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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相关论文范文资料,与财税法学科的综合化与多元之路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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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8;考查学生对法律关系的判断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也没有关注其对财税法的现有了解程度和兴趣方向,不甚符合财税法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和选才标准.

其二,在课程设计上,财税法课程的刚性和独立性仍较不足,更遑论建立一套涵盖面广、专业性强、层次突出的课程体系了.一方面,对于本科阶段的教学,1999年以前财税法是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调整后,仅成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甚至部分院校取消财税法的单独设课,只在其他专业课中进行基础知识的简述.另一方面,对于研究生阶段的教学,财税法方向与经济法专业其他方向相比仅有一两门专业课程的差异.即便北京大学法学院单独招收财税法法学硕士,且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课程建设上已经下了很大工夫,但无论是已有课程体系的深度还是广度,都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财税法学科教育水平.

其三,在培养方式上,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律硕士(非法学)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混同,模糊不清的人才培养路径导致上述财税法研习者失去了各自专有的特色和应有的竞争力.此外,从具体的教学手段看,与美国、德国等财税法教育先进的国家相比,中国当前的财税法课堂上依然沿袭了以讲授式为主、照本宣科的授课方式,案例教学、自由讨论等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并不常见,更很少引进“研讨会”或“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2].这使得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授课教师的“填鸭式”灌输,不能调动自身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教学效率较低,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能力缺乏锻炼、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思考和创新意识单薄,这与法律实务职业或者法律研究工作对财税法学生的内在要求都是相背离的.

其四,在师资力量上,一部分财税法教师的知识结构不太合理,不能满足财税法课程多样化设置的要求,也难以实现学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的期望.应当认识到,一位优秀的财税法任课教师须具备深厚的财税法理论能力,能从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个角度对财税问题进行研究;还须具备敏锐的问题意识,能把最新的财税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融入教学之中,运用基础理论解决财税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反观我国财税法的实际教学,教师教授的内容陈旧、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等问题时常可见.而从财税法实务部门聘请的导师不免会面临时间、精力上的限制,使得校外导师制度的成效实难孤立地发挥.

四、前瞻与创新:更趋专业、复合和应用性的朝阳学科

我国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均持续增加,再加上传统法学长期以来对财税法学科的“历史欠账”,种种因缘际会将新时期的财税法学打造为“朝阳学科”[3].

环顾其他国家的财税法教育情况,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非常重视财税法教育,例如新南威尔士大学税法中心的税法教育就从本科到博士一应俱全,并各有侧重.本科教育目的是“使学生具备成为一流税务或商业专门人才所需要的技能、知识基础和关键能力”;税法硕士(MasterofTaxation)目的是通过传授高级税收知识基础以及高级税收专业技能,使学生了解该学科中更为复杂的方面,并深入了解澳大利亚税收制度,从而培养税收方面的专家型人才;应用税法硕士(MaterofAppliedTax)目的是提供符合在澳洲乃至整个亚太地区企业和政府部门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的税法教学,为他们从事税务和商业工作提供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机会.美国不仅是世界法学教育的中心,也是世界财税法教育的中心,比如哈佛大学、纽约大学等均是世界闻名的税法教育机构,提供诸如J.D.、LL.M.和S.J.D.等多种税法学位,开设的课程达60多门[4].因此,我国的财税法教育应站在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的落脚点上,不同层次的财税法教育担负着不同的使命、目标和责任,并共同致力于一个高度专业化和应用性的现代法律学科的壮大.

1.着眼于通识教育的财税法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应该按照以通识教育为主的原则实施,这在财税法领域也不例外.大学不仅是知识中心,更是人类社会的精神殿堂,一般的综合性大学除了法学以外,还广泛地开设诸如社会学、历史学、文学、心理学、美学等选修课程.学生从大学所获得的,不是零碎知识的供给,不是职业技术的贩售,而是心灵的刺激与拓展、见识的广博与洞明等如此,学生就会发展和珍视伦理的价值、科学的类化、审美的态度,以及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所以存在的意义[5].具体到财税法教育来说,本科阶段的财税法教育既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法科学生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又应当着力于财税法基本、主干知识的传授,由此在初学者的头脑中搭建起财税法的整体框架,并潜移默化地熏陶财税法定、民主、公平等理念.同时,从综合研究的视角审视,财税法中的很多内容不仅与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领域有着紧密的联系,还广泛地借鉴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研究经验、思路和方法.所以,踏实地掌握各相关部门法的基础知识,涉猎人文科学、其他社会科学的优秀成果,这种“学而不同”的开放心态有利于拓宽初学者的视野,“先放后收”、厚积薄发的研习路径保证了财税法律人的后续发展,对其今后步入实务或学术岗位都颇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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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学术研究做准备的财税法法学硕士教学

法学硕士教育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lawyers)[6].财税法法学硕士的目标是通过对本专业专而精、全面而细致的学习和研究,使研究生掌握基本原理、原则、理论和思维,强调学术性和理论教育指向.作为学术型教育的过渡环节,2~3年的法学硕士一般还不能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因此,财税法法学硕士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博士教育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出于上述培养宗旨,一方面,财税法法学硕士的教学方法不能等同于本科阶段,不能简单地灌输和重复财税法基本概念、基本规定,而应注重讲授法、案例法和讨论法的结合,以专题研究为脉络对财税法的主要方面进行梳理和提炼.另一方面,考虑到法学硕士的理论水准和问题意识尚未达到博士生的高度,授课教师高屋建瓴的指导无疑富有启发意义,并可以在必要时穿插以适当的教师讲授,强调理论知识与实务知识并重,以此培养学生自主发现问题、独立分析问题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3.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财税法法律硕士教学

相对于本科阶段的通才式教育和法学硕士阶段的学术式教育,财税法法律硕士教育更具实务教育的性质,重视培养学生的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和思维、驾驭法律信息资源、联系实际解决财税法问题等“关键能力”,并不单纯以研究法律理论为最终导向.2009年教育部下发《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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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2号),指出要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从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战略性转变.因此,我国财税法法律硕士的培养应定位为“掌握法学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某一特定领域法学专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财税法法律硕士的实践型人才导向落实到培养方案上,首先,培养计划逐步实现“以学生自主制定为主导,导师辅助分析培养计划可行性”.例如,英国大学的课程型法律硕士(LL.M)在入学时必须提交学习计划,由学生自己制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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