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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类论文范例,与现代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相关毕业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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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明确师生权利成为大学章程的主要功能之一.另外,西方国家及我国港台地区的大学还先后允许校外人士在大学决策机构中拥有一定比例的席位.在本文中,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现代大学章程都重视大学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分别有93.1%、80.0%和100.0%的文本规定了教授、非教授教学人员和非教学人员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69.0%、50.05%和100.0%的章程文本规定了“政府在大学中的代表”.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和罗马传统的大学章程还很重视“在校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分别有89.7%和60.0%的章程文本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1.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利益相关者构成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最高权力机构一般都由校内外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其中校外人员以代表公众利益的名义负责大学的长远规划.二战之前,英国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地方显贵、市政官员、各种协会和组织的代表,以及校友、教师和学生的代表,二战后治校权有从校外人士向校内学者转移的倾向.非教授教学人员和学生的权力得到彰显,教授的权力有所削减,校外人员和行政官员的地位比以前模糊.非教授教学人员、学生代表被允许参加各种委员会(如评议会、理事会的各种常设委员会),建立师生联合团体.非教授教学人员在学院层面的影响最大,通常占全体成员的一半左右.美国大学逐渐确立了大学各层次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sharedgovernance)制度,肯定和保障教师在大学决策中的权利,确立了大学各层次利益相关者在大学治理中的基本地位.教师参与大学治理的合法性是基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大学治理的合法性是基于他们的管理能力,董事则是基于他们的宗旨.许多私立和公立大学还吸纳1-2名学生进入董事会.

2.罗马传统大学章程规定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大学权力

20世纪60年代以前,罗马传统的大学内部权力基本都是由教授掌握,大学成为教授俱乐部,初级教学人员和学生基本不能参与学校和学院的决策事务.20世纪60年代以来,罗马传统的大学权力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大学权力由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行使.在法国、德国等罗马传统国家的学生民主运动中,“参与大学管理”是主要的民主诉求之一.法国在196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中确立了“参与”为大学办学的三大原则之一,规定作为大学决策机构的大学校务委员会由学生、教师、科研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校外知名人士代表构成.在德国,19世纪中叶后,由于学科的分化,讲座教授垄断性权力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非讲座教授人员和学生开始争取参与大学管理的权力.德国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的民主运动中,采用了学生代表、初级教学人员和高级教学人员的“三三制”原则.1998年《高等教育总法》修改后,大学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成员首次引进校外人士.在日本,50-60年代的学潮也要求扩大大学权力的行使主体范围,一些大学采取了让学生参与学校或学部重大事项的决定过程、参加校长与学部长的选举、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参与教师人事及教学管理等.㈣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后,学校层面的审议和决策过程中,削减了校内行政人员和教授的权力,新设的董事会、经营协议会和校长选考会都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人士.罗马传统大学章程反映了大学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如柏林洪堡大学法人董事会,巴黎第一大学的校务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和大学学习生活委员会的成员均由校内外人士共同构成.

3.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在形式上规定了全员参与

1950年,我国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学校设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各院系主任(院长)、工会代表4-6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校长为当然主席.1961年颁布的《高教六十条》规定学校设党委会、校长和校务委员会,其中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教务长、总务长、系主任、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员组成,其中党外人士不少于1/3,人选由校长商同党委会提出名单,报教育部批准任命.1985年后,中国大学随着办学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大学内部权力结构最终在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固定下来.《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层面设立党委会、校长、学术委员会和教代会,教师有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力.社会主义传统大学章程虽然反映了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但大多数仅仅限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这种形式,而且语焉不详,具体如何参与决策和管理不得而知.如《中国政法大学章程》第25条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和管理的权力很大程度上只具有形式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中国大学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大学逐步落实法人地位,各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将得到重视.(三)大学治理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

现代大学章程的共同特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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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是大学实现有效治理的载体,而实现大学有效治理也是制定大学章程的应然追求.发挥大学章程的治理功能是大学章程建设的核心,准确把握章程的治理要素是发挥其治理功能的关键,各国的治理要素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存在一定的共性.大学章程通过规定大学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为大学实现有效治理提供制度性保障.盎格鲁一撒克逊传统、罗马传统和社会主义传统三类大学章程都重视“学校层面的决策机构”,分别有82.8%、75.0%和100.0%的章程文本规定了学校行政决策机构和学术决策机构;分别有86.2%、75.0%和88.9%的章程文本规定了校长、副校长、大学行政政策制定委员会和学术政策执行委员会;分别有79.35%、70.0%和93.7%的章程文本规定了财务审计机构、学术质量保障监督机构和权力监督机构.

1.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注重权力在横向和纵向上的均衡

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大学近代以来就获得法人资格,大学的一切权力在法理上属于大学法人所有.英国大学内部权力配置受欧洲大陆大学的教授行会与院校董事会、行政管理人员的影响比较大.20世纪60年代后,英国政府通过立法、财政资助等手段加强对大学的控制,但大学内部权力结构变化不大,学院仍然是直接与基础工作有关的主要决策者.在美国,大学层面表现出董事、行政人员和教授之间权力复杂交织在一起的特点.董事会享有大学法人的一切权力,在形式上处于权力的制高点,但董事会把许多权力委托给校长行使,只保留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校长,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校长除了董事会授予他的权力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力”.大学层面设立学术评议会,作为学者们的代表机构,负责学术事务.学院设教授会和院长,院长是行政官员,拥有独立于教授会的权力.系设系主任,系主任既要向院长和校长负责,同时也对系里的教师负责.系负责教学人员的雇佣、晋升和解雇等基本人事工作,特别是在初级教学人员的任命上起主要作用.大学权力在学校与基层学术组织之间的分配日趋合理,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均衡.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反映了大学权力分权制衡的特点.如《耶鲁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设立重大事务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享有除学位授予、学校章程修改、终身教授任命之外的董事会所有权力;同时,还设有教育政策委员会作为学术决策机构.盎格鲁一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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