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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06;法律反应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⑤可以看出,哈特对分离命题的论述事实上是建立在道德的不可知论的基础上的,而且证明分离命题也很难不使用概念分析的方法.3、分离的前提下不否认联系

哈特提出"法律与道德间的某些关联是很难否认的;但是这个法律与道德间无庸置疑的关系,却可能被错误地当做另一种有疑义的关系存在的征象,或甚至被误以为就是另外一种关系."⑥本案中,伯纳姆大法官认为,赞同判探险者无罪的唯一理由在于他们对于探险者抱有一种同情,而这种同情很大程度上是普遍的、自然而然令人尊敬的,但这种同情,却不能对法律产生任何的影响.单独从道德上看,四人确实情有可原,就算有罪也不致死,退一步说也是可以被判缓刑的.

法律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个社会道德和道德理想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突兀的、公开的立法程序成为法律,或者是沉默平和地通过司法程序影响法律.哈特认为,任何一个实证主义者都不会否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法规可能仅是一个法律外壳,因其明确的术语而要求由道德原则加以填充.

法律的解释有道德因素.法律相对于变幻莫测的现实而言,总是存在无法克服的滞后性,如果要将法律应用在具体的案件中,就需要解释法律,但是依照实证主义者的研究则必将司法模糊性予以去掉,而这与现实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哈特说,法律的空缺结构有赖于司法的解释,而这种司法解释中的公正、合理、利益都展现了法官的司法品德.⑦

保持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

哈特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从内容上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人的脆弱性.对人的脆弱性的保护是道德与法律规范设计的共同的体现,依靠道德和法律来"消极克制".正是因为人性脆弱,才需要对道德法律规范对危害人身的伤害加以禁止.从实际生活中看,我们也可以发现,为道德上所禁止的伤害他人的行为,自法律上也加以禁止.第二,大体上的平等.这是道德和法律义务的基础.这一大体平等的事实就说明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同时,也说明道德的控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法律形式的控制.第三,有限的利他主义.哈特假设人不是恶魔,也不是天使.实际生活中,人的利他是有限的,而经常存在的是对他人的侵犯,这就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存在.第四,有限的资源.人类资源的稀缺和有限的事实会导致人们在争夺资源时产生竞争,这就需要某种机制来保证竞争不会导致社会混乱.这样的话,道德、法律这样的规则便会产生.在有限利他主义的地方,为建立对他人行为的最低限度的信心和保证人们相互合作,就需要这样的规则存在.第五,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哈特指出社会中的人们会因不同的动机来服从规则,但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利益倾向,只会按照自己的短期利益来行为,所以,人的理性就要求建立一个强制的制度来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合作.⑧强世功认为哈特所谓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或者普遍道德原则不过是一些事实而不是价值,在坚持事实与价值分离的现代立场上,他坚定站在事实之上,甚至将事实作为价值的基础.本案中的事实:五人被困洞穴,一人被有预谋的杀害.按照哈特的理论,本案中的四人是有罪的.不能因为其处境值得同情而免于法律上的处罚.法的效力是依靠一个事实来判断的,这个事实蕴涵在承认规则之中.我们都会认同有预谋的杀人是犯罪行为,假设我们不知道四人是处于"洞穴"的情形下,只知道他们有计划的杀害了威特莫尔,那么我们一定会毫不犹豫的得出四人有罪的决定.在疑难案件中法官易受到政策、道德信念等因素的影响,法律执业者受公认的社会道德和广泛的道德理想的影响.这些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公然地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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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哈特的"保持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是强调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仅仅是一种偶然的事实,并不是必然的联系.

四、总结

哈特坚持站在法律和道德在概念上不存在必然联系的立场.笔者认为,法律和道德各有特质,法律不能完全等同于道德,同样,道德也不能完全的代替法律.法律的接受者也是法律的创设者,他们愿意服从法律不是因为法律的内容与道德的标准相吻合,而是因为法律是通过一种大众都认可的方式制定出的.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6:53.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79.

③[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三联书店.2003:185.

④[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1

①⑤[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2

②⑥[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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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吴真文.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J].道德与文明.2009(04):107

⑧叶方兴,刘倩倩.哈特视阈中的道德法律化理论研究[J].黑河学刊.2008(06):93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法律出版社.2006:53.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三联书店.2003

[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

[5]吴真文.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J].道德与文明.2009(04)

[6]叶方兴,刘倩倩.哈特视阈中的道德法律化理论研究[J].黑河学刊.2008(06)

作者简介:武美,(1987.2-),女,河北唐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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