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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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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立法者的意志能够实现,立法者的意志就是平衡三方利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四是双重功能说,该说法认为信用原则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双重功能,使得法律法规更具有弹性和生命力.这四种说法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但是却没有一个清晰、确定的界定,在民商法法律中也没有对信用原则及其外延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众多企业、个体无法在明确信用原则概念的情况下正确的进行运用,为信用体系的构建造成了障碍.

2.信用原则滞后于其他原则

信用原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无论是在债权法还是在物权法中,都有信用原则的体系,但是现有立法序位角度来看,信用原则明显滞后于其他的基本原则,甚至处于最后一位,这与信用原则的最高行为准则的地位不相符合.例如,在我国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中,每一项法律法规都明确的遵循了信用原则处于最末位这样的序列,这与信用原则预先设定的帝王条款等地位相距甚远.

3.信用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

从我国现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规来看,明确规定了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民商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原则,其涉及面较为广泛.然而,从归纳角度分析,信用原则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下为原则非常的少,如果从立法机构明文规定的高度分析考察,实际上信用原则就不存在被确立的下为原则.例如,情事变更原则是信用原则在一定意义上的合法应用,我国的合同法草案也承认了这一原则,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并没有提出情事变更这一原则.此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中,在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从某种程度上分析,市场经济仍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类似瘦肉精、三鹿奶粉等信用问题与矛盾事件的不断出现,与落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法律的缺乏有着莫大的关系.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性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各法律中强化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加强其可行性与操作性,并坚持长期贯彻信用有以下三大好处:

第一,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立法,有利于有效划分民事活动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明晰民事活动的责任.

第二,有效地降低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危害,可避免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从而避免短期经济行为,有利于合理与规范政府的正常行为.

第三,有利于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实现自由裁量的完全透明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措施

在民法通则中,已经确立了信用的基本原则,怎样进一步强化该原则的地位,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当前的重点关注与研究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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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信用权的构建

首先,立法部门应当构建立法信用权,并将信用权从其他法律中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新人格权,这也是信用权立法的核心内容,从而增强所有的法人、自然人等享有信用权的现实可能性,并能在经济活动中充分使用这一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信用权,促使整个社会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市场交易,自觉维护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信用权的提出与构建,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关人士或企业的信用利益,是民商法整个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民法草案中,涉及了信用体系、信用权构建等相关问题,其意图通过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来维护信用权,构建信用体系,完善法律框架,其立法目的与时代的需求相符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公司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层面分析,信用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作为市场的主体,公司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果违约,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缺乏信用的现代社会市场中,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公司信用这一工作.公司信用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了利益相关人、债权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交流,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公司的信用主要是基于公司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能力这两方面进行评价的,而公司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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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又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人”,公司决策的做出在本质上是公司机关人的协调与平衡;二是“资”,这里“资”包括了静态资本与动态资产这两方面,资产和资本的双重保护夯实了公司的信用基础.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法机构在制定信用法律制度时,首要原则是尊重个人的个体权利,例如宪法给个人赋予了充分权利,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通过何种渠道,如何收集何种信息是符合宪法的提出了清楚明晰的界定要求.在我国,缺乏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立法,将隐私的权利调整到名誉权的权利范围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在收集和传播个人信用资料的时候往往会不可避免的触及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例如个人的年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消费情况、薪水等.因此,立法机构应当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从法律上保护个人的信息隐私权:其一,个人有要求确保其个人信息不受不正当或非法使用的侵害的权利;其二,个人有主动支配权利决定与他人沟通个人隐私信息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或制定新法律规定个人享有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资料的权利,例如对信息收集人的身份、使用方法、收集目的和资料转移情况等方面具有知情权,也有权利查询或申请修改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当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被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时,有要求索偿的权利.因此,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当明确不合法收集他人个人信用信息资料、非法使用他人个人信用信息资料等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可采取的合法救济途径等.

4.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是保证社会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关键之一.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就必须要加快建立健全规范政府行为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提高政府及有关人士的法律意识,全面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水平.法律是支撑道德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自觉遵守社会信用法则,严惩失信行为,充分发挥好市场经济裁判员的角色作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完善的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信用的作用,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行政法规.首先,对政府信用开展专项治理,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与效率,实现廉洁从政,确保各地政府能够依法行政,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其次,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和规范公务员的信用,严格控制公共权力,禁止滥用职权,充分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良性发展和公民权利,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功能之一.总之,国家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以为人民谋利益为目的,将诚实守信作为一个法律义务,注重提高自身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总结

信用是民事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保障,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为确保经济社会的持久稳定发展,无论是以企业合作为主、商品交换为主的经济行为,还是是个人信息、政府执政等,都必须通过构建信用体系来维持.因此,必须从企业、政府和个人三个方面进行信用体系的构建,满足社会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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