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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类论文范文例文,与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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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到构成成员的利益时,构成成员也可以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三)总有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优势

民间文学艺术主体之所以会存在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创作主体和传承人在文化保护与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创作主体作为法律主体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困难,但在实践中,创作主体的难以确定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虚位”;把传承人作为法律主体,在实践中操作方便,但又有窃取族群智慧结晶、破坏民间文艺母体之嫌.总有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团体的创作群体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管理、处分可以鼓励从事民间文学艺术的表演、发现、记录、整理、改编、研究、捐献,继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作为构成成员的传承人通过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收益,可以最大限度的激发民间文学艺术潜在的市场价值.因此,本为认为,总有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旨目的得以最好的实现.

五、总结

总有是一种构成成员与团体之间的一种不即不离的关系,但决非是二者的折中,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便是如此,是一种创作群体与传承人之间的团体与构成成员的总有,这样的主体,不仅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利用,也能使对民族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达致一种理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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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窦锦玲(1987-),山东潍坊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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