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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方面有关论文范例,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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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民商法的信用定义与特征,本文重点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及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几项措施,希望通过这几项措施来构建和完善民商法的信用体系,确保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 键 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75-03

一、信用的法律定义与特征

(一)民商法的信用定义

在法学界,并没有对民商法的信用形成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民商法的信用是指和经济能力相对应的社会经济评价,也有学者认为是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与信赖.综合各种说法,信用实际上包括两个判断:第一,事实判断,即判断民事主体的偿还能力,这种能力以事实为基础,包括了民事主体的资本、能力与品德三大方面,具有客观事实性,也正是基于这一特性,民事主体有权利提出异议或修改要求;第二,价值判断,它是指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评价和信赖,,即社会或第三方基于对民事主体的相关信息对其偿还能力进行评价,并决定信赖程度,最终决定是否授信及授信的额度大小等,这个判断体现出了信用的价值,具有主观性,也正是基于这一特性,民事主体不会对其授信的结果产生异议.

从以上两个判断可以看出民商法的信用主要包括了两层含义:其一,信用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种评价与信赖,是对民事主体人格的综合评价;其二,信用是社会与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的评价与信赖.具体分析,信用就是民事主体要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方面,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承诺或签订的合同要具备承担法律责任、履行规定义务以及偿还有关赔偿的能力;另一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民事主体双方要通过一些合法途径充分了解合作者的信用问题,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小交易风险,这里所说的信用问题也就是社会或第三方的民事主体的综合评价.综上,可以将民商法的信用定义为社会或第三方对民事主体履行义务、偿还索赔等能力的综合评价与信赖程度.

(二)民商法的信用特征

1.信用是民事主体资格

信用是民事主体成为主体的重要基础,是民事主体参与到市场中的重要保障,它具有权利能力的特点,也就是说信用决定着一个人的信誉,决定了他能否成为权利主体,是否能够进入市场,一个人如果拥有了一定程度的信用就等于拥有了法律社会.例如工商登记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拥有不用的资质与经营范围,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只有具有一定资质水平的企业才可以参加有关大型工程项目的竞标.

2.信用是和财产有关的主体资格

在现代商业中,传统的以熟人眼光判断一个人信用状况的判断标准已不再适用,逐渐被以确认资本标准与财产的方法取而代之,并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信用是和财产有关的主体资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拥有信用的人或企业可以凭借信用而赢得利益,例如一个具备良好信用的企业,它可以从银行获得公司运营所需要的贷款,可以拥有广泛和稳定客户源泉,从而为企业自身创造财富;其二,信用具有和有形资产相同的经济功能,可以通过货币对其价值进行衡量,例如在海尔等知名企业中,将信用价值衡量后一般都超过了企业自身的固有资产.此外,在合并或转让公司时,信用都会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参与评估作价,成为新公司的财产组成部分之一.其三,侵犯信用所担负的责任也为财产责任,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提到,企业经营者不可以捏造事实,损坏他人的商业声誉与信誉,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并对被侵犯者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

3.信用是一种可量化的信息.

在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信用已逐渐信息化.在交易结束时,民事主体会留下自身信用的相关记录,而这一纪录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以信息的形式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是一种可量化的信息,包括两方面:其一,信用以财产的形式在价值是实现量化,即通过一定的衡量方法转化为财产体现在企业资产和资本状况等方面;其二,信用以信息的形式实现量化,即通过一定的方法评价出信用的高低等级,为交易者或投资者为了解合作对象信用状况提供一个直观、简洁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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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及存在问题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1.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体现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情事变更原则,它是信用原则在解除或变更合同时的具体应用.在债权法中,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是消除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无法预测的情事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情事变更原则指在签立的合同依法生效后,基于合同关系的情事在不是当事人自身原因的条件下,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知的变更,引起不公平效果的产生.为了确保公平,法律设立了这项原则,允许解除或变更合同,以避免或尽可能减小当事人本不该承担的经济财产损失等.

第二,扩张合同义务原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合同法中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的延伸,合同义务也随之得到了相应的扩张.例如后合同义务、从属义务、附随义务、合同无效等.扩张合同义务原则能够实现合同和信用原则的目标,即实现利益的平衡.

第三,遵守合同规定原则.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签立双方要遵守要约承诺,不得随意撤销合同中的要约承诺,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即当事人要严格遵守合同中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双方不得在无约定的情况下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

第四,归责原则.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是由公平原则、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者合并的,其中过错归责原则最能够体现出信用原则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该原则运用了道德与法律双重标准来判断行为价值的.归责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风俗,同时也有利于在责任规划和分配损失方面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

2.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信用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示公信物权原则.公示公信物权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基于物权建立安全性和秩序而形成的交易原则,它主要包括两个原则,即公示和公信.其中公示是指向社会公开物权的设立与转移,使得社会或第三方及时了解物权的变更情况,实现信息完全透明化,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第二,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原则是指财产转让人将财产转让后,第三人必须是在受让人善意取得的条件下才能合法享有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财产原所有人没有理由要求第三人归还其财产,但可以让转让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善意取得这一原则我国应用较广,是民商法在衡量交易便捷和所有权保护这两种价值后的选择.

第三,相邻权.相邻权在民商法中是指在处理相邻关系的同时,不动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所享有的权利,此外,在行使或使用这个权利时,应当以不侵犯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条件.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侵害了相邻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必须及时地停止侵害并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在本质上,相邻权就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二)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原则缺乏统一的定义

目前对信用原则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在学术界大致可分为四种说法:一是语义说,该说法认为信用则就是民事活动当事人遵守承诺,不欺骗;二是条款说,该说法坚持认为信用原则这一条款可以作为民事活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正确指导标准;三是立法者意志说,该说法认为信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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