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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有关论文例文,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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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融资手段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真正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成功融资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几,其根本原因为目前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过于宽泛、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从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概念、范围及其法定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分析应收账款质押面临的风险及如何加强风险控制,使之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成功融资的同时,所涉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 应收账款 质押 登记机构 风险控制

作者简介:肖仕刚,安顺学院政法系讲师,民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80-03

美国次贷危机出现,很多大型企业的生存都遭遇危机,甚至如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百年老店也宣告破产,金融机构不愿提供信用贷款或对担保贷款要求提出苛刻条件.面对当前的融危机局势,中小企业的发展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应收账款质押是有助于中小企业顺利融资的便利渠道,但我国目前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不便于操作,导致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的问题上过于挑剔.有关应收账款质押虽虽有众多著述,但鉴于立场不同,观点各异,就应收账款质押面临风险过于夸大或缩小.本文出发点就尽量还原应收账款质押真实目的,对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及如何控制进行论述.

一、应收账款质押基本理论

(一)应收账款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第223、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可质押,但未对何谓应收账款进行界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规定,应收账款是指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和《IRIS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30日)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一言以蔽之,应收账款应包含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而产生的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等收取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及价外费用的企业债权,其本质为一般债权.所谓收费权,是指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作用与功能

从世界范围观察,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工具,比较典型的有美、英、法、德等几个发达国家.美国法对应收账款的法律调整主要体现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篇.该篇对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的各种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完备的规定,如定义、登记、附着、完善、抗辩及优先权等.当事人间就应收账款进行的融资,不管形式如何、名称怎样,如设备信托、代办人留置权、动产抵押、让与、附条件买卖等,只要客观情况表明有设立担保权益的真实意图,则一律依UCC第九篇进行担保权益的登记,以完善担保权益,否则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对债权人而言,都不能享有专为担保权人规定的救济措施.UCC第九篇对应收账款的买卖及担保均有效力,且以中央登记制解决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这些决定第九篇的实用价值极大.事实证明,这套制度经得起考验,在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和有力防止欺诈方面成效卓著,能够适应当代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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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颁布了《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让与公约》,应收账款质押的作用或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很大的方便.中小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通常为向银行贷款大伤脑筋,银行贷款主要以担保贷款为主,引用贷款为辅.因而中小企业在贷款上常常因为保证人的信用或担保物价值的问题而得不到中小企业所需要的贷款额度,丧失很多商业机会.尤其目前是受美国次级贷影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是很困难的,《物权法》223条的明确规定和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出台,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便利通道.(2)应收账款的质押为银行向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个人提供贷款大开方便之门.《物权法》通过之际,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制定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9号)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4号).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有着符合法定的应收账款作质押,就可获得银行贷款.(3)应收账款质押是目前国际上融资发展一个趋势,从以上我们提供的国外很多国家还有国际组织都对应收账款质押有着明确的规定来看,这是一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融资便利的渠道.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223、228条之规定和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定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可行性

出质人和质权人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只有合法、可行的应收账款才能够进行质押.应收账款属于债权权利,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即具有合法性;具有合法性的应收账款还不一定能够进行质押,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应不具有专属性,比如专属人身的就不可以,也就是说具有可行性.

(二)出质人对应收账款具有处分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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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于应收账款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当然如果是属于表见代理、无权处分而形成的效力待定时,必须在进行质押登记时取得处分权.此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各个方面面临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物权法》223、228条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与应收账款质押权属于两个部分,一个是应收质押合同,一个是经登记成立的应收账款质押权.应收账款质押权的取得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又一定的相似之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应收账款质押权取得的前提和基础,但并不意味着有了成立生效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就等于质权人取得了应收账款质押权.反过来即便应收账款质押未经登记而不能取得质押权,但如果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质权人还可以通过请求出质人履行应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四)应收账款质押权登记生效性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是使应收账款质押权取得的前提和基础,但质权人要真正取得应收账款质押权,按照《物权法》223条之规定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还必须到指定机构进行质登记,质权人才能取得应收账款的质押权.实际上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实际上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依次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如买卖合同)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的形式,才发生无权变动的效力.按照《奥地利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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