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机制的构建策略_行政管理论文

时间:2020-08-10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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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时代意义
1.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路径
李克强在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地处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绍兴,由若干公民团体集合而成的公民社会(civilsociality)渐趋形成。在现实意义上,公民社会概念应当能够反映出新型的集体认同(collectiveidentities),亦即在特定共同体中的身份认同,并能够表述出基于这种认同的主体参与意识,从而为参与共同治理创造特定主体。调研发现,随着绍兴大城市建设的发展,这种主体参与意识愈加强烈,表现出突破“全面管制”(totaladministration)的强烈意愿。
2.推动社会转型的应然选择
当代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NiklasLuhmann)指出,无所不包的经济社会和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法这些前后矛盾的观念,所反映的是特定的“虚假意识”形式。调研发现,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明显不同的是,一些访谈对象倾向于将所有的社会关系(经济、政治、文化等)化约为市场经济关系,经济产生了一种新的功能优先性。并且随着从国家不断分化出来的各种形式的公民团体的出现,自我规制的市场经济主体出离出来。于是,在“政治-社会-经济”的相互勾连中,从传统共同体中剥茧而出一种多重要素混杂的新型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尚未发育成熟,毋宁说正在转型之中。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马克思所说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社会渐趋形成。同时,人际关系也更加容易陷入“单子式”个人的冷漠。西方社群主义者麦金泰尔运用亚里士多德主义批评道:“现代自由政治的社会,只能呈现为一群为了共同防卫而捆在一起的‘乌有乡’公民的集合体而已。”[2]
3.重建交往生活的必然要求
秦晖教授认为,“如今人们讲的‘第三部门’具有时代之根(现代的或“后现代”的)和结构之根(政府和企业之间,或更本质地说,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它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生活日益形成国家与公民社会(即个人主义的或个人本位的社会)二元格局的结果。”[3]在此意义上,“第三部门”是作为国家与公民二元格局中的一种“中介”组织,“第三部门”参与公益是对二元紧张的现代社会症状的一种治疗尝试。笔者认为,“第三部门”不是横插过来的“第三只手”,而应纳入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中来考量。进而言之,“市民的”(civial)一定是“经济的”(economic),但“经济的”未必就是“市民的”。社会重构过程,应是多种理性主体的发育过程。就传统与现代乃至后现代的各种文化因子相叠加的绍兴社会而言,这无疑意味着将要发生一种“大转变”(greattransformation),或曰“脱胎换骨”。
二、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理论架构
1.整合“国家-经济-公民社会”
根据绍兴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现实,结合哈贝马斯等学者的功能理性批判理论,可以提炼出“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元理论模型。在该理论中,分别整合着经济与国家的货币与权力之媒介。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语来讲,是“交往行为主体”的沟通过程。交往生活的发生,并不是私域与公域、经济与国家的逻辑之融合,而是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再创造,这种再创造乃是以一种新的和后传统的(post-traditional)形式展开的。就三个制度领域的逻辑而言,理应发挥着系统整合的功能。当生活空间与系统之间互相影响的方向和互相渗透的程度涉及规范性原则的问题时,国家与经济之间互相渗透的程度及其方向就成为纯粹的技术问题。通过诠释由规范保证的或者由交往创造的共识,在生活空间中发挥着整合功能。
2.转化公共生活空间
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生活空间表示的是人们默识的传统的存储器,根植于语言和文化之中,从而构成了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提炼出来的背景性预设。知识通过语言结构的存贮、不可动摇的信念的积累,为人们使用并依赖的凝聚性与资格提供形式,毫无疑问地成为公民团体的行为习惯。因此,公民个体既不能跨越他们的生活空间,也不能从整体上对它提出质疑。生活空间有文化、社会和个性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当行为者就他们的境况或定位达成互相理解和互相承认的程度时,他们就共享一种文化传统。就他们通过主体间所承认的规范来协调其行动而言,乃是作为一个休戚相关的共同体成员去行动。由于个人是在一个文化传统中成长并参与共同体生活,所以他们内化着价值取向,习得着一般的行动能力,并形成了个人认同与社会认同。在交往媒介中,不仅繁衍着文化语言的背景,而且也生发着生活空间的第二向度,亦即其制度的组成部分,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组成部分——这牵涉文化传播、社会整合与社会化等方面的繁衍过程。通过对绍兴地区的调研发现,在现代化进程中,生活空间的结构分化是通过专注于传统、凝聚性和认同等繁衍的制度演进而发生的。
3.统整“公域”与“私域”
在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绍兴文化传统得以重新形塑。伴随着知识存贮的形式、可信任的凝聚性以及日益彰显的个性能力,公共生活空间的重构涉及一系列机制问题。这既不能单纯存在于公民成长赖以生成的文化背景中,也不能存在于经济(货币)之中,亦不能受制于科层化结构(权力)之中。毋庸讳言,货币与政治权力要想成为具有积极意义的媒介,就需要在真实的生活空间中被制度化,而这种制度化的实现乃是经由民法(私法)与公法的互动机制中完成的。这种机制不仅构成了机制复合体,而且也实现着“公域”与“私域”的一分为二,而又合二为一。在公民社会-经济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相互关系。政府的退缩,未必对私营经济的扩张更为有益。反之,要想实现经济、文化、个性以及交往自上而下的政治化,也是不可能、不可取的。因此,我们不可能在基于经济潜能与官方体制之外,去重构公民社会。法定权利、结社或交往以及各种自主的因子,价值达成共识的能力、增强凝聚性的观念以及个人资质、资源等,都为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提供着基本要素。
