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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由深圳市政府通过了《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通过可以说是中国大陆高校管理模式创新的最大成果,此前从未有一所高校由政府机关或者专门立法机构专门为其制定法律文件.从实际效果来看,理论上而言,南方科大暂行办法是南方科大的举办者深圳市政府自己制定的,其效力高于南方科大一个学校内所通过的章程.但必须看到的是,深圳市政府所通过的这个办法在持续稳定性方面仍有可预见的较大缺陷,即深圳市政府随时都可能,也有权根据需要对“办法”予以废除或者修改,这将导致管理办法在立法程序和稳定性方面逊色于专门立法机关立法.作为一种探索路径,要使大学章程真正具有较强的效力,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必须修改有关法律或者制定新法.短期内这一点在现实上又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至少这涉及到国家政体的改革,而且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此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恰恰通过各种行政干预、指令和检查等达到对大学的行政监督效果,确保其发展和运作符合政府的意图与目标.如果因为具有法定效力的大学章程对主管部门在宏观层面对高校人、财、物的配置权和发言权形成制约,那一定是教育主管部门所不希望甚至极力反对的.所以,即便政府认同这种立法模式并开始推动,这个博弈过程也将会是漫长的.深圳市政府为南方科大制定《暂行办法》的作法,具有现实折衷的可行性,但这种做法也只是在规定内容无明显差异情况下的章程效力位阶提升,更何况在可预计的数年内都不太可能在大陆地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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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章程就大学内部的权力配置问题

这里所说的大学内部的权力配置问题,是指大学章程所载的行政权力配置和学术权力配置的问题.行政权力是指高校的行政领导,例如书记、校长、院长和处长等.学术权力是指大学内部学术委员会的权力或者称为“教授治学”的问题.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章程必须包含管理模式,大学章程应当是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根本依据.所有规章的精神和原则均应参照学校章程.因此,在假定高校都将制定各自章程的条件下,如何配置好这两种权力是需要认真考虑的.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大陆高校的众多专家、教授和学者都认为学术权力在不断弱化并依附于行政权力,这和理想中的“教授治学”及“学术自由”所体现的学术权力是难以相提并论的.而作为一所高校,学术权力又是基础性并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力量.

就现状而言,高校也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官大一级压死人”现象在高校内也比比皆是.究其主要原因,这和学校的设立和运转模式是休戚相关的,从根本上而言,是和上文所提到的国家政体具有同质性的.一所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通常都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任命而非公开选拔或者选举产生的,所以这些学校领导必须要服从和体现政府的意志.他们有压力也有动力开展那些被上级认可的想法和活动.在这个条件下,学校领导具有一定的工作方法自主权.此外,学校领导的考核与评估也是上级部门或政府主管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就同样会体现“首长意志”,学校领导基本上决定了学校内部中层直到底层的干部人员选配和院长、处长等行政职位安排,他们能够决定教师职称的评聘和人员的聘用,他们还有足够的权力决定学校内部各学院和部门的经费安排.

从上到下一以贯之,一句话,“把手制”是高校内外通用的管理模式.比如,一个在众多教工中被“任命”的行政中层干部不仅要珍惜这“稀缺资源”,他更不可能,也不敢做出那些与校领导意志根本相悖的决定,无论有多少教授支持他这么做.奢望他站在“教授治学”的立场上是很少可能的.关于高校内部“党、政”之间权力划分的问题,由于同属行政权力,只要通过大学章程实现行政权力边界的界定,两者之间的内部分权就不会是根本性的难题,本文暂不讨论.

另外,学校的行政序列之外存在的“学术委员会”并没有根本性的自主权.学校领导和院长、处长等主要中层干部都是非经选举的“当然”的学术委员会和聘任委员会成员.这些行政领导不仅自己要参与竞聘职称,而且还要决定别人的职称和聘任.试想,一个被任命的处长怎么可能不投票支持能决定其“官职”并能间接影响或控制其职称的学校领导,一个聚在一起讨论的职称评聘会怎么可能有人敢贸然挑战学校领导的“意见”?毕竟,在这个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可以佐证的是,国内高校有多少人是获得行政职务后顺利评上教授的呢?!那些学校领导又能有多少人不被评为教授呢?!经过这样的行政权力“暗示和提醒”后,职称评聘显然缺乏“教授治学”的气息.

依此类推,因为一个教授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很可能决定于学校的行政领导”,因而“经济收入取决于自己聘何级职称”,所以高校教授难以具有“独立的人格”,哪里还能多谈什么学术委员会的权力、教授治学和学术自由呢?想方设法评上职称和保住职称才是首要任务.所以,有学者提出在大学章程中应规定非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大学自治权”统领下的“行政管理权”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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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学术自由权”.着眼现实,这种观点会对学校内部权力的均衡和导向控制具有较好的配置效果,但难以实现.因为行政权力强于学术权力的根源不在于学术权力的可有可无,而在于行政权力扮演了各个领域的“领导者”角色,这种方式恰是行政权力实现对高校教工人事管控和利害调控的途径和表现.再加上行政领导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惯性,奢望在高位者主动限制甚至放弃具有关键性的“权力”而尊重教授的“学术权力”是不现实的.更何况,教授们还要面临最后的“杀手锏”,如果惹怒了领导是可能被解聘而扫地出门的.你又如何对教授们提出什么高要求呢?

回到“学术权力”的问题上,我们还必须看到这个难点中包含的“难点”.不少学者所推崇的“教授治学”,显然是没有顾及非教授职称教工的.作为一所高校,教授的数量显然是少于其他职称人员的.如果以少数人的意志来决定大多数人,那么这大多数人要承担“少数人暴政”的风险,虽然这其中并没有生杀予夺的威胁,但却可能形成学生通过老师继承利益或者小集团内部分肥的恶劣行为.这些行为会对学校的发展造成严重损害.本来“教授治学”是在假定教授们都具有良好学识和高尚道德的前提下力图以其独立人格贯彻“学术自由”的.随着社会的变化,这种假定现在也已不再是大概率事件了.也就是说,即便能够通过高位阶效力的大学章程体现“教授治学”,也要注意处理好教授意志和其他多数教工意志与利益的关系.否则,那就彻底走向了另一个“死胡同”.如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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