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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升级与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以网络平台为中介的“P2P”网络信贷平台(OnlinePeer-to-PeerLending),即“人人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期限短、效率高、收益大、无空间局限性的优势,吸引了借贷双方.但针对目前实践中网络平台暴露出的一些风险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并无对此的明确规定,尤其在资金安全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建立相关资金安全监管的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P2P网络信贷资金安全监管

作者简介:彭江莱,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97-02

一、P2P网络信贷平台概况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现代科技的成熟运用,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体系之外又逐渐发展出一种新型金融借贷模式,即依托于网络平台的个人贷款模式——“P2P”网络信贷(OnlinePeer-to-PeerLending).中文称“人人贷”,即个人对个人的贷款,由P2P网络贷款平台提供与借贷有关的服务,使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互联网实现借款和贷款目的一种业务.

P2P网络信贷平台是由提供网络无抵押担保贷款服务的机构,其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一个资金融通的平台.贷款人无需任何抵押,只需要通过网络的平台便可以从陌生人手中获得小额贷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全球化发展,P2P网络信贷市场开始在国内出现.有研究表明,当前国内的借贷平台数量已过百家,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总量已达130亿元,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网络融资整体规模由2000万元升至6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25%;笔者认为,此种出现时间不长的、成本小、交易快、期限短的借贷模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人提供了一个新型融资平台,为闲散资金的所有者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财选择,促进了资金的最大流动,有助于个人信用体制的完善,这亦是本文研究的新颖性所在.

二、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模式及其法律性质

(一)国内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模式

国内的“拍拍贷”和“宜信”分别是我国最早、最大的民间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呈现了国内当下民间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模式.我国的P2P网络信贷平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以“拍拍贷”为例的单纯中介型.作为国内首家P2P网络信贷平台,拍拍贷采用竞标运作的模式,即借款人在拍拍贷平台上按各自的要求发布借款信息后,贷款人用自由资金进行竞标.拍拍贷作为网络平台仅收取服务费;二是以“宜信”为例的复合中介型.宜信之所以称之为复合型,在于它在线下对借款人进行当面交流并审核,在线上又为客户提供信用咨询、评估、信贷方案制定等多方面的全程的信用管理服务.宜信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能够更大程度地让贷款人有灵活的借款选择;三是以“我开”为例的非盈利公开型.我开模式类似Kiva,其与中国业内领先的小额信贷非营利组织合作,筛选出借款人,利用自身平台吸引贷款人.

(二)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根据以上对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运营模式分类的探究,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P2P网络信贷平台可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一是线上模式.网络平台本身不参与信贷关系,不作为信贷关系的一方主体,仅提供互联网线上的服务,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借贷交易提供一个网站平台以便双方主体能够进行竞拍交易.比如拍拍贷即采取的此种运作模式;二是线下模式.网站本身介入借贷关系,成为信贷关系的主体一方.在此,本文仅讨论线上模式.

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P2P网络信贷平台仅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交易的互联网平台,其只是民间信贷的中介机构.但是实践中,P2P网络信贷平台较多从事的是金融理财服务业务,其经营中介型信贷业务的实质是向投资者提供一种金融理财服务,而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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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59;信贷双方之间的一个中介平台.P2P网络信贷平台通过提供全程的信贷服务,将一笔借款同时出借给多为借款人,这有利于资金的风险分散.传统的债券型理财产品也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但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与之相比的特点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金融服务,且作为金融中介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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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民间借贷关系的有合同法等法律,但目前还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专门立法,P2P网络信贷平台主要遵循的还是关于传统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笔者认为,正如银监会在《通知》中所述提示,“人人贷信贷服务中介公司”的P2P贷款平台具有大量潜在风险,我们必须做好风险预警与防范措施.

三、我国P2P网络信贷平台中存在的风险——从资金安全角度分析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提示的风险表明,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有关风险问题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中,笔者主要从资金安全的角度来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以及探寻监管的制度建议.

笔者认为,P2P网络信贷平台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资金监管风险:

(一)网络平台运营者非法使用借款人借出资金的风险

以去年风风火火的“淘金贷”为例,郭某从伪造营业执照,非法购买国家工信部的ICP备案号,到最终炮制出P2P网络信贷网站“淘金贷”,其投资成本不足2000元,在短短5天内骗倒国内100多名投资者,之后关闭网站潜逃.由此看出,借贷资金是由网络平台中介实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中转.某一期间内网络信贷平台的运营者控制着这一部分资金,有可能出现资金不进入贷款人账户的情况.如果网络信贷平台的运营者没有将该笔资金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划出,而将其用于其它用途,这对借款人、贷款人双方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笔者认为,在信用缺失的市场交易中,网络信贷平台的经营者极容易出现类似“淘金贷”中的郭某的行为,此外还有诸如以新贷还旧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放贷款、挪用借贷资金久不归还、盗用、滥用资金等行为风险.针对上述风险,笔者认为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加以监管,以保证借贷资金被合理安全的使用.(二)借款人出借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风险

传统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般具有一定的朋友、同事、亲属等关系.而通过P2P网络信贷平台发生的借贷中,借款人与贷款人相互是陌生的,这导致借款人无法完全了解贷款人的资信情况.

笔者认为,借款人的资金一旦流出进入P2P网络信贷平台交易,借款人对该笔资金就失去控制权.例如贷款人将该借款用于期货、衍生品等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中发生资金亏损,无法按期足额归还借款人借款,那么借款人的损失是由P2P网络信贷平台承担还是由借款人承担,网络平台是否应对贷款人有一定的审查权、监控权等等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借款人出借资金无法按期足额收回的风险,对借款人的相关利益进行保护.

四、P2P网络信贷平台资金安全监管的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P2P网络信贷平台的监管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要解决以上非法使用资金以及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经营者行为规制——建立账户分离的防火墙制度

针对前述第一条资金安全风险,笔者认为必须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行为加以严格规制,可以从账户分离制度中实现这一规制效果.P2P网络信贷平台接受到的借款人的资金本身不属于平台运营的自有财产.实践中大多数网络平台采取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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