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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条件:第一,被告的使用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第二,被告的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第三,该使用是描述性的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Chartreuse”一词已经通过长时间的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成为了神父们酿制的烈酒的独特商标,其标识产品来源的第二含义受到商标权的保护,但是其表示地名的第一含义仍属于公有领域,他人使用其第一含义来描述自己产品的原产地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本案中,清算人以及买受人法国公司,在Fourvoir地区合法地生产、销售他们的产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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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确有权去表明他们是在什么地区、什么环境下进行生产的.如果这份陈述是公正的,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会利用之前神父们制造烈酒所产生的声誉,那么清算人以及买受人法国公司未被禁止陈述事实,因为这属于对地理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即使该地理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它属于公有领域的地理含义仍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商标法不能禁止他人对地理名称地理意义的使用.

基于这种考虑,巡回上诉法院修改了初审法院的法令——如果被告“清楚地区分自己生产的烈酒和原告酿制的烈酒”,它就可以使用“Chartreuse”一词--上诉法院提供给被告一种使用方式,只要明确区分于神父们的烈酒,被告被允许使用“Chartreuse”一词用于名称或对其烈酒的描述.

但是这种修改,最高法院认为是不正确的,第一,清算人以及买受人法国公司对自己生产的烈酒的描述是“Chartreuse修道院的商品没有任何改变,贴有和以前一样的标签,保证其真实性以及原产地是Chartreuse修道院”,这种语言表述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清算人以及买受人法国公司的产品就是享誉世界的“Chartreuse”酒;第二,清算人的酒被运到美国销售,使用的是神父们以前使用过的标记、符号、瓶子形状,两者之间几乎没有差别.从这两点看,绝对不可能推断这种使用是非商标意义上、善意的使用.

判断对地理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合理使用,只要判断被告的使用是否是对商标第一含义的使用.本案中,“Chartreuse”的第一含义是地理名称,指法国的一个地区,第二含义是指代神父们生产的烈酒.那么被告是仅仅想要指出自己的产品是产自“Chartreuse”地区,还是想要利用神父酿制的烈酒所产生的声誉通过模仿的方式来混淆消费者?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无论是法国公司还是被告,都不能将“Chartreuse”一词用于烈酒上,或是以任何形式指代神父制造的烈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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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神父离开之后,在Fourvoirie生产的烈酒使用了神父们的商标和瓶子,考虑到被告的这些行为,判决其恶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正确的,关于禁止侵权和模仿的禁令也是适当的.

四、启示

笔者认为,商标的本质就是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只要地理名称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那么就可以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但是同时,由于商标权人选择了这一显著性较弱的标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其属于公共领域内的地理意义不能被商标法所保护,被诉侵权人可以进行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本案中,判断对地理名称使用是地理意义上的使用还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美国最高法院考虑了使用者的目的与使用的方式,如果仅仅为了表明产品生产地,未突出使用,那么这种使用构成对地理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但是如果是为了利用地理名称商标的声誉,突出使用商标,则应当认定其恶意侵权.

在此次商标法修法中,我国将地理名称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明确写入新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4]但是对于判断地理名称商标的使用是否是第一含义的使用问题,我国《商标法》尚未有明确规定,本案涉及到的地理名称的可注册性、美国最高法院对地理名称商标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考量值得我国完善地理名称商标合理使用时借鉴.

注释:

[1]CanalCompanyv.Clark,13Wall.p.324.SeealsoColumbiaMillCompanyv.Alcorn,150U.S.460;ElginNationalWatchCompanyv.IllinoisWatchCompany,179U.S.665.

[2]Reyv.Lecouturier,[1908]2Ch.715,p.726.

[3]LePereLouisGarnierv.PaulGarnier,17Annales,p.259.

[4]原规定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参考文献:

[1]王莲峰著:《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王莲峰著:《商标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何敏著:《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杜颖译:《美国商标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7]黄桂林著:《地理名称的国际保护及中国现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8]董炳和著:《地理名称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冯寿波著:《论地理名称的国际法律保护:以TRIPS协议为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上海长宁区200042)〖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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