三、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现实机制
1.筹划公民社会统一体
当前,绍兴正在大力推进大城市建设。人是城市建设的主体,这种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citizen),也就是公民。由公民组成的社会是谓公民社会(civilsociety)。这种构想,不是在制度层次、组织层次,甚至也不是在一个共识的、基本上没有疑义的规范秩序层次上去构想。公民社会作为整个生活空间复杂综合体基本组成部分渊源的文化-语言背景,既不是在制度,也不是在组织,而是在制度与组织之间架构起资源网络。毋庸讳言,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的绍兴,确实存在着传统社会的共识,以及无可争辩的规范。
在鲁迅的小说《离婚》中,施家请出乡绅慰老爷说和,便是先以酒席作为酬劳——
“可是我听说去年年底施家送给慰老爷一桌酒席哩,八公公。”蟹壳脸道。
“那不碍事。”汪得贵说,“酒席能塞得人发昏么?酒席如果能塞得人发昏,送大菜又怎样?他们知书识理的人是专替人家讲公道话的。譬如,一个人受众人欺侮,他们就出来讲公道话,倒不在乎有没有酒喝。”
待到比慰老爷地位还要高的封建士绅七大爷出面“调解”(实则打压)后,爱姑也就偃旗息鼓,不再闹下去。
上述“调解”以本地认可的民俗文化作为载体,从而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平协商,不失为一种明智的调节机制。然而,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学层面上的分化,已然将那种“差序格局”(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的用语)打破了,进而出现了一种对传统的批判以及反思性的关系。而能否承认这种关系的型塑,推动各种类型公民团体之间的沟通,体现出现代政府的眼光和胸襟。
2.开拓现代理性公共生活空间
这种空间,涵容传统、规范与权威几方面,具有一种沟通开放功能。这种沟通开放的对象是由一种以沟通为基础的规范性共识(normativeconsensus)对一种以传统为基础的规范性共识的取代和质疑的过程。
我们知道,以“枫桥经验”为典型的人民调解,是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并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村、乡镇、企业等主体以各种形式发挥了共同治理功能,既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又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然而,坦率地讲,当代一些人民调解的成功案例,一定程度体现了“长官意志”的威慑作用。
本土案例:“你们领导干部说了算”
村民骆青云(音)本来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人,可是现在也忍不住要跳起脚来骂人。原来,他种的西瓜眼看就要上市卖个好价钱,可是却被村民陈刚(音)养的狼狗糟蹋了。看着一片狼藉的瓜地,骆青云恨不得将那条惹祸的狼狗打死,但他最终还是选择了让村民代表来解决。
村民代表:“这个西瓜你要(陈刚)赔偿3000块钱,我们跟陈老板(指陈刚)讲了之后,老板只承认要赔偿1500。但是,我们根据实际的情况,对(陈)老板说了,要他赔偿2000块钱给你。你认为是否可以?”
骆青云:“我说领导干部解决了就算了。”
村民代表:“那你对这个解决方式、对这个赔偿满意不满意?”
骆青云(憨厚地笑):“我就相信领导,领导给我们说了就是了。”
(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握手言和。)
村民代表总结:我们的解决方式主要是以和解为主。双方之间就是应该把这个事情,通过什么样的方法把这个事情弄平,双方都达成一个共同的认识。①
在上述案例中,村民代表确实作为“中间方”、“中立方”发挥了和解的作用,从而将事情“弄平”(或曰“摆平”)。但是值得追问的是,这是基于什么样的前提?答案不难发现,那就是村民代表作为“领导干部”的权威。在村民眼里,“你们”是领导干部,我们是“小老百姓”,这是不言自明的“集体无意识”。坦率地讲,无论是“枫桥经验”、“和事佬”还是“老娘舅”,其对具体事情的处理艺术值得赞扬。然而,不能局限于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需要伴随理性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民主法治进程。
因此,能够在协商过程中涵育公民的理性思维,是评判公民主体参与能力的重要考量。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交往行为以沟通为取向,“‘沟通’一词的基本含义在于:(至少)两个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共同理解了一个语言表达。”[4]因此,应该使分化的道德-法律文化价值领域逐渐摆脱神圣秩序各种残余的影响,并通过这些后传统的形式,实现生活世界现代结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渗透。
3.建构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现实机制
以公民社会的制度化领域为轴心,我们可以分立出三种权利综合体:涉及文化繁衍的权利机制(思想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沟通自由);保障社会整合的权利机制(结社与集会的自由);保证社会化的机制(保护隐私、私人关系,人身不受侵犯)。虽然政府是使权利法律化的机构,但是它既不是权利的渊源,也不是权利有效性的基础。权利始于个人在群体中主张其要求之时,在公民社会中还经常出现协商、妥协、博弈。然而,权利的实现不应被理解为“零和博弈”(zero-sumconflict)的产物。在权力的感性交往乃至对抗过程中,权利不应当通过权力扩张、膨胀以及通过监控网络实现,而应当是以“善治”为中心,自下而上地通过多元主体参与实现。
综上,基于绍兴地区的实践考查,初步形成的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框架如下。
值得一提的是,多元主体参与共同治理的机制,并不构成对现有制度的挑战。毋宁说,分化的过程会在每一个制度综合体中延续不断。有学者指出,在发达地区,“公共治理模式正经历从命令式管理到协商式管理,从政府主导优先到社会自主优先,从政府替民做主到公民自我做主,从政府政绩导向到民众满意导向等转变。”[5]在这种情况下,绍兴传统文化更加趋于理性化,从而标识了一条通向生活空间的更深层次的语言文化基础现代化的过渡之路,一种后传统的公民社会去取代传统公民社会中的新机制正在被构设出来。
参考文献:
[1]李克强.在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4-03-05.
[2][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98.
[3]秦晖.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冬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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