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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类论文范例,与现代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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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逊传统大学章程一般都非常详细地规定了校长、副校长的具体职责.

2.罗马传统大学章程注重基层学术组织与大学分权

20世纪60年代以前,罗马传统的大学内部权力主要集中在基层学术组织,大学层面的权力很小,甚

关于现代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的硕士论文范文
大学类论文范例
至成为一个“空架子”.20世纪60年代以来,罗马传统大学普遍获得公法人地位,为了提高治理有效性,开始削弱基层学术组织的权力,加强大学层面的权力.在法国,1968年《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颁布后,大学理事会负责批准基层学术组织的大部分决策,以及大学的总体政策.同时大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理事会(校务委员会)主席,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在德国,随着《高等教育总法》的颁布,讲座不再独立于系或大学当局接受政府的资源分配,基层学术组织(系)在人员、资金和设备的分配方面享有更大的权力;同时设立专职校长,负责处理大学的学术、行政和经费等事务.特别是1998年《高等教育总法》修正后,系主任和校长的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在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大学内部强化了大学层面的权力,削弱了学部教授会的权力,“把教授的声音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而把校长和行政官员的声音放大到了最大程度”,但他们在改革中强化校级管理能力的强度仍然是“在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界限之内”.

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一般规定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是单一的,如柏林洪堡大学的学术评议会、巴黎第一大学的校务委员会、台湾地区的大学校务会议.《巴黎第一大学章程》详细规定了校长的产生方式和职权,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也规定了校长、副校长以及他们领导下的各种委员会的职责.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一般规定了大学权力的监督机构,如柏林洪堡大学法人董事会可以要求校管理层和大学各自治委员会向其做报告并可向负责高校管理的柏林政府部门、柏林市政府以及市议会提交建议或请求其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鉴定.巴黎第一大学的大学学习生活委员会兼具监督功能,台湾地区的大学校务委员会也兼具监督功能,设立经费稽核委员会和校、院、系等三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3.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注重学校层面的权力制衡

社会主义传统的大学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校层面,大学章程也主要规定学校层面的权力结构.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教代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近几年,我国大学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都反映了《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第22条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第23条还规定了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同时,还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等等.

(四)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制大学权力运行

大学权力是由利益相关者为达成大学使命、构建大学内外部法律关系、保证大学正常运行依法共同享有的各种权力的综合体.现代大学权力主要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来自政府授权(国家行政权),一部分来自科层组织自身(自治行政权).大学之所以需要章程,就是为了保证大学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实现公共利益和追求真理.大学章程与大学权力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如果说大学章程是形式,那么大学权力就是内容;如果说大学章程是末,大学权力则是本.大学章程是大学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大学章程在大学运行过程中的价值体现为权力关系的梳理与规范,即分配权力与平衡权力.本文81部现代大学章程文本的统计归纳显示,固然大学章程涉及大学成员的权利等其他事项,但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大学最高权力机构运行和章程本身的制定与修改程序.1.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的大学章程非常重视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从而保证最高权力机构规范运行.本文选取的两类章程文本,29个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章程文本中有28个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规划程序”、“听证、咨询与协商程序”和“审议与审批、公布与备案程序”,占样本数的96.6%;20个罗马传统章程文本中有14个规定了大学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程序,占样本数的70.0%,其中有11个规定了“决策规划程序”、“听证、咨询与协商程序”和“审议与审批、公布与备案程序”,占样本数的55.0%.如《康奈尔大学章程》第二章第7条规定了董事会例会次数、时间和地点的确定方式,《牛津大学章程》第6、7条规定了教职员工大会的程序,《澳大利亚国立大学1991年法案》、《香港城市大学条例》、《香港大学条例》、《柏林洪堡大学章程》、《波鸿一鲁尔大学校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2.大学章程规定章程本身的制定、修改程序

在本文中,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大学章程分别有28个、13个和26个文本规定了章程本身的“修改程序”,所占比例分别为96.6%、65.0%和81.3%;分别有29个、14个和32个文本规定了“章程制定、修改主体”,所占比例分别为100.0%、70.0%和100.0%.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一般规定了章程的修改主体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但台湾地区的大学组织规程的修改主体包括校务会议和教育部.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修改主体尚不规范.如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的修改主体为党委全委会,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修改主体为学校党委常委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的修改主体为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修改程序非常严谨.如《耶鲁大学章程》第61条规定:本章程可在董事会的任何常规或特别会议上以董事会出席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修改、补充或更换;所有修改、补充、完善或更换建议,必须在董事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交给各董事会成员,或者将修改动议在会议召开前至少30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董事会各位成员.台湾交通大学组织规程的修改程序为由本大学法规委员会及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我国大学章程由于处于建设时期,文本不够成熟,修改程序规定得不够规范.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修改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备案;浙江工业大学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合提议,并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党委会批准,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结论

大学章程以不同形式体现大学理念,是“文字上的大学”,反映的是大学的制度性要求,而大学理念是“看不见的大学”,体现的是大学的精神追求,大学章程建设中必须在完善制度构建的同时重视贯彻和落实大学理念.现代大学既是学术组织,也是公共机构,大学章程通常规定大学的使命是追求公共利益和学术真理.现代大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大学章程通常规定大学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其决策权,满足他们的民主诉求.大学章程是大学实现有效治理的载体,治理要素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章程通过规定大学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为大学实现有效治理提供制度性保障.大学之所以需要章程,就是为了保证大学权力更好地服务于实现公共利益和追求真理,因此,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就是规制大学权力的运行.当然,各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有所区别,法治文化差异也很大,本文运用政策内容分析法统计归纳出来的现代大学章程共同特征只是文本形式上的共同特征,至于大学权力的实际运行状况需要另行考证.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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