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相关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及互联网及电子商务平台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互联网金融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者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类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差别;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以致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不足,且不适应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就“余额宝”来看,证监会曾在7月表示,“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而后证监会表示,监管部门已于近期要求支付宝就余额宝业务所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进行调查并处罚.这体现了互联网金融产品所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二、“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环境分析

“余额宝”的法律属性

余额宝的法律属性是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依托的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的设计中存在着三方法律主体,即基金的销售者、基金的投资人和受益人、基金买卖双方客户资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

(二)当前“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的法律规制

上文介绍到“余额宝”产品存在着三方法律主体,所以这里从三方主体入手,对其所受到的法律规制进行介绍.

1.作为基金的销售者--天弘基金要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则的规制.

基于余额宝等类似互联网金融产品实质上是货币基金的这一法律属性,所以其必然要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制,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申购的此类货币基金都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运作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基金监督管理等内容的要求,从整体上确保此类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这是该类货币基金形式在

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范文
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论文范文例文
互联网销售平台欲长期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此外,天弘基金等基金销售机构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货币基金还须遵循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则,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基金的销售活动,有效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

2.基金买卖双方客户资源的中介人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提供者--支付宝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规定的规制.

“余额宝”里的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其要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规定的规制.此外,在2013年3月16日证监会最新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在余额宝中,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需遵守以上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对投资人的信息和账户进行审慎管理,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3.基金的投资人和受益人――“余额宝”客户要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规制.

证监会曾于2007年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随后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因此,在余额宝、活期宝等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基金销售机构有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如果投资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将会确认申购交易失败.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基金销售与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三)当前“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法律上的缺陷

1.直销规避制度之嫌

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支付宝在2012年已获得基金支付牌照,但是目前为止,实际上支付宝并未获得基金销售牌照.虽然在今年11月1日后,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淘宝网获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成为互联网首家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业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即使是这样,其仍然是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而只能是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服务.另外,虽然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支付宝强调自己提供的仅仅是资金支付渠道,不作为基金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也不对基金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一般人无论从其外表或本质上看余额宝其实都有借助天弘基金来实现基金的销售功能之嫌疑,即通过把天弘增利宝基金销售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从而使资金和资产的所有权在转移流动过程中不会转移给支付宝公司,并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对价,在名称上称呼其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打了直销的擦边球.根据上文中的分析可知,余额宝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基金产品,而并不是支付宝自己所标榜的支付产品,既然是基金产品,那么作为主要推出平台的支付宝就应当符合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标准并被严格纳入监管范围,如果没有,就必然存在监管的真空,从而对投资者的利益存在潜在的威胁.2.未尽到充分的基金风险提示义务

在余额宝刚面世的时候,相信很多朋友都将其与银行存款划上了等号,但实际上,人们将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是将该笔钱投资了货币基金.而货币基金是有风险的,同高安全等级的银行存款根本没有可比性.虽然货币市场基金一贯收益稳定,但一旦基金出现大幅缩水或投资者集中赎回等情况,而所持流动资产又不敷支出时,货币市场基金就会出现严重给付问题.另外,与银行存款不同,货币基金并不保证收益水平,一旦购买的货币基金营收出现问题,余额宝用户的资金将蒙受损失.而对于余额宝这一货币基金存在的潜在风险,其显然提示不够,只是在对其收益率的过多宣传之后附带提到了存在风险的可能性,并且在服务协议中提出支付宝不承担基金亏损责任.但是余额宝的绝大多数参与者都是基于对支付宝品牌的信任而将其资金放入余额宝,更何况,其大部分投资者对货币基金其实并不了解,甚至没有认真理解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制定的两个格式协议,一旦余额宝用户因收益发生争执,法律纠纷就很难避免,由此引发的影响也很难估计.

3.监管力度缺乏

由于余额宝的门槛低、收益高、方便快捷、随时支取等优势,使其在18天之内,客户数达251.56万户,累计申购金额达66.01亿元,累计申购笔数286.91万笔,累计消费金额(主要指用增利宝份额进行购物支付)12.04亿元.大量闲散资金的源源流入,使余额宝早就具备了类银行的吸储功能,而其他基金公司效仿余额宝推出的类似基金产品也吸走了大量投资资金,使得利率水平较低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吸储能力的挑战,余额宝带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风潮,甚至起

1 2 3

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参考文献资料:

经济论文范文

信息经济学院

经济学论文引言

矿产经济学论文

经济管理的论文

经济学论文范本

国内经济论文

劳动经济论文

经济学专业论文范文

经济学论文题目大全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