠窬细竦难盗罚欠窬弑阜岣坏木楹妥ㄒ档闹队凶琶懿豢煞值牧怠

指纹鉴定具有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指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并非无懈可击.指纹鉴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检材指纹和样本指纹的提取是否合法可靠,是否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发生改变;指纹鉴定依据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等都是在审查指纹鉴定结论过程中应予考虑的问题.虽然鉴定人在指纹鉴定领域相对于办案人员占有知识和经验上的优势地位,但这种专业性并不足以使指纹鉴定结论获得不经审查直接运用的资格.在判断指纹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之前,办案人员也应像审查其他证据材料一样,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核实和确认.笔者认为,审查指纹鉴定结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二、对指纹鉴定结论合法性的审查

(一)审查指纹鉴定的主体

对指纹鉴定主体的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鉴定机构的审查,主要审查卷宗内有无盖有公章的鉴定机构执业许可执照复印件.对此的审查可以确定两个问题,其一是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其二是指纹鉴定 是否属于该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另一方面是对鉴定人的审查,对鉴定人的审查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要审查鉴定人 是否具备鉴定资格,是否具有进行指纹鉴定的知识和实际能力,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依法进行了鉴定人登记,亦即此鉴定人是否在册,是否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另外,对鉴定主体的审查还可以通过网络查询 的方式来核实.其二要审查鉴定人是否有应当依法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从而导致案件审理在实体上的不公正,因此,对于鉴定人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应予回避的情形也要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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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指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1.审查指纹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检材指纹和样本指纹是指纹鉴定的基础.如果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指纹收集不符合法律规定,指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就难以得到保障.

(1)审查检材指纹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指纹发现、提取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保管、送检过程中有无遭到损坏及损坏的具体程度,提取到的指纹与现场勘验笔录指纹中的记载是否一致,这些都是审查过程中的要点.如杨某盗窃一案中,现场勘验笔录记载了一枚指纹的收集过程,在预审卷宗中却出现了两份指纹鉴定结论,两枚指纹提取的地点分别是案发现场的客厅阳台和厨房阳台,而对于厨房阳台上提取的指纹现场勘验笔录中并无记载,这样的指纹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做出的指纹鉴定结论也是没有证明力的.又如指纹的遗留时间与其所处的客观环境关系密切,如室内环境中的指纹,由于湿度、温度等方面的变化较小,汗液受损失较少,保存时间相对较长,而室外环境中的指纹就恰恰相反,因而为确保检材指纹的质量要及时的提取.(2)审查样本指纹收取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样本指纹一般存在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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