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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案例教学法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吻合,司法考试也必将对法学案例教学法产生引导、促进作用.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在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对策,从而进一步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司法考试

作者简介:高泉(1971-),男,河南南阳人,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副教授.(北京101149)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2-0092-02

随着司法考试制度自身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必将对法学教育的观念、模式、教学方法、课程设计等方面产生日益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法学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造就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一、司法考试与案例教学法

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一直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当向司法考试输送合格的考生,甚至建议将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比例作为衡量法律院系教育水平的指标之一.但也有学者对司法考试可能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表示了强烈的担心,认为弄不好法学教育会围着司法考试的指挥棒转,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1]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其独立性,同时法学教学应当改进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司法考试要求.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必将促进和引导法学教育的良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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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在推动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体现在案例教学上.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中的判例教学法于19世纪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创建并被全面引入该学院的法律课程.[2]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法毫无阻碍地确立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但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直接将判例教学法移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中国目前只有案例而无判例,也不必要在审判活动中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从今后的发展来看,中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制度”.[3]基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逐渐发展出一种有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和大陆法系传统讲授教学法的法学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4]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等多种方式,并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从司法考试的考试科目、形式要求分析来看,其考试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大案例”、“小案例”所占比重很大,考查的重点在于考生能否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处理实际问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的客观差距,决定了有必要对法学教学方法进行调整与改革,而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思考,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与口头表达能力,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吻合,可以促进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适应司法考试、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方面确实有独到之处,但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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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念和认识方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观念与认识上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将案例教学法混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低估乃至否定讲授式教学法的作用.案例教学法与判例教学法虽然名称相近,但性质不同.首先,判例教学法是在课堂大量分析先前判例,主要用来归纳判例所创设的法律规则.而案例教学法一方面用来解释成文法,另一方面发掘成文法中有待改进之处,推动成文法的发展和完善.其次,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就是法院的判例.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不研读判例则无法了解其法律的精髓.但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案例教学法必须与讲授教学法相结合才能完成法律教育任务.否则,虽然学生有了更多的提高分析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但他们对整个法律体系的了解就难免支离破碎了,也不能满足司法考试的需要.而且我国高校的本科学生基本上是从高中基础教育直接进入高等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尚未形成案例教学法所要求的法律思维,所以在比较系统地掌握理论知识之前,根本达不到案例教学法所期望的目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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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选择方面的问题

案例选择上首先一个问题就是课堂上运用多少案例的问题.有人认为既然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那就应该多用案例,而且越多越好.而实际上简单的堆砌案件容易把案例教学变成“故事会”,甚至有的教师在课堂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很热衷介绍“新奇”案例,将案例教学变成了“猎奇会”,这和案例教学法的目的相去甚远.其次,在教学案例的组织与选择上,案例教学法所采用的案例真实性、典型性、新颖性不足.目前,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素材主要依靠各学科教师自行准备,案例来源随意性较强,在浩如烟海的案例中,并非每个案例都适合于教学使用,案例选择如果真实性、典型性、和新颖性不足,与课程内容结合不紧密,也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3.课堂组织方面的问题

在课堂组织上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将案例教学法简单变成“举例子”,学生参与程度较低,双向交流性差.在案例教学实践中,很多教师是将案例作为示例加以运用的,教师运用案例通常是为了解释、印证所讲授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课堂上很少有同学的激烈辩论,教师注重对案例结果的分析,忽视对案例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这种方法仍然没有摆脱偏重传授法律知识、轻实践的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讲授式教学法.但是“实例研习乃在培养处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说是为将来从事实务工作而准备”.[6]显然,简单的举例并非真正的案例教学法,也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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