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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日,证监会公布了一批IPO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表,归真堂排在第28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此信息一经公布便引致舆论的轩然大波.通过经济法与法学的角度的分析,提出“归真堂上市”应当交由市场决定,但无论“归真堂上市”的成功与否,都应当积极寻求企业转型;立法层面则应当尽快完善相关动物保护领域的立法,给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提供法律依据;民众与媒体应当尊重文化的多元性、以更理性的态度审视类似事件,或可利用金融手段发展动物保护事业.


怎样写经济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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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熊取胆公司上市金融法律问题

一、相关事件的历史回顾

(一)“归真堂上市”事件回顾

早在2011年初,归真堂就曾递交过上市申请,但在一片反对声中,未见回音,时任归真堂董事长邱淑花曾说了一句著名的话——“反对我们就是反对国家”.

2011年,“归真堂上市”第一次引起媒体关注时,公益慈善组织“中国SOS求助”创始人白一鹏就曾筹资 5000万元意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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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归真堂,阻止其上市计划,但结局是铩羽而归.

2012年2月1日,证监会公布了一批IPO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表,归真堂排在第28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

2012年2月10日,中药协会发函点名抨击亚洲动物基金会,认为“亚洲动物基金会恶意歪曲炒作,以打压民族中药.”

2012年2月14日,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联名72名知名人士正式致函证监会,反对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请.

2012年2月16日,中药协会召开“媒体沟通会”,提出天然熊胆不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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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2日,归真堂开发养殖基地,100多位媒体记者前往参观,但亚洲动物基金会成员被拒绝入内.

截至11月16日,福建证监局昨日披露,在福建辖区辅导备案的拟上市公司共有35家,归真堂药业名列其中.

(二)人工熊胆项目回顾

1983年国家要求研制贵重中药材代用品,同年8月,“人工熊胆”项目立项;

1989年课题组完成了药理实验、动物测试和临床数据演算等前期工作,并将科研成果申报到当时的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回复却是“补充临床资料”;

1992年课题组提交二期临床试验资料,得到的回复是:“目前引流熊胆产量已暂满足药材所需,请开发时综合考虑”;

2005药品审批权转移至新成立的国家药品审批中心,课题组再次提交补充材料,但当时,养殖体系已经形成,从养殖到制药,再到加工、销售,成为了完整的产业链条,更加无法动摇了;

2006年,人工熊胆项目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03133771.6);

2008年香港大学中医药学院助理教授冯奕斌研究证实,用黄柏、黄连和黄芩三种中药就能替代熊胆的疗效.

二、对“归真堂上市”事件需要理性分析

“归真堂上市”事件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其原因在与人类道德判断标准的多元性、企业上市领域与动物保护领域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近完善.由于道德层面的价值取向是相对的,在法治化背景下的市场经济时代,“归真堂上市”只能交由法律来规定了.但透过本事件,我们已经可以看见法律的漏洞所在了,所以,“归真堂上市”事件实际上是在类似纠纷还没有大规模爆发之前给我们一个思考、反省、完善的机会,因此,对“归真堂上市”可否的思考显然是不可避免的必然.

故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采用一个理性、客观、中肯的态度,采取实证研究、交叉学科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多维度地透过问题的表象,找到矛盾纠纷背后真正的实质所在,以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合理分析,给“归真堂上市”事件提出一个具有建设性的建议,以期给立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进而对司法与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接下来,本文将分别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归真堂上市”事件.

三、从法学角度分析“归真堂上市”事件

在法治时代,不妨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理性分析一下“归真堂上市”事件.

归真堂能否上市?

这是对“归真堂上市”事件的一个客观层面的思考.笔者认为这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故在本部分不做过多讨论,将在下文经济学部分进行着重论述.

归真堂应否上市?

这是对“归真堂上市”事件的一个法律评价、社会评价,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笔者将从硬法和弹性法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硬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IPO管理办法》)

NGO组织“它基金”在向证监会信访办递交的吁请信中提出的反对“归真堂上市”的3个理由分别是:其一,归真堂主营的熊胆业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二,熊胆行业经营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归真堂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第三,归真堂在最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行为.

对此,让我们根据我国现行的《IPO管理办法》的第12条、第14条第2款和第26条第1款对以上理由进行逐一分析.

(1)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它基金”正是宣称归真堂的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因此我们不禁思考“熊胆入药”究竟可否作为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熊属于二级保护动物,是可以圈养并在国内进行商业的贸易的,并不违反国家政策.而实践中,与归真堂生产经营范围相似的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宝”,股票代码300039.SZ)早在2010年1月8日就在创业板上市了,其今年亦有拟投资1.5亿元建设养熊场的计划.由此可见,“它基金”的这条反对理由并不成立.

(2)第十四条第二款:“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等(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它基金”正是针对此条宣称,全民反对浪潮、人工熊胆的获批、我国陆续出台的各类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会使归真堂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熊胆产业随时可能被彻底取缔,并对归真堂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是仅仅基于以上因素我们并不能绝对地判断“归真堂”的持续营利能力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点是很难判断的,证监会更没有这种能力和资源来判断.由此可见,“它基金”的这条反对理由也不成立.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对归真堂将熊胆粉入药的法律定性已经分析如上,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归真堂将熊胆粉入保健食品违法一说.根据2009年颁布《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过,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熊胆未列入其中.这意味着归真堂生产的熊胆茶等多数产品,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更不是食品.

可见,我国现存调整熊胆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根据发生法律冲突时“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规则,熊胆粉不仅可以入药,也是可以入保健品的,故“它基金”的第三条反对理由亦不成立.笔者认为,立法上应当逐步确认熊胆粉只能入药、不可入保健品,并对何谓保健品做出立法上的明确规定.

2.弹性法律——《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归真堂上市”究竟是否遵守了社会公德与商业道德呢?这其实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也因为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并未对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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